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與漢富控股有限公司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民終392號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漢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石橫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恩云、施漢博,被上訴人漢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晨陽、張鴻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石橫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漢富公司向石橫公司支付基金份額回購款107972416元,基金份額轉讓款全部支付完畢后,基金份額轉為漢富公司所有。2.改判漢富公司向石橫公司支付基金份額回購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107972416元為基數,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自2020年4月1日起計算至基金份額回購款實際付清之日止。3.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由漢富公司負擔。
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石橫公司與漢富公司簽訂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合法有效,認定事實正確。基于合法有效的基金份額回購協議,一審法院卻認為無法認定基金份額回購價款,因此未判令漢富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一、雙方簽訂的《協議書》中,漢富公司承諾回購的是石橫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額,而非基金份額對應的底層資產。
《協議書》中約定漢富公司回購石橫公司持有的“對應資產”,該“對應資產”指的就是基金份額,并不是基金管理人募集基金之后購買的底層資產。首先,該條款明確約定漢富公司回購“甲方持有”的對應資產,只有基金份額才是石橫公司持有的資產,基金的底層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持有,石橫公司并不持有。其次,該條約定,石橫公司應根據漢富公司要求簽署“份額轉讓協議”,配合辦理“份額轉讓手續”,由此,也可以印證漢富公司承諾回購的是石橫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上述約定,乙方即漢富公司的義務系回購石橫公司持有的對應資產并在回購前簽署轉讓協議。本案中,石橫公司持有的系北京漢富融信資產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漢富融信合伙企業)未兌付的基金份額,需要說明的是,基金份額并不等同于持有基金的總資產,該未兌付的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價值應依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一審法院做出上述認定,顯然屬于對回購協議條款的錯誤解釋,沒有對回購條款進行整體性的理解,只因為資產兩個字,就將“對應資產”錯誤的理解為基金對應的底層資產,將本應作為回購標的的基金份額錯誤理解為基金底層資產,導致基本事實認定錯誤。
二、在正確認定回購標的為基金份額的基礎上,基金份額回購價款是可以直接計算得出的。基金管理人發布的《投資管理報告》中,明確記載了基金單位凈值,基金份額回購價款可以利用基金單位凈值乘以石橫公司持有的1億份額直接計算得出,此時,無需再審查基金底層資產。
基金管理人出具的2018年第二季度《投資管理報告》,載明基金單位凈值為1.072元;基金管理人出具的2019年度《投資管理報告》,載明基金單位凈值為1.095元;基金管理人出具的2020年第一季度《投資管理報告》,載明基金單位凈值為1.097。根據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投資管理報告》,即可以直接認定基金單位凈值,再乘以目前石橫公司持有的1億份額,便可以直接計算出基金份額回購價款。由于漢富公司未按時履行回購義務,構成嚴重違約,遲延期間基金凈值有所增加,漢富公司應該按最新一期即2020年第一季度的基金單位凈值回購基金份額,以此計算的回購價款為1.097元乘以1億份等于1.097億元,再減去2020年3月31日之后,管理人向石橫公司兌付的1727583.62元,漢富公司應向石橫公司支付回購款107972416元?;饍糁档挠嬎阒唤刂沟?020年3月31日,由于漢富公司遲延履行回購義務,還應自2020年4月1日起向石橫公司支付基金份額回購價款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未兌付的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價值應依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鑒于《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了仲裁管轄條款,故本院無法根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確定石橫公司持有基金份額所對應的資產……”,同樣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由于錯誤地認定回購標的是基金對應的底層資產,而導致了上述認定錯誤。在正確認定回購標的是基金份額的情況下,由于基金的單位凈值在管理人《投資管理報告》中進行了明確記載,此時無需再對基金底層資產進行審查,在基金行業中,不論是基金份額的贖回和轉讓,均以基金份額單位凈值作為依據,屬于基本的交易模式。石橫公司也沒必要先與管理人進行仲裁,因為石橫公司與管理人就基金單位凈值不存在爭議,管理人報告的基金單位凈值,石橫公司是認可的,在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沒有仲裁的必要。
三、二審法院改判支持石橫公司的上訴請求,也是同案同判的必然要求。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有格投資)與漢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9)京03民初110號],與本案為同類案件。有格投資與石橫公司是法律地位相似的基金投資人,同樣是基金份額不能如期兌付,漢富公司向有格投資承諾了回購,在漢富公司未能如約履行回購義務的情況下,有格投資起訴要求漢富公司支付基金份額回購款52663972.6元。經石橫公司在失信被執行人網上查詢,該案已經進入執行階段,漢富公司5266萬元的義務全部未履行。法律關系相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相似的案件,同樣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有格投資主張權利獲得了法院認可,石橫公司主張權利卻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違反了同案同判的要求。
綜上所述,石橫公司的上訴請求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石橫公司的上訴請求。
