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與洛陽大瑞農業生態開發有限公司、王惠芳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391民初1678號
判決日期:2021-06-10
法院:河南省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訴被告洛陽大瑞農業生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瑞公司)、王惠芳、王萍、魏軍民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巧利、韓俊秀,被告大瑞公司、王惠芳、王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森、張倩,被告魏軍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大瑞公司返還原告承包費30萬元及合作履約服務保證金3萬元,并賠償原告違約金20萬元;2.判令被告王萍、魏軍民及王惠芳對以上債務在其出資限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理由:2018年8月18日原告與被告大瑞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被告大瑞公司以其具有合法權利的周山瑞園提供給原告,讓原告經營物業管理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事宜,并約定原告向其繳納履約服務保證金3萬元。2018年10月9日,雙方又簽訂《停車場服務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大瑞公司繳納承包費30萬元,當日原告將履約服務保證金3萬元和停車場承包費用30萬元共計33萬元匯入被告大瑞公司指定的王惠芳中國工商銀行洛陽龍門支行卡上。合同簽訂后,原告為履行合同與洛陽多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周山花卉市場智能化安防系統工程供貨及施工安裝合同》,合同標的為297967元,原告支付了85965元。原告還與河南金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智能道閘安裝合同》,合同標的為36000元。2018年11月1日,原告在洛陽晚報上看到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通告,才得知被告大瑞公司是非法占地,被要求停止一切建設。由于被告大瑞公司的過錯,造成了原告重大損失。綜上,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由于被告大瑞公司違約造成原告重大損失,被告大瑞公司應根據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萬元,并返還承包費3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3萬元。據原告了解,被告大瑞公司的股東王萍、魏軍民、王惠芳,在公司成立后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抽逃,導致公司資本不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法應當對原告在其出資限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被告大瑞公司、王惠芳、王萍共同辯稱,一、被告大瑞公司所開發的高新區周山生態園項目系高新區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項目開發合法有效。2014年4月25日,該項目已經通過高新區的備案確認,2015年7月28日,洛陽市財政局及洛陽市林業局還向被告大瑞公司頒發了林業生態圈建設獎補資金。2017年11月21日,高新區政府向被告大瑞公司出具項目備案證明,占地330畝,其中包含田園風光觀賞區、農林作物、溫室大棚、農業生物科技研發中心銷售培育基地、休閑體驗開心農場、鄉村特色休閑度假農莊、戶外教育戶外運動基地、果林采摘體驗基地等。2018年5月25日,高新區政府還向被告大瑞公司送達督辦通知,要求被告大瑞公司在10月1日之前全部完工。因此被告大瑞公司所開發的項目完全符合政府規劃并通過相關的審批,項目開發合法有效。二、原告與被告大瑞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約定原告為被告大瑞公司的園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事宜。被告大瑞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移交了停車場及其他的物業,原告向被告大瑞公司交納了管理費30萬元。被告大瑞公司將30萬元直接支付給中鋁洛銅公司用于支付土地租金,被告大瑞公司在該合作協議中并未有任何的獲利,并墊資向管理人員發放工資,不存在被告大瑞公司違約的任何情形。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由于合作協議約定的五年合作期限并未屆滿,原告截至目前仍然拖欠后續的承包費未支付。被告大瑞公司有權另行主張。三、股東王萍、魏軍民,王惠芳不存在抽逃出資的任何情形,沒有侵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權益,不需要在抽逃出資范圍內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魏軍民的答辯意見同其他三被告的答辯意見。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了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0月,被告大瑞公司與洛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孫旗屯鄉三山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三山社區)簽訂一份土地租賃合同,三山社區將位于洛陽高新開發區瀛洲西路和周山路交叉口南側三山村山坡租賃給被告大瑞公司,總面積約260畝。后被告大瑞公司陸續在該地塊上搭建了溫室大棚、倉庫、窯洞、停車場和廣場等建筑物。
