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與漢富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3民初381號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漢富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橫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耿超美,被告漢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富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晨陽、張鴻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石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漢富公司履行《協議書》約定的回購義務,向石橫公司支付“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款投資本金89794041.46元和投資收益30121681.96元,合計119915723.42元。2.判決漢富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到實際付清之日,以¥119915723.4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5%的標準賠償石橫公司利息損失。3.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漢富公司承擔。石橫公司于開庭庭審中表示第一項訴訟請求中投資本金核減1727583.62元,律師費不再主張。事實和理由:石橫公司與漢富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簽訂了《協議書》一份,約定石橫公司與北京漢富融信資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漢富融信合伙企業)簽署的《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產品期限延長至2019年2月28日,期限屆滿后如管理人未能完成兌付,漢富公司將回購石橫公司持有的對應資產。石橫公司、漢富公司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到期后,漢富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協議書》約定的付款義務,給石橫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綜上,漢富公司拒不按約支付“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款行為已構成對雙方合同的嚴重違約,已給石橫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漢富公司辯稱,一、漢富公司未與石橫公司簽署過《協議書》,石橫公司無權依此要求漢富公司承擔任何責任。二、即使漢富公司與石橫公司之間簽署過涉案《協議書》,該份《協議書》也僅能證明雙方曾就可能建立基金份額轉讓關系初步達成意向,并未就基金份額轉讓形成最終合意,未形成基金份額轉讓的權利義務關系,該份《協議書》不具備基金份額轉讓的實際履行條件,石橫公司無權依此要求漢富公司承擔回購義務。涉案《協議書》在性質上應為雙方當事人就基金份額轉讓簽訂的預約合同,未對份額轉讓的價款、履行期限、方式、違約責任等具體條件達成合意,完全不具備基金份額轉讓合同的實際履行條件。《協議書》約定“回購前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簽署相關份額轉讓協議”,即雙方明確對于將來是否能夠簽訂正式的基金份額轉讓協議尚待磋商。三、石橫公司所持有的昭陽增利8號二期基金,已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再一次延期,涉案《協議書》約定的關于基金份額轉讓磋商的基礎條件已經發生改變,石橫公司已無權要求漢富公司與其建立基金份額轉讓關系。四、石橫公司無權要求漢富公司向其承擔利息損失、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五、根據漢富公司向案外人漢富融信合伙企業了解的情況,石橫公司持有昭陽增利8號二期基金,仍在持續分配。在石橫公司起訴后,于2020年4月、5月兩次參與分配,分配金額1727583.62元,即石橫公司所主張的其持有昭陽增利8號基金份額投資本金余額有誤。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當事人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石橫公司提交的兌付方案公告、報告書、說明函、延期說明函、處置批露,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2.石橫公司通知漢富公司履行回購義務發送的通知、郵件快遞退回憑證,該證據與本案爭議的事實并無關聯性,對此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8月28日,石橫公司作為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基金托管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簽訂《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包括合同條款及《重要提示》《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書》《投資者告知書》,合同編號為HTHFRX201706313202。合同約定石橫公司認購2億元的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其中《投資者告知書》載明“本基金通過直銷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銷售機構進行銷售?!技Y算資金專用賬戶由募集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務機構開立,該賬戶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間和存續期間認購、申購和贖回資金的歸集與支付……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如下:賬戶名:恒泰公司運營外包募集專戶……”。合同條款第4條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第6項基金存續期限約定:本基金分期運作,每期基金份額的投資期為自該期投資起始日起至屆滿12個月對應日止(不含本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份額投資期滿12個月,由管理人在投資期滿12個月后1個月內安排強制退出,具體事宜以管理人通知為準。本基金的存續期屆滿之日為本基金最后一期基金份額退出日,根據本基金的收益退出情況,管理人有權決定提前終止本基金或延期結束本基金。第26條爭議的處理第2款約定,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以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為準,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裁決另有規定外,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同日,石橫公司向恒泰公司運營外包募集專戶轉賬2億元。2017年8月31日,恒泰公司出具《基金業務確認單》,顯示石橫公司申購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2億元確認成功。同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成立通知書》,顯示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于2017年8月31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7月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此私募基金,備案編號SW0810。雙方確認涉案基金已于2017年7月12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2018年10月31日,石橫公司(甲方)與漢富公司(乙方)于北京市朝陽區簽訂《協議書》,約定:鑒于甲方作為投資人,漢富融信合伙企業作為管理人于【2017】年【8】月【28】日簽署了編號為【HTHFRX201706313202】的《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甲方出資【2】億元認購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基金份額【貳】億份,管理人己向甲方分配本金1億元,對應的收益尚未分配。對于甲方繼續持有的1億基金份額及2億基金份額對應的收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如下:一、鑒于甲方與管理人經協商一致,將《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的產品期限自到期之日起延長至2019年2月28日?,F乙方同意在產品延長期限屆滿后如管理人未能完成兌付的,乙方屆時將回購甲方持有的對應資產,回購前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簽署相關份額轉讓協議,并配合辦理相應份額轉讓手續。