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紅與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7634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翠紅因與被上訴人黃春芳、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力城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227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翠紅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云、楊柳林,被上訴人黃春芳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雋,被上訴人富力城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翠紅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富力城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鑒定費由黃春芳、富力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房屋開發商是富力城公司,其應當承擔房屋漏水的責任,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涉案房屋水管布局不存在不合理,富力城公司無過錯。1.在另案中,陳翠紅作為原告起訴富力城公司,要求其賠償漏水造成的損失,該案中進行司法鑒定的結果是房屋的水管布局不合理,自來水管與地暖管不應當在同一構造層。由于當時沒有相關行業標準,陳翠紅在該案中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出庭時解釋了因為05、06、07、08、09等過往年度頻頻發生類似水管漏水事故,為避免漏水隱患,2012年發布的《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142-2012)中專門規定生活給水管道不得與地面加熱供冷部件敷設在同一構造層,即便2007年交付涉案房屋時還沒有以上行業標準,但通過事后頻頻發生類似水管漏水事故及國家從制度層面做了禁止性規定來看,這種不合理的布局會危及到房屋所有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一審罔顧鑒定意見書、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所闡述事實,僅因無法根據當時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來判斷是否合格,同時富力城公司有竣工驗收,便以此認定水管鋪設是合理的,是完全背離事實,縱容房地產開發商的行為。地暖行業屬于新型行業,2004年發布《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JGJ142-2004)不可能涉及到關于地暖管鋪設的規定。富力城公司稱其與公司設計師溝通,在設計過程中并未將自來水管道和地暖管設計于同一構造層,且以一般正常人的認知,也自然知道冷水管和熱水管緊挨在一起,就是會加速水管老化,這種緊挨是不合理的。應當在客觀的角度上來認定冷水管、地暖管布局是否合理、合格,是否會對使用人的安全造成影響,而非死咬行業標準。2.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說明不具備證據效力,且證明內容與房屋自來水管、地暖管布局不合理并無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出具詢問函詢問的內容是根據當時的技術規程來看是否合格,當時還沒有相應的技術規范,故鑒定說明函回復無法根據當時的技術規范判斷是否合格。鑒定回復函認定是以當時的行業標準為依據無法確認布局施工是否合理,與事實上房屋水管布局不合理并無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鑒定說明函只有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的單位公章,既無單位負責人簽名,亦無鑒定人簽名,不符合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該鑒定說明函不具備證明效力,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采信。二、黃春芳主張的租房損失缺乏證據支持,即便實際產生了租房損失也應當由富力城公司承擔,一審判決陳翠紅承擔黃春芳10萬元的租房損失是錯誤的。黃春芳沒有實際租房支出的相關票據及銀行流水,也沒有證據證明黃春芳實際居住在租房合同約定的租賃地點,黃春芳提供的租房合同真實性存疑,法院酌定支持黃春芳10萬元的租金損失沒有證據支持。黃春芳房屋因為陳翠紅房屋漏水的損失沒有達到不能入住的程度,黃春芳已對房屋損失做出公證保全,不存在因證據保全而導致房屋無法居住的情形,黃春芳所主張租金明顯擴大損失。三、在2004年時有房屋施工方面的規定,沒有設計方面的規定,施工規定的第5.1.7條、5.3.8條和2012年時的規定的第5.4.9條是基本一樣的,只是5.4.9條加了一個供暖管,在設計中也有要求,在第3.1.5條。2004年的標準關于施工有相應規定,所以在上一個案件中要求調取設計施工圖,在本案中陳翠紅同樣申請調取設計施工圖。第二,在建筑法第52條第2款也有明確規定,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地面鋪設供暖時,生活給水管和電氣系統管路與地面加熱共同鋪設存在建筑安全隱患,2012年修正時把這條作為禁止性條款更正了。從勘驗照片可以看出管道的施工布局管間距小于100毫米,屬于設計施工缺陷,富力城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黃春芳辯稱,不同意陳翠紅的上訴請求,同意一審判決結果。陳翠紅作為侵權房屋的所有權人,屬于直接侵權人,應向黃春芳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即使其與富力城公司之間存在可追償的情形也應另案處理,不屬于其拖延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黃春芳主張的房屋損失既有事實依據,也有法律依據,屬于黃春芳所遭受的實際損失范疇,陳翠紅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一審認定無誤。
