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05執4389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與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3376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確認:一、解除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8年3月2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二、被告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240000元,并支付原告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以24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基準貸款利率的二分之一(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二分之一),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河南荷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河南天創精工實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三、本院對被執行人的住所地進行了現場調查,未能查找到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李小濤
審判員趙偉
審判員郭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閆全順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