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與陶辰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1民初17964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科公司)與被告陶辰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科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彭銳,被告陶辰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萬波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不同意支付被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崗位工資差額14206.92元、賠償金29612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工作嚴重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62463元。事實和理由:被告在原告處任職期間,2018年時任上海分公司負責江蘇、山東區域的高級銷售代表,負責兩個片區的銷售工作。被告于2018年負責山東工商學院數學資源庫建設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工作時,在該項目前期與客戶溝通及投標過程中未認真審核招標文件要求。招標文件中有相關三方合同,明確約定第三方付款,第三方付款是要開增值稅發票的。原告屬于從國外進口免增值稅的六家單位之一,若被告及時將第三方付款的信息報告給原告,原告會直接補救損失,會將增值稅的部分加至投標的金額里,就不會是現在的投標金額,因此這部分增值稅的損失就是原告的損失。相關稅費的問題,開票信息、付款信息在招標文件中就有,招標文件在前,投標在后,很有可能被告知道這個問題或者沒有理會,但被告與助理QQ聊天記錄還原了整個事件過程。被告將招標的信息告知客服屬實,但標書制作和審查都是銷售代表也就是被告自己審查,項目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其他部門只是配合提交給被告,被告審查后將標書報給公司,銷售部的總經理為項目最后審核人,總經理簽字審核,只是對投標的金額和價格等進行審核,因標書都是格式文本,其他內容就不看了,也看不過來。2020年1月因被告被客戶投訴,原告調整了被告的工作崗位后,接手的工作人員與山東工商學院協調合同簽訂及付款事宜時才獲知,第三方付款條件在招標材料中明確載明,系原告方報價時自己發生的疏忽,該學校不會承擔稅費方面的損失。由于被告的過失及欺瞞公司,造成該項目合同至今未簽署,合同款項遲遲不能收取。此事件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應承擔30%的責任,原告自己承擔70%。對于被告被降職降薪的問題,因被告在與山東棗莊學院溝通中,遭到學院老師的投訴,被告承諾的圖書會沒有舉辦,圖書館館長給原告打電話,被告卻回復原告不再與學院繼續合作,導致學院二次投訴,因此原告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的約定的,薪隨崗變及被告被投訴的情況,行使了內部自主管理權,對被告進行了處罰。綜上,原告依法依規對被告進行了降職降薪處理及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望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陶辰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公司在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以被告在2018年投標過程中未盡職審查,造成損失為由,但被告并非項目負責人,也不是投標負責人,被告僅僅是一名銷售代表。原告所述的投標問題,山東工商學院招標文件等是在網上公開的,被告作為銷售代表前期與該學院進行了溝通,并把招標的信息發給了公司客服人員,由客服人員進行報名,被告只是對標書中銷售這部分內容即產品信息、公司資質、項目業績進行制作,這些數據是需要其他部門提供,被告在標書中填寫。標書合同范本中是有第三方付款的記載,但學院未告知被告第三方付款有增值稅的問題,是否有增值稅,被告并不清楚,因被告不是財務人員不懂財務知識,這些應由財務部門把控,被告是沒有能力判斷,且審核招標文件也不是被告的職責范圍。被告知道第三方付款后一直與學院的老師進行微信溝通。原告提交的被告與客服人員的QQ記錄是真實的,但不能即證明標書都是被告一人完成的,被告長期在外地工作,其工作內容都要經過層層審核。標書完成后由客服部門把標書打印出來再交給公司,由公司各級領導審核簽字,各級領導不只是對價格審查,還要對全部包括材料、簽字等進行審查。該標書的報價數額是由公司反復確認后形成的正式標書,但凡出一點問題都是廢標。實際上被告就是負責學院與單位的交接促成銷售的完成。對于原告所述被告被投訴的問題,被告并不知道。2020年1月被告到北京述職時領導才告知棗莊學院投訴了兩次,但領導至今未拿出投訴的證據,為此原告對被告進行的降職降薪處理,是沒有任何事實及制度依據,是原告的隨意性。