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與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范縣分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926民初2071號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河南省范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以下簡稱小井租賃站)與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范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范縣分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二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小井租賃站投資人吳鳳環、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超,被告中建二公司、范縣分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鴻年、張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小井租賃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范縣分公司支付租賃費1938028.8元;2.判令中建二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及違約金5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訂立了范縣德潤新城項目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明確了租賃單價、租賃期限、計費方式、使用部位、結算方式、工程延期租賃方式,原告將工程所需材料按約定時間提前送達被告范縣德潤新城項目工地。但被告主體工程已經完工,未返還原告的材料。也未按合同約定給付租賃費,且至今未按合同辦理相關結算。該合同規定的總金額727921.6元,被告應當給付原告延期付款的違約金約為50000元。合同第二條約定了單價、租賃期限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止,租賃總時間為210天。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將材料提供給被告。至2019年6月15日,被告仍在占有使用,至今未完全交工。原告多次電話要求退貨并按合同的同等條件予以續租。按合同同等條件計算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共計427天。原合同是210天租賃費為727921.6元,那么427天的租賃費應為1480107.2元。范縣分公司是中建二公司的子公司,中建二公司對其債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共同辯稱,原告小井租賃站請求的租賃費1938028.8元,計算依據及方式、數額不正確,依法不應全額支持。一、原告主張的計付租金的截止時間不正確,原告將被告方延期使用租賃物租金的截止時間設定為“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共計427天”,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事實上,被告方于2018年3月1日開始使用原告的材料,總面積為5230.83平方米,2019年4月13日通知原告3號樓租賃材料退場,施工周期為408天,超期198天,其中環保延誤天數為143天,依據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該部分租賃物正常結算費用為136001.58元,延期費用為79403.99元。2019年5月10日通知原告1號樓租賃材料退場,總面積為5824.25平方米,2019年5月10日通知原告第一批租賃物退場,施工周期為435天,超期225天,其中環保延誤天數為143天,依據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該部分租賃物正常結算費用為151430.5元,延期費用為107282.68元。2019年8月23日通知原告4號樓租賃材料退場,總面積為5672.28平方米,施工周期為540天,超期330天,其中環保延誤天數為143天,依據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該部分租賃物正常結算費用為147479.28元,延期費用為175954.12元。2019年8月30日通知原告2號樓租賃材料退場,總面積為7825.51平方米,施工周期為547天,超期337天,其中環保延誤天數為143天,依據合同規定的計費標準,該部分租賃物正常結算費用為203463.26元,延期費用為249320.74元。總計租賃費用為1250336.15元。原告將所有租賃物的退場日期均按最后一批租賃物的退場日期計算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方只承認其中1250336.15元的租賃費用,對于所有其他費用不予承認。二、租賃物的延期退場并非原告方單方面原因造成,其中包括不可抗力等多方原因。1.原告方交付給被告方的租賃物中,扣件數量與合同約定的數量不符,導致原告方工期因此延長;2.合同中約定施工現場的租賃物由原告方派人看管,出現問題由原告方及時解決。但原告方現場管理人員長期缺失,無人看管,租賃物出現問題也未能及時解決。原告方的不作為為被告方增添了極大的負擔;3.被告方施工過程中多次遇到政府部分揚塵管控,被告方不得不執行政府文件暫停施工,因政府行為導致的停工、延期在合同約定為不可抗力,被告方與原告對于揚塵管控導致的延期曾約定對半分攤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小井租賃站提交的單據號為0020129、401251、4001253發料單顯示的租賃單位并非系本案所涉項目,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提交的租賃計算清單系原告方單方制作,沒有被告簽章確認,且被告對該計算清單有異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范縣德潤新城項目2018年至2020年出門條,對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2018-2020年濮陽市揚塵管控政府文件及聊天截圖,能夠證實因環保問題進行揚塵管控,但根據本院隨機抽查調取的德潤新城項目部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2月3日的兩份施工日志顯示,德潤新城項目工地并未因濮陽市揚塵管控政府文件的要求而停止施工,故該證據不能達到二被告的舉證目的。
根據上述確認的有效證據和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初,被告范縣分公司因開發建設范縣德潤新城項目,與原告小井租賃站口頭達成租賃協議,租賃建筑周轉材料。小井租賃站將建筑周轉材料按照約定運送到范縣德潤新城項目工地。2019年1月8日,雙方補簽了《范縣德潤新城項目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由范縣分公司承租小井租賃站的建設材料。合同約定了租賃物名稱、規格、數量、租賃單價、租賃期限及合同額(含稅合計727921.6元),租賃期間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共計210天,范縣分公司共計已向小井租賃站支付租賃費270000元。范縣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交還租賃材料,根據二被告提交的出門條顯示,最后一批租賃材料從范縣德潤新城項目工地拉出的時間為2020年8月26日。小井租賃站請求二被告支付租賃費日期至2020年8月16日。
另查明,根據本院隨機抽查調取的德潤新城項目部的部分施工日志顯示,德潤新城項目工地并未因濮陽市揚塵管控政府文件的要求而停止施工,影響施工進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范縣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租賃費1938028.8元;
二、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對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范縣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支付不足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北京市小井三聯建筑工具租賃站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692元,由被告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范縣分公司、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胡德臣
審判員路坦
人民陪審員王丹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王明璐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