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與陶辰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2民終7281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陶辰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79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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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中科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1.我公司不支付陶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崗位工資差額14206.92元;2.我公司不支付陶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2517.1元;3.陶辰向我公司賠償因工作嚴重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62463元。事實和理由:陶辰時任上海分公司負責江蘇、山東區域的高級銷售代表,負責兩個片區的銷售工作,在相關招投標工作中均由銷售代表完成投標報告的起草和相應的報價工作,公司的客服人員主要提供相關資質文件工作。陶辰在2018年山東工商學院數學資源庫建設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工作中,在項目前期投標過程中未認真審核招標文件要求,對該項目第三方付款涉及增值稅特殊要求未予以注意,不考慮稅負因素,直接導致我公司的稅負損失。且在2018年項目中標后,也不如實向我公司告知,導致合同長期不能簽署,直到2020年因無法繼續隱瞞,在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后才告知公司合同不能簽署是因第三方付款,且推諉是客戶事前未告知第三方付款的原因才致使合同不能簽署,將責任完全歸責于客戶原因,并欺瞞公司自己一直與客戶想辦法解決該問題。造成該項目合同訴前一直未予簽署,合同款項遲遲不能收取。陶辰的行為置公司利益于不顧,不及時向公司反映業務中的實際情況,采取隱瞞的手段損害公司利益,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我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行為合法,一審法院未準確認定事實,擴大我公司的管理責任,與實際情況不符。
陶辰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予維持。
中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不同意支付陶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崗位工資差額14206.92元、賠償金296126元;2.判令陶辰向我公司支付因工作嚴重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6246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單位可視工作需要調整個人工作崗位,且陶辰自書“崗變薪變”,陶辰知曉該政策。2.關于免職降級處理通報,證明因陶辰在工作中存在客戶聯系不上、長時間不回復客戶問題,工作懈怠,責任心不強,被客戶投訴至中科公司后,陶辰竟通知客戶已提出的培訓事宜中科公司不再安排,2020年也不再與客戶合作,導致客戶第二次投訴,由此公司將陶辰降為銷售助理。3.工資檔級,證明中科公司各崗位工資檔級標準,按規定陶辰的工資檔級進行了調整。4.關于公示2019年度考核結果通知,證明2019年公司對全員考核,只有陶辰考核不合格。5.與棗莊學院圖書館貢老師通話錄音記錄、錄音光盤及郵件,證明陶辰在為棗莊學院提供服務時受到兩次投訴,中科公司對陶辰職級調整是正當的。6.關于對違紀員工處理情況的通報,證明陶辰負責山東工商學院采購項目的投標活動中,未認真審核招標材料中關于第三方支付的規定,導致投標報價時未考慮公司應承擔的稅費問題。2018年10月中標后陶辰向公司匯報稱客戶事前未告知第三方付款,因此報預算時未考慮到稅費問題。公司聽信其說明,要求其盡快與客戶協商并簽訂合同,期間陶辰仍未向公司說明實際情況。2020年其職級調整后,新接手人員向山東工商學院詢問并查閱當時招標材料時才發現第三方支付問題已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是陶辰工作嚴重失職不及時匯報,導致公司發生稅費的重大損失。7.山東工商學院數字資源庫建設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及成交通知書,證明根據第三條貨款支付內容,清晰表明第三方支付及增值稅特別約定內容。8.投標文件,證明陶辰系該投標項目負責人,報價未含稅費,造成公司嚴重損失。9.總經理辦公會紀要,證明總經理辦公會集體決定對陶辰投標項目發生的損失作出處理決定。10.公司獎懲管理規定,證明2020年3月公司頒布的該規定,也是對陶辰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11.為山東工商學院向外商采購憑證及匯付情況憑證,證明就山東工商學院采購項目,單位已向外商支付采購主要采購款項,本預估該項目微利,但因陶辰嚴重失職行為,造成公司該項目嚴重虧損。12.損失計算清單,證明發生的損失情況。13.公證書。14.工資條。15.裁決書。