漢富公司辯稱,一、案涉《協議書》僅為漢富公司與石橫公司就基金份額轉讓達成的初步意向,所以約定視情況在回購前應漢富公司要求另行簽署相關份額轉讓協議。案涉《協議書》因不具備基金份額轉讓的合意和實際履行條件,石橫公司無權依此要求漢富公司進行回購。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協議書》第一條明確約定,“回購前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簽署相關份額轉讓協議”,即雙方對于基金份額轉讓明確約定需在將來進一步磋商,且是否訂立份額轉讓協議及協議的具體內容條件的主動權在漢富公司一方,在雙方未訂立含有轉讓價款、履行期限等內容的《基金份額轉讓協議》的情況下,石橫公司無權要求漢富公司承擔回購義務。
在案涉《協議書》約定的期限后,石橫公司并未及時主張與漢富公司協商簽訂新的轉讓協議,而是選擇繼續持有基金份額,并享受參與該基金的歷次分配。石橫公司先后于2018年9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20年3月、2020年4月、2020年5月,共6次,累計領取基金分配款111933542.2元,現該基金仍在繼續分配中。
二、石橫公司雖持有昭陽增利8號基金的1億基金份額,但并不代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價值1億元,在當事人之間未能就基金份額轉讓價款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投資本金數額及以業績比較基準計算的投資收益不能直接作為基金份額轉讓價款。
《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條第(一)款1.基金資產總值,“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其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及利息、基金各項應收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3.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后的價值……”即石橫公司持有的基金份額的價值取決于基金資產價值,基金份額凈值本身是浮動的,而非固定不變。漢富公司并非基金合同當事人,不掌握基金份額凈值,即使石橫公司能夠確定案涉基金的單位凈值,并依此計算出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的價值,也不能在雙方未達成合意,未簽訂基金份額轉讓協議的情況下直接要求漢富公司向其回購。
一審法院作出“基金份額并不等同于持有基金的總資產,該未兌付的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價值應依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的認定,實際是指區分石橫公司持有的1億基金份額與1億基金份額的價值,而非認定漢富公司需回購的是1億基金份額所對應的底層資產,石橫公司的上訴理由系對一審判決的片面理解。
三、石橫公司上訴理由中提及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格投資與漢富公司的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9)京03民初110號],該案與本案顯著不同,實際上恰恰證明石橫公司無權以案涉《協議書》為由要求漢富公司承擔回購義務。
漢富公司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母公司,在旗下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部分基金延期不能按期退出的情況下,確與部分有意向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基金投資人就基金份額轉讓達成過初步意向,但亦與部分協商一致的投資人達成了含有明確履行條件(履行期限、轉讓價格等條款)的協議。石橫公司提及的有格投資案涉協議屬于后者情況,即其與漢富公司簽訂的協議約定了明確的履行期限及轉讓價格,而案涉《協議書》僅系本案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初步意向。
另外,漢富公司與有格投資的訴爭案件系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并非經人民法院判決結案。據此,漢富公司與有格投資的合同糾紛與本案顯著不同,該案僅能證明在漢富公司與石橫公司之間未簽訂明確的基金份額轉讓協議的情況下,石橫公司無權要求漢富公司進行回購。
綜上,應駁回石橫公司的上訴請求。
石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漢富公司履行《協議書》約定的回購義務,向石橫公司支付“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款投資本金89794041.46元和投資收益30121681.96元,合計119915723.42元。2.判決漢富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到實際付清之日,以119915723.42元為基數,按年利率8.5%的標準賠償石橫公司利息損失。3.本案訴訟費用、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漢富公司承擔。石橫公司于一審法院開庭庭審中表示第1項訴訟請求中投資本金核減1727583.62元,律師費不再主張。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8日,石橫公司作為投資者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基金托管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簽訂《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包括合同條款及《重要提示》《私募基金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書》《投資者告知書》,合同編號為HTHFRX201706313202。合同約定石橫公司認購2億元的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其中《投資者告知書》載明“本基金通過直銷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銷售機構進行銷售。……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由募集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務機構開立,該賬戶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間和存續期間認購、申購和贖回資金的歸集與支付……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如下:賬戶名:恒泰公司運營外包募集專戶……”。合同條款第4條私募基金的基本情況第6項基金存續期限約定:本基金分期運作,每期基金份額的投資期為自該期投資起始日起至屆滿12個月對應日止(不含本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份額投資期滿12個月,由管理人在投資期滿12個月后1個月內安排強制退出,具體事宜以管理人通知為準。本基金的存續期屆滿之日為本基金最后一期基金份額退出日,根據本基金的收益退出情況,管理人有權決定提前終止本基金或延期結束本基金。