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劉小華串通投標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刑終62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保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吉首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乾江建筑公司)、劉小華犯串通投標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3125刑初12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單位乾江建筑公司及被告人劉小華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及訴訟代表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判認定:張勇(另案處理)于2008年承包萬溶江綜合服務有限公司,2009年通過訴訟的方式將該公司轉入自己名下,2010年將該公司更名為吉首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任公司的法人代表,管理該公司的所有事務。劉小華被招入進乾江公司,任副總經理,負責管理該公司的項目投標等工作。2013年至2018年,張勇同意張某、魯路、鄧某、陳某掛靠乾江公司,以乾江公司的名義參與工程投標,為了確保工程中標,張勇便指示劉小華采取圍標的方式,劉小華按照張勇的指示,分別找了公司進行陪標,統一確定了投標價格后,便安排其他陪標的公司制作標書進行圍標,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共收取管理費1200638.88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3年湘西州人防辦、吉首市人防辦對人防辦1514工程進行公開招標。張某為了得到該工程,向張勇提出借用乾江公司的資質投標,張勇同意后,便指示劉小華、張某分別找了振湘建筑公司、猛洞河公司、金夏公司、武陵公司去圍標。最后由乾江公司中標,工程中標價為2888萬元。該工程施工完成后,因獲得了建筑獎項,乾江公司沒有向張某收取管理費。
2.2015年6月,吉首市公安局對本局業務用房室內裝修及附屬工程公開招標,魯路為了得到該工程,向張勇提出借用乾江公司的資質投標,張勇同意后,便指示劉小華分別找了吉首市第二建筑安裝公司、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鴻大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鴻大公司)、湖南錦峰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稱錦峰公司)、湘西吉首建筑安裝總公司等圍標。最后乾江建筑安裝公司中標,該工程中標價為1086萬元。
3.2016年吉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對吉首市望江公共住房建設工程公開招標,陳某為了得到該工程,向張勇提出借用乾江公司的資質投標,張勇同意后,便指示劉小華、陳某分別找到了鴻大公司、振湘公司、武陵公司、錦鋒公司等去圍標。最后由乾江公司中標,該工程中標價為1189萬元。
4.2016年富華公司對吉首望江坳地質災害同步搬遷工程公開招標。陳某欲繼續掛靠乾江公司投標,但乾江公司的建筑師鄧某也想獲得該工程,張勇便決定乾江公司能中標,工程交由陳某去做,但陳某需支出100萬元給鄧某和乾江公司。陳某同意后,張勇便安排劉小華、鄧某、陳某等人分別找了武陵公司、懷化品格公司、麻陽建筑公司、麻陽二建公司、錦峰公司等去圍標。最后乾江公司中標,該工程中標價為2144萬元。事后陳某給了乾江公司100萬元,給了劉小華5萬元,張勇又從陳某給乾江公司的100萬元中,給了鄧某50萬元,給了劉小華25萬元。
5.2016年鳳凰縣公安局對本局看守所、拘留所兩所合一工程公開招標。鄧某為了獲得該工程,張勇提出以乾江公司的名義投標,張勇同意后,便安排劉小華、鄧某等人分別找了鴻大公司、吉首市三建公司、麻陽建筑公司、吉首市鎮溪建筑公司等去圍標。最后由乾江公司中標,該工程中標價為2924萬元。
6.2016年古丈通源開發有限公司對湖南省鑫科食品加工廠工程公開招標。鄧某欲繼續掛靠乾江公司投標,張勇同意后,便安排劉小華、鄧某分別找了鴻大公司、順聯公司、湖南省第四建筑公司、湖南西湖建筑公司等去圍標。最后由乾江公司中標,該工程中標價為2992萬元。
7.2017年花垣縣精準扶貧開發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花垣縣民樂鎮異地扶貧同步整體搬遷工程(三期四標)公開招標。乾江公司為了獲得該工程,張勇安排劉小華負責投標工作,劉小華便找了鴻大公司、保靖酉水建筑公司、吉首市第四建筑公司、吉首創宇建筑公司等去圍標。最后由乾江公司中標,該工程中標價為1538萬元。
8.2018年在花垣縣精準扶貧開發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對花垣縣民樂鎮易地扶貧同步整村搬遷移民安置工程(四期二標)工程公開招標。乾江公司為了獲得該工程,張勇安排劉小華負責投標工作,劉小華便找了鴻大公司、鎮溪建筑公司、吉首市第四建筑公司等去圍標。最后乾江公司中標,該工程中標價為620萬元。
2020年9月15日,保靖縣公安局依法扣押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2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舉證、質證并查證屬實的接報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營業執照,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員工崗位分工和崗位職責、勞動合同,投標邀請書、招投標登記表、投標函、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原審認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采取圍標的方式,幫助他人獲取工程,并從中收取管理費,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劉小華作為乾江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副總經理,負責公司的投標業務,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案發后,被告單位主動退繳違法所得20萬元,可以從輕處罰。歸案后,劉小華簽具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從寬處罰。據此判決:一、被告單位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被告人劉小華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三、被告單位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違法所得1200638.88元,在扣除公安機關扣押其主動退繳的違法所得20萬元后,對1000638.8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訴單位乾江建筑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1514工程、吉首市望江公共住房建設工程、鳳凰縣看守所和拘留所兩所合一工程、湖南省鑫科食品加工廠工程,乾江建筑公司不具備串通投標的行為,認定證據不足。
上訴人劉小華上訴及辯護人辯稱:1.劉小華認罪認罰,公訴機關提出了書面的量刑建議,但原審實際量刑比量刑建議更重,量刑不當;2.原審判處罰金過高。請求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龔文中
審判員曾瑞
審判員葉明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十六日
書記員孫煥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