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廣州市永興物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115民初5449號
判決日期:2021-06-02
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橫瀝房地產公司)與被告廣州市永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公司),第三人廣州市誠昌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昌公司)、廣州嶺南穗糧谷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嶺南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廣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六局廣州公司)、羅定亞、劉林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橫瀝房地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秋明、陳施宇,被告永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林華,被告永興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虎、何偉艷,第三人誠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瞿志峰,第三人嶺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雅雯、羅旭,第三人中鐵六局廣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玉龍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羅定亞、劉林峰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橫瀝房地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永興公司立即將位于廣州市南沙區番中公路四村路段(即東方紅路段、新村路段、群結村路段、太陽升路段)公路兩旁50米以內面積43000平方米的土地騰空交還給橫瀝房地產公司;2.永興公司向橫瀝房地產公司支付從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所拖欠的租金312180元、滯納金33340.82元(以312180元為本金,從2019年7月16日起計算至2020年7月6日止,按每日按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93654元(違約金按624360元×30%計算);3.永興公司按照每月52030元的標準向橫瀝房地產公司支付從2020年1月1日起至騰空交還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費;4.永興公司交付的保證金43000元歸橫瀝房地產公司所有;5.本案訴訟費由永興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09年11月24日,廣州南沙開發區土地開發中心(以下簡稱土發中心,為甲方)、橫瀝房地產公司(為乙方)、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橫瀝鎮政府,為丙方)簽訂《國有儲備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廣州市橫瀝鎮番中公路的5宗國有儲備土地委托紿丙方管理,并同意出租給乙方作臨時倉儲建設用地使用。此后,每隔兩年簽訂一份《國有儲備土地租賃合同》,從2014年起,合同乙方變更為橫瀝房地產公司的下屬企業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興發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興發公司)。最后一份合同簽訂于2017年]2月23日,租賃期限從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2009年12月8日,橫瀝鎮房地產公司(為甲方)與永興公司(為乙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1.甲方將位于廣州市番中公路四村段(即東方紅路段、新村路段、群結村路段、太陽升路段)公路兩旁50米以內面積43000平方米的政府儲備用地出租給乙方使用;2.租賃期限為10年,即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3、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為1元,每月租金為43000元。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需交43000元作為保證金交甲方,以后每半年交一次租金,于1月15日前交上半年的租金,7月15日前交下半年的租金。租金遞增:租金每隔三年在原來的基礎上遞增10%;4.甲方單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應雙倍返還乙方的保證金,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沒收乙方交付的保證金。乙方逾期繳交租金的,按實際欠款額每天按萬分之三計算滯納金賠付給甲方,逾期二個月仍未交清的……。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按違約年數租金總額的3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租賃期滿后,乙方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的權利;如乙方選擇不續租,動產部分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完畢,不動產部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后,橫瀝房地產公司按約定將土地交付給永興公司使用,但永興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拖欠橫瀝房地產公司租金,已構成違約,故應支付計至2019年12月31日的欠租312180元及其滯納金。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沒有續租。因該租賃合同已到期,且土發中心也分別于2019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致函橫瀝鎮政府、興發資產,函告不再繼續出租涉案土地給興發資產使用,并要求興發資產做好清場交地工作。橫瀝房地產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永興公司發出《關于騰退承租土地的通知》,要求被告收悉通知之日起60天內搬遷完畢,并將所承租的土地交還橫瀝房地產公司。2020年3月30日,橫瀝房地產公司再次向永興公司發出《關于騰退承租土地的通知》,但被告至今沒有搬遷清場。
永興公司辯稱,不同意橫瀝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具體意見如下:1.永興公司在租期屆滿主張了優先續租的權,且土地上建筑物的價值很高,所以應當給我方續租。2.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土地上蓋建筑物、附著物屬于永興公司所有。如橫瀝房地產公司要取得其所有權,要以同等價格向永興公司購買。永興公司將另案主張該權利。3、永興公司并未故意拖欠租金。由于橫瀝房地產公司通知永興公司的租戶不再向永興公司交租,導致永興公司無法收到租戶租金,造成重大損失,暫時無法向橫瀝房地產公司交租。同時,橫瀝房地產公司也不收租金,并非永興公司違約。
誠昌公司述稱,因合同已經到期,故對橫瀝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嶺南公司述稱,嶺南公司已于2021年1月31騰空了其使用的場地,并和橫瀝房地產公司進行了交接。
中鐵六局廣州公司述稱,中鐵六局廣州公司已經將其使用的場地騰空了。