陶辰對上述證據1,真實性認可,但崗變薪變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變更。對證據2,真實性不認可,屬于違法降職降薪,投訴的問題均不屬實。對證據3,真實性不認可,未見過,是單位自行制作的。對證據4,不認可,與本案無關,中科公司對陶辰降職降薪處理并未依據該考核結果,公司有105位員工,只有陶辰一人不合格,顯然具有針對性,沒有考核過程和依據,不具有合法性。對證據5,真實性認可,是在雙方仲裁期間公司后補錄的證據。對證據6,合法性不認可,是公司違法辭退陶辰。對證據7,第三方付款的信息只是在招標文件合同范本中有體現,但第三方付款約定不清晰明確,陶辰作為銷售代表沒有相關財務專業知識,不理解該信息的意義,也不負責全面審核招標文件。對證據8,真實性認可,該投標文件第34頁有人員配置表詳細列明投標、參與投標、負責人名單,陶辰不是該項目的管理人員,只是售后服務人員中的項目負責人,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負責人,招標當天單位授權了郭巨東參加,陶辰并未參加。對證據9,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該辦公會議是在陶辰已提起勞動監察之后才召開的,是明顯針對陶辰做的,工商學院對增值稅問題也是第一次遇到。對證據10,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該獎懲規定是2020年3月12日在公司員工管理工作群發布的,陶辰投標行為發生在2018年,現公司采用2020年制定的文件對陶辰2018年的工作進行處罰,且該規定未經過民主程序產生,且該規定第八條,處罰有流程,是要員工提供過失單,而對陶辰的處罰流程是缺失的。對證據1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對證據12,該計算表顯示訂單金額為309萬元,價格成本為288萬元,即便公司所述有稅費額外費用,除去稅費公司仍然是盈利的。對證據13,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QQ聊天對象是孫靜,不是陶辰的助理,該聊天中未體現投標工作由陶辰負責,陶辰只是對銷售內容相關的部分進行填寫,其他的由其他部門人員繼續完成。對證據14、證據15,真實性均認可。
陶辰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2019-中科經管人字005號。關于上海分公司聘任的通知,證明陶辰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異,2019年被提拔為分公司副經理一職。3.中科經管人字[2020]002號《關于免職降級處理通報》,證明中科公司違法對陶辰降職降薪。4.《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中科公司對陶辰違法解除勞動關系。5.網上仲裁截圖,證明陶辰就違法降職降薪事宜向南京市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6.2019年-2020年工資條及銀行明細,證明陶辰的工資收入。7.2014年-2019年工作獲獎情況,證明陶辰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異。8.2019年簽字確認的地區經營任務指標書及超額完成情況統計,證明陶辰在2019年工作任務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仍完成了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9.2019年年終述職市場部經理述職報告中銷售業績的完成情況,證明陶辰2019年工作中系公司銷售第一名。10.2020年棗莊學院數字資源采購成交公告,證明中科公司提出的客戶投訴中2020年不再與學校合作的證據不符,中科公司與學院仍保持合作關系。11.與棗莊學院貢老師的業務溝通截圖,證明陶辰和學院溝通能夠及時回復。12.郵件答復公司關于免職降級處理通報,證明中科公司在未與陶辰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給陶辰降級處理,強制要求交接銷售助理工作。13.郵件匯報關于山東工商學院開票稅款的事宜,證明陶辰根據公司要求,就開稅款票一事予以說明。14.2018年與山東工商學院董老師的微信溝通,證明陶辰一直在與學校積極溝通協調中標后簽訂合同及付款事宜。15.公司獎懲管理規定及附件-員工獎勵審批單和員工處罰單,證明中科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中缺失員工獎勵審批單和員工處罰單附件。
中科公司對上述證據1,真實性認可。認可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但對證據目的均不認可。陶辰與工商學院董老師溝通并未向公司匯報,而是時隔二年才向公司匯報。根據獎懲規定對陶辰進行處理時讓其填寫過失單是不可能實現的,因陶辰在南京工作,這樣操作會導致公司決定遲遲得不到回應。
另查,陶辰于2020年7月14日向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中科公司: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6126元;2.支付2020年2月至5月工資差額53115元及附加賠償金26557元。中科公司在仲裁期間亦提出反申請,要求陶辰向中科公司支付因陶辰工作嚴重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62496元。2020年8月27日南京仲裁委作出寧勞人仲案字[2020]第1041號仲裁裁決:1.中科公司支付陶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崗位工資差額14206.92元、賠償金296126元;2.對陶辰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3.對中科公司的反申請仲裁請求不予支持。中科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法院審理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14日,陶辰入職中科公司,擔任銷售代表,雙方于2017年4月14日簽訂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合同書中約定:“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附件,崗變薪變”。陶辰擔任銷售代表期間,山東工商學院于2018年在網上公告招標信息及招標文件,在合同格式范本中注明“2、付款方式,丙方是合同付款人,甲方(山東工商學院)不負有向乙方付款義務。3.3增值稅特別約定……”。陶辰將該招標信息告知中科公司客服人員,由中科公司客服人員負責辦理報名手續。中科公司確定了該項目人員配置:管理人員,法務經理陳長月、市場主管聶志強、期刊電子中心副經理何慧勤。技術人員:徐勝。售后服務人員:項目負責人陶辰、項目助理文成靜。陶辰作為銷售代表制作標書,該標書需要的數據等材料均由相關部門進行提供由陶辰填入標書中。標書填寫完成后,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簽字確認該標書形成。2018年7月24日招標當日,中科公司委托客戶經理郭巨東參加投標,中科公司中標。
