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黃躍邦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225執1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黃躍邦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20)豫0225民初31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效力,雙方一致同意被告黃躍邦于2020年4月13日前自愿償還原告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代為支付的工程款256000元,賠償原告因追償該筆債務的路費損失15000元,兩項共計2710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70元,由被告黃躍邦自愿承擔,該款已由原告墊付,由被告與第一項一并支付給原告。因被執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責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
查明被執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凍結。
三、通過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了限制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0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黃躍邦繼續負有向申請執行人河南禹順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法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孫巖魁
審判員路宏善
審判員王于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龐慧東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