第26條爭議的處理第2款約定,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以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為準,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除裁決另有規定外,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同日,石橫公司向恒泰公司運營外包募集專戶轉賬2億元。2017年8月31日,恒泰公司出具《基金業務確認單》,顯示石橫公司申購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2億元確認成功。同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成立通知書》,顯示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于2017年8月31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7月在基金業協會備案此私募基金,備案編號SW0810。雙方確認涉案基金已于2017年7月12日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2018年10月31日,石橫公司(甲方)與漢富公司(乙方)于北京市朝陽區簽訂《協議書》,約定:鑒于甲方作為投資人,漢富融信合伙企業作為管理人于【2017】年【8】月【28】日簽署了編號為【HTHFRX201706313202】的《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甲方出資【2】億元認購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基金份額【貳】億份,管理人己向甲方分配本金1億元,對應的收益尚未分配。對于甲方繼續持有的1億基金份額及2億基金份額對應的收益,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如下:一、鑒于甲方與管理人經協商一致,將《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的產品期限自到期之日起延長至2019年2月28日?,F乙方同意在產品延長期限屆滿后如管理人未能完成兌付的,乙方屆時將回購甲方持有的對應資產,回購前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簽署相關份額轉讓協議,并配合辦理相應份額轉讓手續。二、本協議簽署后,甲方停止一切對乙方、管理人及其關聯企業提起的舉報、投訴、仲裁、訴訟等相關法律行為,并撤銷一切與乙方、管理人及其關聯企業有關的負面報道(包含但不限于電視、廣播、互聯網、自媒體、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媒介)。否則乙方有權不予履行本協議。三、保密條款甲方承諾對以下信息嚴格保密,僅限于自身知悉,未經乙方、管理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給任何第三方:1.《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存在本身及協議全部內容;2.乙方、管理人、乙方和管理人的關聯公司或其員工,代表向甲方披露的全部信息。甲方若違反本協議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在第一時間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擴散,盡最大可能消除影響并賠償乙方和管理人的損失。四、因本協議或本協議相關的事宜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本協議項下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按本協議所列各方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法送達對方。如本協議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發生變化,應于變更前通知對方,通知方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變更方印章。否則,變更方應承擔因地址變更無法送達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方按本協議約定地址及聯系方式通知的,即視為送達。六、本協議自甲方和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七、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018年7月13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報告(2018年第二季度)》。
2018年9月4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通知函》,載明:……根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四條“(六)基金的存續期限”的約定,“本基金分期運作,每期基金份額的投資期為自該期投資起始日起至屆滿12個月對應日止(不含本日),若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每期份額持有人持有的份額投資期滿12個月,由管理人在投資期滿12個月后1個月內安排強制退出,具體事宜以管理人通知為準。本基金的存續期屆滿之日為本基金最后一期基金份額退出日,根據本基金的收益退出情況,管理人有權決定提前終止本基金或延期結束本基金?!蹦壳罢殃栐隼?號二期所投資的項目運作正常,截至2018年8月30日,昭陽增利8號二期將屆滿12個月,管理人正在實施在12個月投資期滿后的1個月內分步完成投資人退出的安排。管理人將在2018年9月6日之前,向全體投資人分配50%的認購資金本金??紤]到臨近的國慶假期對大額資金劃付的影響,管理人預計在2018年10月12日(或之前)向全體投資人分配剩余認購資金本金以及按業績比較基準計算至2018年10月8日(算頭不算尾)的收益。
2018年10月9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延期說明函》,載明:漢富融信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第二期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期限為12+1個月,直接或通過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基金、信托計劃、有限合伙等投資于股票質押回購交易類資產。管理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昭陽增利8號第二期全體投資人分配50%的認購資金本金……截止目前項目方回款與原計劃有所延遲,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管理人決定根據上述基金合同約定將昭陽增利8號二期的投資期延長6個月,即該期基金期限調整為18個月,管理人將敦促項目方盡快回款。在延期期間內投資提前完成退出的,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進行分配。延期期間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計算投資收益……。