二、本協議簽署后,甲方停止一切對乙方、管理人及其關聯企業提起的舉報、投訴、仲載、訴訟等相關法律行為,并撤銷一切與乙方、管理人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負面報道(包含但不限于電視、廣播、互聯網、自媒體、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媒介)。否則乙方有權不予履行本協議。三、保密條款甲方承諾對以下信息嚴格保密,僅限于自身知悉,未經乙方、管理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給任何第三方:1.《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存在本身及協全部內容;2.乙方、管理人、乙方和管理人的關聯公司或其員工,代表向甲方披露的全部信息。甲方若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在第一時間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擴散,盡最大可能消除影響并賠償乙方和管理人的損失。四、因本協議或本協議相關的事宜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本協議項下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按本協議所列各方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如本協議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于變更前通知對方,通知方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變更方印章。否則,變更方應承擔因地址變更無法送達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方按本協議約定地址及聯系方式通知的,即視為送達。六、本協議自甲方和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七、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018年7月13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報告(2018年第二季度)》。
2018年9月4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通知函》,載明:……根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四條“(六)基金的存續期限”的約定,“本基金分期運作,每期基金份額的投資期為自該期投資起始日起至屆滿12個月對應日止(不含本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份額投資期滿12個月,由管理人在投資期滿12個月后1個月內安排強制退出,具體事宜以管理人通知為準。本基金的存續期屆滿之日為本基金最后一期基金份額退出日,根據本基金的收益退出情況,管理人有權決定提前終止本基金或延期結束本基金?!蹦壳罢殃栐隼?號二期所投資的項目運作正常,截至2018年8月30日,昭陽增利8號二期將屆滿12個月,管理人正在實施在12個月投資期滿后的1個月內分步完成投資人退出的安排。管理人將在2018年9月6日之前,向全體投資人分配50%的認購資金本金??紤]到臨近的國慶假期對大額資金劃付的影響,管理人預計在2018年10月12日(或之前)向全體投資人分配剩余認購資金本金以及按業績比較基準計算至2018年10月8日(算頭不算尾)的收益。
2018年10月9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延期說明函》,載明:漢富融信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第二期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期限為12+1個月,直接或通過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有限合伙等投資于股票質押回購交易類資產。管理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昭陽增利8號第二期全體投資人分配50%的認購資金本金……截止目前項目方回款與原計劃有所延遲,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管理人決定根據上述基金合同約定將昭陽增利8號二期的投資期延長6個月,即該期基金期限調整為18個月,管理人將敦促項目方盡快回款。在延期期間內投資提前完成退出的,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延期期間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計算投資收益……。
2018年10月15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延期說明函》,載明:漢富融信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股票質押類私募投資基金,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陸續成立,產品期限均為12+1個月,并將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陸續到期……結合融資方的經營資金情況、基金的收益退出情況,管理人現決定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將該股票質押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期限延長6個月,即基金的投資期限本次調整為18個月。在延期期間內投資提前完成退出的,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就已回收的資金進行分配。延期期間將繼續根據基金合同約定計算投資收益。
漢富集團向昭陽、瑞享、鴻盛、匯金的投資人發布基金兌付方案公告,載明:經過管理團隊多次討論溝通和反復現金流測算,對于股票質押系列的兌付方案公告如下:1.經過測算2019年全年回款約8億,其中4月回款約0.7億,5月回款約2億,7月回款約0.5億,11-12月回款約4.8億,共計8億左右,兌付分配日為回款月的25-30日。2.為保證公平性和一致性,遵從所有投資人統一分配的原則,按照到期時間及已兌付的實際情況做一部分系數微調。3.確定分配微調系數:昭陽8號為1.15、昭陽9號為1.143、昭陽10號為1.128、昭陽11號為1.116、昭陽12號為1.114、瑞享4號為1.09、瑞享5號為1.076、鴻盛為1.068,匯金為1.121,每一次回款對所有股票質押產品的投資人按照以上系數做統兌付。4.預計2019年各產品分配32%-35%左右本金,由于目前無法準確評估2020年的回款情況,所以暫定2020年回款測算及兌付公告將于2019年10月公布,計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兌付。前期兌付本金,2020年底統一測算收益率,根據收益情況進行兌付。5.以上數據、日期和實際回款數據日期,或許有所誤差,望投資人理解。該公告底部蓋有中開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印章。
2019年1月28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股票質押系列基金逾期項目情況說明函》載明:……昭陽增利8號(一期)私募投資基金已完成本息的兌付,昭陽增利8號(二期)私募投資基金完成兌付50%的本金,即剩余本金19981萬元未兌付……。該函中介紹了股票質押系列基金已投資項目逾期最新情況。
2019年3月4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延期公告》,載明: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第二期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期限為12+1個月,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6日向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第二期全體投資人分配50%的認購資金本金。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基金延期公告,將本基金的投資期延長6個月……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管理人決定根據上述基金合同約定將昭陽增利8號二期的投資期延長12個月,即該期基金期限調整為30個月……。
2019年7月30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股票質押類基金兌付進展披露》。
恒泰公司運營外包募集專戶分別于2018年9月6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5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2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石橫公司賬戶轉賬1億元、2858104.7元、5906393.17元、1441460.67元、1208655.10元、518928.52元
判決結果
駁回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632741元,由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黎
審判員邢軍
審判員江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趙納
法官助理張日廣
法官助理林家誠
書記員田亞男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