綜上,原告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給被告降職降薪及在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的情況下將被告辭退,均系違法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中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1、《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單位可視工作需要調整個人工作崗位,且陶辰自書“崗變薪變”,陶辰知曉該政策。2、關于免職降級處理通報,證明因陶辰在工作中存在客戶聯系不上、長時間不回復客戶問題,工作懈怠,責任心不強,被客戶投訴至中科公司后,陶辰竟通知客戶已提出的培訓事宜中科公司不再安排,2020年也不再與客戶合作,導致客戶第二次投訴,由此公司將陶辰降為銷售助理。3、工資檔級,證明中科公司各崗位工資檔級標準,按規定陶辰的工資檔級進行了調整。4、關于公示2019年度考核結果通知,證明2019年公司對全員考核,只有陶辰考核不合格。5、與棗莊學院圖書館貢老師通話錄音記錄、錄音光盤及郵件,證明陶辰在為棗莊學院提供服務時受到兩次投訴,中科公司對陶辰職級調整是正當的。6、關于對違紀員工處理情況的通報,證明陶辰負責山東工商學院采購項目的投標活動中,未認真審核招標材料中關于第三方支付的規定,導致投標報價時未考慮公司應承擔的稅費問題。2018年10月中標后陶辰向公司匯報稱客戶事前未告知第三方付款,因此報預算時未考慮到稅費問題。公司聽信其說明,要求其盡快與客戶協商并簽訂合同,期間陶辰仍未向公司說明實際情況。2020年其職級調整后,新接手人員向山東工商學院詢問并查閱當時招標材料時才發現第三方支付問題已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是陶辰工作嚴重失職不及時匯報,導致公司發生稅費的重大損失。7、山東工商學院數字資源庫建設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采購文件及成交通知書,證明根據第三條貨款支付內容,清晰表明第三方支付及增值稅特別約定內容。8、投標文件,證明陶辰系該投標項目負責人,報價未含稅費,造成公司嚴重損失。9、總經理辦公會紀要,證明總經理辦公會集體決定對陶辰投標項目發生的損失作出處理決定。10、公司獎懲管理規定,證明2020年3月公司頒布的該規定,也是對陶辰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11、為山東工商學院向外商采購憑證及匯付情況憑證,證明就山東工商學院采購項目,單位已向外商支付采購主要采購款項,本預估該項目微利,但因陶辰嚴重失職行為,造成公司該項目嚴重虧損。12、損失計算清單,證明發生的損失情況。13、公證書。14、工資條。15、裁決書。
陶辰對上述證據1,真實性認可,崗變薪變,應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變更。對證據2,真實性不認可,屬于違法降職降薪,投訴的問題均不屬實。對證據3,真實性不認可,未見過,是單位自行制作的。對證據4,不認可與本案無關。單位對陶辰降職降薪處理并未依據該考核結果,單位有105位員工,只有陶辰一人不合格,顯然具有針對性,沒有考核過程和依據,不具有合法性。對證據5,真實性認可,是雙方在仲裁期間,單位后補錄的證據。對證據6,合法性不認可,是單位違法辭退陶辰。對證據7,第三方付款的信息只是在招標文件合同范本中有體現,但第三方付款約定不清晰明確,陶辰作為銷售代表沒有相關財務專業知識,不理解該信息的意義,也不負責全面審核招標文件。對證據8,真實性認可。該投標文件第34頁,有人員配置表,詳細列明投標、參與投標、負責人名單。陶辰不是該項目的管理人員,只是售后服務人員中的項目負責人,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負責人,招標當天單位授權了郭巨東參加,陶辰并未參加。對證據9,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該辦公會議是在陶辰已提起勞動監察之后才召開的,是明顯針對陶辰做的。工商學院對增值稅問題也是第一次遇到。對證據10,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該獎懲規定是2020年3月12日在公司員工管理工作群發布的,陶辰投標行為發生在2018年,現公司采用2020年制定的文件對陶辰2018年的工作進行處罰,且該規定未經過民主程序產生,且該規定第八條,處罰有流程,是要員工提供過失單,而對陶辰的處罰流程是缺失的。對證據11,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對證據12,該計算表顯示訂單金額為309萬元,價格成本為288萬元,即便公司所述有稅費額外費用,除去稅費公司仍然是盈利的。對證據13,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認可。QQ聊天對象是孫靜,不是陶辰的助理,該聊天中未體現投標工作由陶辰負責,陶辰只是對銷售內容相關的部分進行填寫,其他的由其他部門人員繼續完成。對證據14,證據15,真實性均認可。