2018年8月18日,被告大瑞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就甲方委托乙方對甲方周山瑞園園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事宜訂立協議,其中第四條約定雙方簽訂《停車場經營服務協議》,乙方投入相關配套設施,進行經營管理,于協議簽訂當日向甲方繳納管理費用30萬元,年度繳費周期自花卉市場營業之日起開始計算(甲方的免費期不計算在內,可向后順延)。管理費用在合作經營期內,根據上一年營業收益情況,與甲方商議調整乙方所需繳納管理費用,乙方經營財務報表按常規核對時間向甲方遞交。第六條約定物業服務期限和停車場經營服務期限一致,均為五年,停車場管理費用根據議價每年重新簽訂一次。第八條約定本協議簽訂當日乙方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3萬元整,于經營滿一年后退還。第九條約定甲乙雙方應遵守協議內容,任一方未履行協議內容視為違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違約金20萬元,并賠償因違約行為對另一方所造成損失的合理賠償金額。協議簽訂后,原告將停車場承包費3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3萬元轉賬支付至被告大瑞公司指定的王惠芳的個人銀行賬戶。2018年9月28日,原告與洛陽多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多成公司)簽訂《周山花卉市場智能化安防系統工程供貨及施工安裝合同》,約定由多成公司承包周山花卉市場安防監控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交通設施及車位劃線等施工安裝工程。
2018年10月9日,被告大瑞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了《停車場承包經營服務協議》,約定甲方將位于周山路與瀛洲路交叉口的大瑞農業生態開發有限公司周山瑞園園區的一二三號停車場(包含后續增設的停車場,如三四號停車場)承包給乙方進行經營管理。協議第二條約定承包經營期限為五年,自周山瑞園正式營業之日2018年10月10日起開始計算承包期限。第三條約定第一年乙方向甲方交付承包費用30萬元,交于甲方指定人員王惠芳賬戶。第四條約定甲方保證擁有周山瑞園園區停車場的完全自主權。乙方投入停車場合理的配套設施(監控系統、智能車牌識別系統、收費系統、道閘系統、設立相關標識標牌及石墩護欄、地面車位劃線)暫定金額共計268805元,竣工后以乙方提供安裝合同驗收為準。如甲方與乙方終止合作,甲方需補償乙方固定資產投資費用,每年按總金額的10%折舊計算。第五條約定,甲乙雙方應遵守協議內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并賠償因違約方違約行為對另一方所造成損失的合理賠償金額。
2018年10月27日,原告與河南金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桐公司)簽訂了一份《智能道閘安裝合同書》,約定金桐公司向原告免費提供兩臺道閘機用于周山瑞園主出入口。2018年11月9日,原告向多成公司支付了6萬元工程預付款,原告自認案涉停車場進行了部分設備安裝,并于2018年12月10日進行了調試驗收。
2018年11月,洛陽高新開發區管委會發出通告,被告大瑞公司在周山森林公園范圍內三山社區集體土地上占用耕地建設花卉市場,破壞基本農田和一般耕地,已構成嚴重違法,責令停止營業并拆除花卉市場。被告大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萍因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案發后上述地塊內建設的溫室大棚、窯洞、停車場等已拆除。原告自認其停車場有關設備于2019年1月17日移走。
又查明,被告大瑞公司注冊成立于2013年10月24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為被告王萍(持股90%)和案外人王惠芳(持股10%)。洛陽德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洛德會驗字(2013)第693號驗資報告,證明被告王萍繳納的出資900萬元和王惠芳繳納的出資100萬元已經存入工商銀行洛陽華山支行臨時存款賬戶(賬號17×××95)。2015年12月21日,股東變更為被告王萍(持股100%)一人。2017年4月1日,股東又變更為被告王萍(持股90%)和魏軍民(持股10%)。本案審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請責令被告提交2013年至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資產損益表等證據
判決結果
被告洛陽大瑞農業生態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退還承包金218630.14元;
被告洛陽大瑞農業生態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30000元;
被告洛陽大瑞農業生態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200000元;
以上第一至三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履行完畢;
駁回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100元,由原告負擔1398元,由被告大瑞公司負擔770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蔡惠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武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