另查,2019年1月23日,中科公司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聘任陶辰為上海分公司副經理,自2019年2月起陶辰崗位工資變為8500元/月。2020年1月17日,中科公司對陶辰作出免職降級處理通報,主要內容:“2019年以來,公司多次接到客戶及外商反應陶辰存在業務聯系不上、長時間不回復客戶問題,因工作懈怠、責任心不強,影響與客戶業務的溝通及存在問題的解決,經主管領導談話后,未見調整和改善,直至2019年11月20日上午客戶將問題投訴到經管中心,稱長時間聯系不上陶辰,影響了客戶業務工作正常開展。陶辰隨后答復客戶三點:一、感謝客戶的投訴;二、客戶提出的培訓事宜公司不能安排;三、2020年公司不再與客戶合作。于是客戶進行了第二次投訴,將其對客戶的所述內容全部反饋投訴至公司。對于陶辰擅自取消與客戶的合作關系,態度惡劣,嚴重損害了客戶與公司的關系,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對陶辰給予免職、降級處理,降為銷售助理崗位”。自2020年2月起,陶辰的崗位工資由8500元/月降為4500元/月。2020年3月,中科公司制定了《獎懲管理規定》,并將該規定發放到工作群中。2020年5月20日,中科公司作出與陶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主要內容:“因你在擔任上海分公司高級銷售代表期間工作嚴重違紀造成公司巨額損失,現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一事通知如下:你負責的山東工商學院數字資源庫建設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公司中標金額為310萬元,但時至2020年4月29日該項目中標近兩年仍未簽訂合同和收回款項。2018年10月你向上級匯報招標前報預算給客戶時,聲稱客戶未告知是第三方付款,所以報預算時未考慮到稅費問題,而項目中標后,工商學院才告知該項目由煙臺某銀行支付,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此開票公司會發生稅費的損失。2020年初上海分公司負責人聶志強與學院館長聯系,被明確告知,是公司在報預算時所發生的失誤,該校不會承擔稅費方面的損失。……以上事實清楚,你作為項目負責人,投標前未盡職審查招標文件,事后又不及時向公司如實說明情況,造成客戶單位對公司產生不良印象,屬于工作嚴重違紀,對此事應負主要責任。依據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三章第六條第三款和第七條第三款14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自2020年5月21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并要求你賠償公司損失的30%,人民幣62496元”。
2020年7月20日,中科公司與投訴的客戶棗莊學院貢老師進行電話聯系,并向法院提交了該通話錄音,用以確認對陶辰進行投訴的問題,后又給棗莊學院發送郵件,讓學院確認陶辰答復學院的三點內容:“一、感謝客戶的投訴;二、客戶提出的培訓事宜公司不能安排;三、2020年公司不再與客戶合作。于是客戶進行了第二次投訴,將其對客戶的所述內容全部反饋投訴至公司”。棗莊學院明確告知中科公司該郵件不予確認回復。陶辰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17116.7元/月。
針對中科公司提交的該電話錄音,法院與學院的貢老師取得聯系,并要求貢老師出庭作證,貢老師拒絕出庭并表示,1.由于學院馬上要進行培訓找陶辰是要求盡快找培訓老師;2.招標工作馬上就要開始聯系陶辰是要提交招標參數,在聯系不上陶辰的情況下,學院在網上找到中科公司的電話進行了聯系,后陶辰向學院進行了回復并提交了招標參數。由于陶辰表示沒有培訓老師,學院才再次聯系網上的電話,其目的就是要求提供培訓老師。兩件事情最后都解決了。學院打電話的目的不是投訴陶辰,是為了盡快把這二件事情辦妥。中科公司給學院發送郵件后,學院已明確告知中科公司相關領導,學院對該郵件不予確認亦不予回復。至今雙方的合作并未受到任何影響,一直有業務往來。雙方當事人對法院與學院貢老師進行聯系的電話錄音均予以認可。2020年12月山東工商學院與中科公司簽署了合同,并收到第三方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支付的價款,中科公司開具發票承擔了相應的增值稅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1.中科公司對陶辰降職降薪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中科公司是否應支付陶辰工資差額;2.中科公司發生的增值稅費用是否系陶辰未認真履職所致,其責任是否由陶辰承擔;中科公司要求陶辰承擔損失30%是否有法律依據。中科公司依據2020年3月制定的《獎懲管理規定》解除與陶辰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屬違法解除;3.陶辰主張的違法解除賠償金是否合理。