陶辰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勞動合同》,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2019-中科經管人字005號。關于上海分公司聘任的通知,證明陶辰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異,2019年被提拔為分公司副經理一職。3、中科經管人字[2020]002號《關于免職降級處理通報》,證明中科公司違法對陶辰降職降薪。4、《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證明中科公司對陶辰違法解除勞動關系。5、網上仲裁截圖,證明陶辰就違法降職降薪事宜向南京市勞動監察部門申請維權。6、2019年-2020年工資條及銀行明細,證明陶辰的工資收入。7、2014年-2019年工作獲獎情況,證明陶辰在職期間工作表現優異。8、2019年簽字確認的地區經營任務指標書及超額完成情況統計,證明陶辰在2019年工作任務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仍完成了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9、2019年年終述職市場部經理述職報告中銷售業績的完成情況,證明陶辰2019年工作中在公司銷售第一名。10、2020年棗莊學院數字資源采購成交公告,證明中科公司提出的客戶投訴中2020年不再與學校合作的證據不符,中科公司與學院仍保持合作關系。11、與棗莊學院貢老師的業務溝通截圖,證明陶辰和學院溝通能夠及時回復。12、郵件答復公司關于免職降級處理通報,證明中科公司在未與陶辰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給陶辰降級處理,強制要求交接銷售助理工作。13、郵件匯報關于山東工商學院開票稅款的事宜,證明陶辰根據公司要求,就開稅款票一事予以說明。14、2018年與山東工商學院董老師的微信溝通,證明陶辰一直在與學校積極溝通協調中標后簽訂合同及付款事宜。15、公司獎懲管理規定及附件-員工獎勵審批單和員工處罰單,證明中科公司提供的規章制度中缺失員工獎勵審批單和員工處罰單附件。
中科公司對上述證據1,真實性認可。認可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但對證據目的均不認可。陶辰與工商學院董老師溝通并未向公司匯報,而是時隔二年才向公司匯報。根據獎懲規定對陶辰進行處理時讓其填寫過失單是不可能實現的,因陶辰在南京工作,這樣操作會導致公司決定遲遲得不到回應。
另查,陶辰于2020年7月14日向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要求中科公司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96126元;2、支付2020年2月至5月工資差額53115元及附加賠償金26557元。中科公司在仲裁期間亦提出反申請,要求陶辰向中科公司支付因陶辰工作嚴重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62496元。2020年8月27日南京仲裁委作出寧勞人仲案字[2020]第1041號仲裁裁決,1、中科公司支付陶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崗位工資差額14206.92元、賠償金296126元;2、對陶辰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3、對中科公司的反申請仲裁請求不予支持。中科公司不服裁決,起訴至法院。
本院對雙方當事人認可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法院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14日,陶辰入職中科公司,擔任銷售代表,雙方于2017年4月14日簽訂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合同書中約定:“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附件,崗變薪變”。陶辰擔任銷售代表期間,山東工商學院于2018年在網上公告招標信息及招標文件,在合同格式范本中注明“2、付款方式,丙方是合同付款人,甲方(山東工商學院)不負有向乙方付款義務。3.3增值稅特別約定……”。陶辰將該招標信息告知中科公司客服人員,由中科公司客服人員負責辦理報名手續。中科公司確定了該項目人員配置:管理人員,法務經理陳長月、市場主管聶志強、期刊電子中心副經理何慧勤。技術人員:徐勝。售后服務人員:項目負責人陶辰、項目助理文成靜。陶辰作為銷售代表制作標書,該標書需要的數據等材料均由相關部門進行提供由陶辰填入標書中。標書填寫完成后,由各部門領導負責簽字確認該標書形成。2018年7月24日招標當日,中科公司委托客戶經理郭巨東參加投標,中科公司中標。