2018年10月15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延期說明函》,載明:漢富融信合伙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股票質押類私募投資基金,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陸續成立,產品期限均為12+1個月,并將于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陸續到期……結合融資方的經營資金情況、基金的收益退出情況,管理人現決定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將該股票質押類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期限延長6個月,即基金的投資期限本次調整為18個月。在延期期間內投資提前完成退出的,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就已回收的資金進行分配。延期期間將繼續根據基金合同約定計算投資收益。
漢富集團向昭陽、瑞享、鴻盛、匯金的投資人發布基金兌付方案公告,載明:經過管理團隊多次討論溝通和反復現金流測算,對于股票質押系列的兌付方案公告如下:1.經過測算2019年全年回款約8億元,其中4月回款約0.7億元,5月回款約2億元,7月回款約0.5億元,11-12月回款約4.8億元,共計8億元左右,兌付分配日為回款月的25-30日。2.為保證公平性和一致性,遵從所有投資人統一分配的原則,按照到期時間及已兌付的實際情況做一部分系數微調。3.確定分配微調系數:昭陽8號為1.15、昭陽9號為1.143、昭陽10號為1.128、昭陽11號為1.116、昭陽12號為1.114、瑞享4號為1.09、瑞享5號為1.076、鴻盛為1.068,匯金為1.121,每一次回款對所有股票質押產品的投資人按照以上系數做統一兌付。4.預計2019年各產品分配32%-35%左右本金,由于目前無法準確評估2020年的回款情況,所以暫定2020年回款測算及兌付公告將于2019年10月公布,計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兌付。前期兌付本金,2020年底統一測算收益率,根據收益情況進行兌付。5.以上數據、日期和實際回款數據日期,或許有所誤差,望投資人理解。該公告底部蓋有中開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印章。
2019年1月28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股票質押系列基金逾期項目情況說明函》載明:……昭陽增利8號(一期)私募投資基金已完成本息的兌付,昭陽增利8號(二期)私募投資基金完成兌付50%的本金,即剩余本金19981萬元未兌付……。該函中介紹了股票質押系列基金已投資項目逾期最新情況。
2019年3月4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二期)延期公告》,載明: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第二期于2017年8月31日成立,期限為12+1個月,管理人已于2018年9月6日向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第二期全體投資人分配50%的認購資金本金。于2018年10月9日出具基金延期公告,將本基金的投資期延長6個月……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管理人決定根據上述基金合同約定將昭陽增利8號二期的投資期延長12個月,即該期基金期限調整為30個月……。
2019年7月30日,漢富融信合伙企業向投資人發布《股票質押類基金兌付進展披露》。
恒泰公司運營外包募集專戶分別于2018年9月6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6月5日、2020年3月25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5月22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石橫公司賬戶轉賬1億元、2858104.7元、5906393.17元、1441460.67元、1208655.10元、518928.52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石橫公司要求漢富公司履行回購協議支付其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款投資本金及相關費用是否應予支持。
石橫公司與漢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當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協議書》約定,管理人未能完成兌付的,漢富公司將回購甲方持有的對應資產,回購前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簽署相關份額轉讓協議。根據上述約定,乙方即漢富公司的義務系回購石橫公司持有的對應資產并在回購前簽署轉讓協議。本案中,石橫公司持有的系漢富融信合伙企業未兌付的基金份額,需要說明的是,基金份額并不等同于持有基金的總資產,該未兌付的基金份額對應的資產價值應依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鑒于《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了仲裁管轄條款,故一審法院無法根據《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確定石橫公司持有基金份額所對應的資產,而石橫公司亦未與漢富公司就回購具體事宜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因此石橫公司要求漢富公司履行回購協議支付其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份額轉讓款投資本金及相關收益、利息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一審法院無法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駁回石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石橫公司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對證據真實性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漢富公司對于石橫公司提交的證據1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報告(2019年度)、證據2昭陽增利8號私募投資基金投資管理報告(2020年第一季度)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本院認為,石橫公司已經提交了上述證據的原件,漢富公司亦認可為基金管理人的母公司。在漢富公司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的情況下,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本院補充查明以下事實: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格投資與漢富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案號:(2019)京03民初110號]中,有格投資與漢富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1662元,由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魏欣
審判員夏林林
審判員甘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龔亞東
書記員張佳慧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