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311執1463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與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高新開發區擔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洛陽迎春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智能化裝備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文鋒、林占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311民初466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我院對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鋒、洛陽高新開發區擔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玲玲、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煥云、洛陽迎春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鋒、洛陽今科智能化裝備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韓霽超、洛陽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煥云、孟文鋒、林占榮采取限制消費令強制措施,并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財產,被執行人未履行支付義務,并未報告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并且前往被執行人戶籍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1.本院分別于2021年3月3日、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11日、2021年5月13日共計提起四輪網絡查控,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經查,無證券、股票、車輛、微信、支付寶、土地等可供執行財產,已扣劃被執行人銀行賬戶28757元,由申請執行人領取。2021年3月4日向人行提起查控,但人行并未反饋。
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查控結果。
2.2021年3月4日對被執行人名下車輛進行查詢,經查詢,被執行人孟文鋒名下豫C×××××、豫C×××××已查封,因未實際控制車輛,暫無法處置,其余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
3.2021年3月10日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查明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經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
4.2021年3月10日在房管部門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房產,經查詢,查封被執行人孟文鋒名下房產、查封林占榮名下房產,因本案均不是首封,暫無法處置,其余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1.申請執行人未向我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2.我院工作人員前往被執行人洛陽高新開發區擔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進行調查,經查詢,該公司已經沒有人了,不再正常經營了,后向其附近居住人員進行詢問及了解被執行人的下落和被執行人的情況以及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附近居住人員明確表示不知道被執行人的下落,也不知道被執行人有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查詢,我院工作人員未發現被執行人的下落,也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四、因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高新開發區擔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洛陽迎春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智能化裝備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文鋒、林占榮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1.我院對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鋒、洛陽高新開發區擔保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玲玲、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煥云、洛陽迎春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文鋒、洛陽今科智能化裝備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韓霽超、洛陽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煥云、孟文鋒、林占榮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向被執行人送達限制消費令。
2.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將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高新開發區擔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洛陽迎春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智能化裝備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文鋒、林占榮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送達失信決定書。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28757元,本案債權尚余1499213.07元未能執行到位
判決結果
本院(2021)豫0311執1463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洛陽今科自動化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洛陽高新開發區擔保中心有限公司、洛陽迎春電器有限公司、洛陽迎春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智能化裝備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洛陽今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文鋒、林占榮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雪梅
審判員胡炎峰
審判員周亞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毅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