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黃某、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甘0902民初1255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與被告黃某、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被告黃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合理結算原告勞務費;2、判令被告將所欠勞務費給付原告;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在2018年7月到11月組織工人在被告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承建由被告黃某負責的中國人民解放軍94005部隊KG2016工程工地務工,雙方約定按量計價,以每噸1200元的勞務費完成所建工程結構圖中設計要求的鋼筋工程量。原告組織的工人于2018年11月中旬完成約定工程量,但被告黃某以工程款沒下撥為由不予結算也不給付工錢,直至2019年1月3日才結算并給付部分勞務費,但結算單有部分不合理扣費,且按結算單也尚有24395元未能給付,被告承諾于2019年5月之前付清,原告為拿錢給工人發工資過年被逼接受,直至現在被告仍未支付。
被告黃某辯稱,結算單是我與原告、被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結算的,不需要重新結算。我現在沒有辦法給原告錢,因為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給我付款,也不和我簽合同。我與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武威法院正在訴訟中。
被告四川川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8年7月到11月,原告受被告黃某指派,組織工人在被告黃某承包的鼎新、西渠工程工地務工,雙方約定按量計價,以每噸1200元的勞務費完成所建工程結構圖中設計要求的鋼筋工程量。2019年,原、被告進行結算并形成結算單,認定未付勞務費24395元,被告黃某備注:于5月份之前付清;原告備注:所有人工工資由我付清。因被告未付款,引發訴訟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王某勞務費24395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05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郭曉丹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