另查,2019年1月23日,中科公司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聘任陶辰為上海分公司副經理,自2019年2月起陶辰崗位工資變為8500元/月。2020年1月17日,中科公司對陶辰作出免職降級處理通報,主要內容:“2019年以來,公司多次接到客戶及外商反應陶辰存在業務聯系不上、長時間不回復客戶問題,因工作懈怠、責任心不強,影響與客戶業務的溝通及存在問題的解決,經主管領導談話后,未見調整和改善,直至2019年11月20日上午客戶將問題投訴到經管中心,稱長時間聯系不上陶辰,影響了客戶業務工作正常開展。陶辰隨后答復客戶三點:一、感謝客戶的投訴;二、客戶提出的培訓事宜公司不能安排;三、2020年公司不再與客戶合作。于是客戶進行了第二次投訴,將其對客戶的所述內容全部反饋投訴至公司。對于陶辰擅自取消與客戶的合作關系,態度惡劣,嚴重損害了客戶與公司的關系,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對陶辰給予免職、降級處理,降為銷售助理崗位”。自2020年2月起,陶辰的崗位工資由8500元/月降為4500元/月。2020年3月,中科公司制定了《獎懲管理規定》,并將該規定發放到工作群中。2020年5月20日,中科公司作出與陶辰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主要內容:“因你在擔任上海分公司高級銷售代表期間工作嚴重違紀造成公司巨額損失,現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一事通知如下:你負責的山東工商學院數字資源庫建設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公司中標金額為310萬元,但時至2020年4月29日該項目中標近兩年仍未簽訂合同和收回款項。2018年10月你向上級匯報招標前報預算給客戶時,聲稱客戶未告知是第三方付款,所以報預算時未考慮到稅費問題,而項目中標后,工商學院才告知該項目由煙臺某銀行支付,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此開票公司會發生稅費的損失。2020年初上海分公司負責人聶志強與學院館長聯系,被明確告知,是公司在報預算時所發生的失誤,該校不會承擔稅費方面的損失。……以上事實清楚,你作為項目負責人,投標前未盡職審查招標文件,事后又不及時向公司如實說明情況,造成客戶單位對公司產生不良印象,屬于工作嚴重違紀,對此事應負主要責任。依據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三章第六條第三款和第七條第三款14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自2020年5月21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及勞動關系,并要求你賠償公司損失的30%,人民幣62496元”。
2020年7月20日,中科公司與投訴的客戶棗莊學院貢老師進行電話聯系,并向法院提交了該通話錄音,用以確認對陶辰進行投訴的問題,后又給棗莊學院發送郵件,讓學院確認陶辰答復學院的三點內容:“一、感謝客戶的投訴;二、客戶提出的培訓事宜公司不能安排;三、2020年公司不再與客戶合作。于是客戶進行了第二次投訴,將其對客戶的所述內容全部反饋投訴至公司”。棗莊學院明確告知中科公司該郵件不予確認回復。陶辰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17116.7元/月。
針對中科公司提交的該電話錄音,法院與學院的貢老師取得聯系,并要求貢老師出庭作證,貢老師拒絕出庭并表示,1、由于學院馬上要進行培訓找陶辰是要求盡快找培訓老師;2、招標工作馬上就要開始聯系陶辰是要提交招標參數,在聯系不上陶辰的情況下,學院在網上找到中科公司的電話進行了聯系,后陶辰向學院進行了回復并提交了招標參數。由于陶辰表示沒有培訓老師,學院才再次聯系網上的電話,其目的就是要求提供培訓老師。兩件事情最后都解決了。學院打電話的目的不是投訴陶辰,是為了盡快把這二件事情辦妥。中科公司給學院發送郵件后,學院已明確告知中科公司相關領導,學院對該郵件不予確認亦不予回復。至今雙方的合作并未受到任何影響,一直有業務往來。雙方當事人對法院與學院貢老師進行聯系的電話錄音均予以認可。2020年12月山東工商學院與中科公司簽署了合同,并收到第三方中國工商銀行山東省分行支付的價款,中科公司開具發票承擔了相應的增值稅等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陶辰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期間崗位工資差額14206.92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支付陶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2517.1元;
三、駁回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中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秀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梁媛苑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