針對第一焦點,中科公司對陶辰降職降薪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據中科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關于免職降級處理通報,對陶辰進行降級處理系因陶辰多次被客戶及外商反應存在業務聯系不上、長時間不回復客戶的問題,經主管領導談話后,未見調整與改善。2019年11月20日又收到客戶棗莊學院貢老師的投訴,陶辰隨后答復了客戶三點……。首先,中科公司作出對陶辰降級降職處理時,未提供系哪位客戶及外商對陶辰進行投訴的事實依據,亦未提交主管領導針對客戶投訴的問題曾與陶辰進行過談話后陶辰仍未改善的證據。其次,雖然中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與客戶棗莊學院貢老師的通話錄音用以證明該客戶投訴陶辰的事實,但該電話錄音系在中科公司對陶辰已作出降級降薪、解除勞動關系后才與該客戶聯系確認對陶辰進行投訴的事實。但經法院與該客戶進行聯系,該客戶表示其給中科公司打電話的目的絕對不是投訴陶辰,雙方的合作至今未受到任何影響,一直有業務往來。對于中科公司在作出處理決定中所述的陶辰答復該客戶的三點,該客戶亦表示已明確告知中科公司不予確認及答復。綜上,中科公司對陶辰降級降薪缺乏事實依據。故中科公司應支付陶辰自2020年2月至同年5月20日期間崗位工資的差額14206.92元[(8500元/月-4500元/月)×3+(8500元/月-4500元/月)÷21.75×12天]。陶辰對該仲裁結果認可,對此法院不持異議。
針對第二焦點,中科公司發生的增值稅費用是否系陶辰未認真履職所致,其責任是否由陶辰承擔;中科公司要求陶辰承擔損失30%是否有法律依據。中科公司依據2020年3月制定的《獎懲管理規定》解除與陶辰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屬違法解除。首先,工商學院的招標信息及招標文件均在招標公告的網站上公開的,陶辰將招標信息及時告知了中科公司客服人員并由客服人員進行的報名。網站上的招標文件非保密性質,非只由銷售代表陶辰一人有權查看,該項目的配置人員:管理人員,法務經理陳長月、市場主管聶志強、期刊電子中心副經理何慧勤。技術人員:徐勝。售后服務人員:項目負責人陶辰、項目助理文成靜,均應有對該招標文件進行審閱的義務,且中科公司并未有相關規定,該招標文件必須要求銷售代表將招標文件的內容告知中科公司。其次,陶辰作為銷售代表不是財務人員,且山東工商學院亦向法院表示其亦是第一次遇見第三方付款的情況,并不清楚有增值稅的問題,亦未告知陶辰本人,只是在文件中寫有第三方付款。即使陶辰在制作標書時,未將增值稅問題考慮進去,但標書中所需要的數據等內容,均由其他部門進行提供,非陶辰一人編撰。各部門在提供標書中所需的數據等內容時,亦應對招標的內容及文件進行全面的了解,尤其是財務部門更應在其財務知識業務范圍內嚴格把關。再次,在各部門的配合下,標文制作完成后需經各級領導最后審核把關。所謂的領導,就應有能力、有水平、有責任心、有擔當,其綜合素質就要比員工高,因此,各級領導對該標書進行審核簽字時,要對招標中的全部內容進行核實了解,認真履行審核義務,而非草草了事。庭審中,中科公司稱領導審核時,不對標書全部內容進行審核,只是對價格進行審核,全看看不過來,由此說明中科公司的領導未能認真履職、未能做到勤勉盡責。即使陶辰制作的標書確實存在問題,領導最后審核簽字時,應予以糾正,及時進行修改,而不能草率審批通過。現中科公司以陶辰未告知單位第三方付款信息,導致單位沒有直接補救,造成單位負擔了增值稅的損失,要求陶辰承擔責任,顯系不合理,中科公司要求其承擔的增值稅應由陶辰負擔30%,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于中科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與陶辰簽訂的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公司制定的《獎懲管理規定》,首先,雖然中科公司將該規定,發送到QQ群中,但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而中科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該《獎懲管理規定》,故中科公司依據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該《獎懲管理規定》解除與陶辰簽訂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屬違法解除。
針對第三焦點,陶辰主張的違法解除賠償金是否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之規定,中科公司應支付陶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對于計算賠償金標準一節,根據雙方提交的陶辰的自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的工資明細,證明陶辰離職前12個月的應發工資平均值為17116.7元/月,陶辰主張離職前12個月應發工資平均值23000元/月計算期限有誤,法院不予采信。故中科公司應按陶辰的應發工資計算支付給陶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2517.1元(17116.7元×6.5×2)。
一審法院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陶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崗位工資差額14206.92元;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陶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2517.1元;三、駁回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潔
審判員竇江濤
審判員王曉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金銘
書記員陳津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