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旗假與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602民初1781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旗假訴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周口聯通公司)、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周口鐵塔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簡稱周口移動公司)、周口市市政管理處(以下簡稱周口市政管理處)、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簡稱周口電信公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旗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明達,被告周口聯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文亮、康林,被告周口鐵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鐵寶,被告周口移動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聽聽,被告周口市政管理處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群浩、付一坤,被告周口電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博、王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張旗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專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期治療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8103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系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在周口市川匯區七一路黑土風情飯店門口的道路上掉入沒有井蓋的井中,造成原告受傷,為治療傷情原告花費大量的醫療費用,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望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之后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周口聯通公司辯稱:1、我公司在收到訴狀以前對于原告受傷一事并不知情,原告也從未向我公司主張權利,原告應對其受傷的事實及受傷與我公司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2、原告在訴狀中陳述是掉入沒有井蓋的井中,因道路上的井蓋種類較多,有排污、燃氣、雨水、通訊等井蓋,原告應當證明所掉入井蓋的類型,否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3、原告應當證明事故發生的實際地點,因涉及到幾家公司對通訊井蓋進行輪流維護的情況,事故發生的地點決定著應當由誰承擔責任。4、原告的各項訴請過高,不合理部分不應當得到支持。5、我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應駁回對我公司起訴。6、我方將提供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涉案的通訊井蓋不屬于我公司維護,我方將提交的會議紀要簽訂時間與實際履行時間并不一致,應當以實際開始進行維護的時間為輪值時間來確定由誰承擔責任。
被告周口鐵塔公司辯稱,該井蓋及其相關設施所有權、維護權均與周口鐵塔公司無關。
被告周口移動公司辯稱:我公司在收到訴狀以前對于原告受傷一事并不知情,原告也從未向我公司主張權利,原告應對其受傷的事實及受傷與我公司存在因果關系進行舉證,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2、涉案窨井屬于共建共享設施,我公司不是所有權人,根據我公司、聯通、電信、國安于2019年7月1日簽署的通訊公司共建共享井蓋管理維護會議紀要,以沙潁河八一路為界劃分四個維護區域,每家輪值一個月,輪值期滿后順時針互換輪值區域,涉案事故發生于2019年10月18日,地點在沙××以南××以東,屬于聯通輪值,應由聯通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應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訴請。
被告周口市政管理處辯稱:1、原告并未提供涉案井蓋類型,且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涉案井蓋與我方有任何聯系,因此屬于事實不清。2、根據我方提供的證據,該涉案窨井存在大量通訊設施,因此,應屬于通訊公司的管轄范圍,我方不是適格的被告,不應承擔任何責任。3、本案應該按過錯進行劃分。4.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等規定,市政管理處不是適格被告,不承擔責任。
被告周口電信公司辯稱:我公司從未收到原告受傷后向我公司主張權利,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且事故發生于2019年10月18日,根據我公司、聯通、移動、國安于2019年7月1日簽署的通訊公司共建共享井蓋管理維護會議紀要,根據推算事發時川匯區七一路黑土風情飯店所在區域并非由電信公司輪值,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8日,原告張旗假不慎掉入周口市川匯區七一路黑土風情飯店門口的道路上沒有井蓋的內有大量通訊線路設施的窨井中,造成原告受傷,為治療傷情原告入住周口市中醫院17天,花費醫療費35717.44元。
原告就其所受到的傷害程度向本院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商丘商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商都司鑒所[2020]臨鑒字第71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旗假因外傷致左脛腓骨骨折,不能構成傷殘。同時出具以下參考意見:“本所2020臨鑒字711號被鑒定人張旗假于2019年10月18日因意外受傷,且張旗假因此造成:左脛腓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需在適當時機行內固定物取出術,約需人民幣8000元。被鑒定人外傷造成;左脛腓骨骨折所致后遺癥,根據被鑒定人傷情,約需三個月護理期限、六個月誤工期限。”原告支付鑒定費用1900元。
另查明,2019年7月1日,被告周口電信公司、周口聯通公司、周口移動公司和案外人周口國安廣播電視網絡傳輸有限公司共同形成了《通訊公司共建共享井蓋管理維護會議紀要》。該紀要載明,上述四家公司“共同協商輪流管理維護(通訊井蓋)工作”,并以沙潁河、八一路(中間線)為界,具體劃分四個區域。同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建立了微信群,姓名為“數字城管通信事件確認群”,根據該微信群中的“通訊公司10月份公用井蓋管理維護輪值圖”顯示,原告張旗假掉入的窨井所在區域應當由被告周口移動公司輪值,對該窨井井蓋負有管理維護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旗假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后期治療費、鑒定費等各項費用65448.03元。
二、駁回原告張旗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0元,減半收取405元,由被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河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承擔324元,原告張旗假承擔8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鄒守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唐玲玲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