羅定亞、劉林峰沒有陳述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11月24日,土發中心(為出租方、甲方)、橫瀝房地產公司(為承租方、乙方)、橫瀝鎮政府(為管理方、丙方)簽訂《國有儲備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由橫瀝房地產公司承租位于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番中公路四村路段的5宗政府建設用地,租賃期限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11年12月12日,三方又簽訂新的《國有儲備土地租賃合同》,由橫瀝房地產公司續租上述土地,租賃期限從從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4年4月25日,土發中心(為出租方、甲方)、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興發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為興發資產管理中心,為承租方、乙方)、橫瀝鎮政府(為管理方、丙方)簽訂《國有儲備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由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興發資產管理中心從2014年1月1日起承租位于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番中公路四村路段的5宗政府建設用地。此后,三方續簽租賃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興發資產管理中心同意橫瀝鎮房地產公司將其中位于廣州市南沙區番中公路四村路段(即東方紅路段、新村路段、群結村路段、太陽升路段)公路兩旁50米以內面積430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給永興公司,期限從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在上述承租期間,橫瀝房地產公司(為甲方)和永興公司(為乙方)于2009年12月8日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廣州市南沙區番中公路四村路段(即東方紅路段、新村路段、群結村路段、太陽升路段)公路兩旁50米以內面積43000平方米的土地。租賃期限10年,從201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建設期為1年,建設期內免收租金。租金從2011年1月1日起計。每月租金每平方米為1元,每月租金為43000元,租金應繳納的稅金由甲方負責。乙方在簽訂合同之日必須交43000元作為保證金,以后每半年交一次租金。于1月15日前交上半年的租金,7月15日前交下半年的租金。租金每隔三年在原來的基礎上遞增10%。乙方作租用的土地是擬建物流項目的用地,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實施,不準改變用地規劃,在征得甲方同意下,可以將土地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內,該地塊如遇國家、鎮級以上的政府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歸乙方所有,如果征地方對建筑物無補償,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甲方對乙方不作賠償。如果征地方對地上建筑物進行補償,則屬乙方的部分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乙方如需續租,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有限選擇續租的權利;如乙方選擇不續租,動產部分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搬遷完畢,不動產部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有限購買權。甲方單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應雙倍返還乙方的保證金,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甲方沒收乙方交付的保證金。乙方逾期交納租金的,按實際欠款額每天按萬分之三計算滯納金,逾期二個月仍未交清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將土地收回另行處理,并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按違約年數租金總額的3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抵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違約方還應向守約方案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簽訂《租賃合同》后,橫瀝房地產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將土地交給永興公司使用。永興公司則向橫瀝房地產公司支付了保證金43000元。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每月43000元計付,2014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每月47300元計付,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的租金按每月52030元計付。承租期間涉案土地上建成倉庫等建筑物,永興公司分別出租給誠昌公司、嶺南公司、中鐵六局廣州分公司、羅定亞、劉林峰使用。永興公司從2019年7月1日起沒有向橫瀝房地產公司交納租金或土地占有使用費。
2020年1月9日,橫瀝鎮房地產公司向永興公司送達《關于騰退承租土地的通知》,表示租賃期限已經屆滿,要求永興物流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內搬遷,將涉案土地交還給橫瀝房地產公司。
2020年2月1日,嶺南公司將其承租使用的2600平方米倉庫、800平方米室外雨棚區、1300平方米室外非雨棚空地區域騰空交還給橫瀝房地產公司。
因永興公司并未和橫瀝房地產公司辦理土地交接手續,橫瀝房地產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再次出具《關于騰退承租土地的通知》,要求永興公司在期限內將土地交還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州市永興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從位于廣州市南沙區番中公路四村路段(即東方紅路段、新村路段、群結村路段、太陽升路段)公路兩旁50米以內面積38300平方米的土地搬出,將其交還給原告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第三人廣州市誠昌紙業有限公司、中鐵六局集團廣州工程有限公司、羅定亞、劉林峰應予以配合;
二、被告廣州市永興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從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312180元及其滯納金(從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三計算,滯納金以不超過312180元為限);
三、被告廣州市永興物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按每月52030元的標準向原告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支付從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至的土地占有使用費,按每月46343元的標準支付從2021年2月2日至實際交還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費;
四、被告廣州市永興物流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證金43000元歸原告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
五、駁回原告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844元,由原告廣州市南沙區橫瀝鎮房地產開發公司負擔936元,被告廣州市永興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090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成涵真
判決日期
2021-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