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622執108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09
法院:河南省淇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李振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豫0622民初147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1、被告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275906.85元;2、被告李振濱對被告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所欠貨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因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李振濱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李振濱有極少量銀行存款,已凍結賬戶,被執行人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無銀行存款,二被執行人無證券。
2、查明被執行人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李振濱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3、查明被執行人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無車輛登記信息,被執行人李振濱名下登記有一輛豫F×××××東風雪鐵龍汽車,申請執行人不要求查封。
三、通過委托當地法院實地走訪被執行人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實地對李振濱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了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及線索,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債權實際清償數額為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杭州古為貿易有限公司、李振濱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飛天農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劉俊英
審判員段紹光
審判員李文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宋新亮
判決日期
202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