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震、胡繼梅等與葉洪云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1623民初138、139號
判決日期:2021-06-03
法院:利辛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暫無數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2020年04月26日對(2020)皖1623民初138號原告葉震、胡繼梅訴被告亳州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公司、葉洪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和(2020)皖1623民初139號原告葉洪友、沈鳳珍、葉美、葉艷、葉丹丹、葉震訴被告亳州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公司、葉洪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兩案合并審理案作出的(2020)皖1623民初138、139號民事判決書中
判決結果
將(2020)皖1623民初138、139號民事判決書中:第1頁倒數第三行的“亳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第2頁正數第九行至第十三行的“亳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第3頁正數第十行至第十三行的“亳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第6頁正數第四行至第五行的“亳州安保服務有限公司”、第7頁正數第一行至第二行的“亳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第9頁正數第二行至第六行的“亳州安保服務有限公司”和倒數第四行至第五行的“亳州安保服務有限公司”、第10頁正數第三行的“亳州安保服務有限公司”和倒數第八行至第九行的“亳州安保服務有限公司”、第11頁正數第十一行至第十四行的“亳州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第12頁正數第四行至第六行的“亳州保險服務有限公司”,均更正為“亳州保安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王飛
人民陪審員袁振
人民陪審員武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夢佳
判決日期
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