富力城公司辯稱,1.陳翠紅所購房屋早已過質保期,富力城公司沒有義務對房屋進行維修。若因陳翠紅的房屋漏水給樓下業主造成損失,理應由陳翠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2.陳翠紅稱房屋的水管布局不合理,自來水管與地暖管不應當在同一構造層,其所依據的是北京建研院出具的鑒定結果,然而該鑒定結果已被后續作出的《鑒定說明函》否定和推翻,因此足以說明富力城公司建造的房屋是符合當時的規范要求的,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完全合理合法。3.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存在陳翠紅所稱的錯誤情形,應當由陳翠紅對樓下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黃春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陳翠紅、富力城公司對908室水管進行徹底修繕;2.陳翠紅、富力城公司賠償因漏水造成的財產損失及維修費用177911元;3.陳翠紅、富力城公司支付律師費5萬元、公證費5000元、誤工費29241元;4.陳翠紅、富力城公司賠償租賃房屋費用,按照每月25000元的標準,從2018年8月27日至黃春芳家可正常使用為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位于北京市朝陽區××××808的房屋所有權人黃春芳,位于北京市朝陽區××××908的房屋所有權人為陳翠紅。
2018年8月8日早上,陳翠紅所有的908號房屋發生漏水,水漏至樓下黃春芳所有的808號房屋,造成了黃春芳屋內房屋包括木地板、墻體、家具、部分電器及裝修受損。對此,黃春芳向一審法院提交了(2018)京長安內民證字第20679號公證書,公證書中的照片和視頻顯示了2018年8月10日黃春芳的808號房屋內的漏水殘留狀態以及屋內裝修、設施的受損情況。關于漏水原因,經陳翠紅向一審法院提交的維修現場的照片及視頻顯示,系鋪設于地板下的冷水管與地暖管在交叉處附近發生的冷水管破裂導致漏水。黃春芳、陳翠紅均表示后房屋地板下冷水管又發生了幾次漏水,但由于無法維修,物業公司將冷水管由地下隱蔽工程改為明管,從樓道直接接入房間內,之后未發生漏水情況。
針對黃春芳主張的漏水造成的裝修損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其向一審法院提出了評估申請。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隨機確定了評估機構為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費為5270元,由黃春芳預交。2019年5月6日,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京評(涉)字2019第3025號價格評估報告書,載明評估基準日為2018年8月8日,評估結論為:裝修損失為177911元,其中無爭議項為420元,正義相位175991元,其他費用1500元。其中爭議項目包括了裝修、定制家具電器。鑒定報告作出后,富力城公司對于鑒定報告提出了如下異議:1.根據雙方現場勘驗的情況,黃春芳家僅很小部分的壁紙、背景墻、乳膠漆頂面有水跡,其他的地方都是完好的,并沒有任何損壞的痕跡。評估公司在沒有查看黃春芳的各項家具材料的購置合同及相關票據及支付憑證的情況下,完全是聽對方口述便得出相關裝修材料的價格,明顯不具有客觀性。2.根據陳翠紅稱漏水的時間并不長,那么黃春芳的家具家電并沒有在水中長時間浸泡,況且水因為重力的影響,會很快留到地面,因此黃春芳的家具家電也不可能長時間在水中浸泡,因此即便存在漏水,也不可能導致相關家具材料損毀。根據黃春芳所稱,在漏水時其房屋正處于裝修過程中,在裝修過程中很多材料都是有成品保護的,如果黃春芳沒有做成品保護,那么其裝修施工也存在不按照規范施工的情形,因此導致的損失,黃春芳本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北京京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回復,1.報告中第八項《評估程序實施過程和情況》己將雙方爭議項目列出,我們將無爭議和爭議項目的評估金額已經分開列出,由法庭裁定。2.報告中所列物品損失價格,家具部分是以黃春芳提供的對應廠家或商家的證明材料為作價依據,價格為市場合理價格。因相關當事人提供受損家電的維修項目清單,且現場勘驗過程中已與雙方當事人確認,家電受損項目的確定按照全損價格處理,并將富力城公司提出的爭議項目單獨列出。
針對黃春芳主張的律師費和公證費,其向一審法院提供了相應的發票,針對誤工費部分,黃春芳向一審法院提供了由北京瀚天星河廣告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扣發公司證明,證明其8月份因私事請假10天,扣款金額為29241元同時提供了黃春芳的銀行卡流水。
針對黃春芳主張的租房損失,其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一份租賃合同,租賃時間為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租賃房屋為北京市朝陽區××××1103號房屋,房屋面積205平米,每月租金為25000元。
另查一,陳翠紅于2007年購買了908號房屋,同年富力城公司將908號房屋交付陳翠紅。
另查二,陳翠紅作為原告起訴了富力城公司,要求其賠償漏水造成的損失,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陳翠紅申請對于涉案房屋的自來水管、施工管的合理性進行鑒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北京建研院司鑒中心[2019]建鑒字第1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涉案房屋地暖緊挨自來水管且位于同一構造層內,布置不合理。鑒定依據的規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范》(JGJ142-2012)第3.1.11條規定:“采用地面輻射供暖供冷時,生活給水管道、電氣系統管道等不得與地面加熱供冷不見敷設在同一構造成內”。上述鑒定意見作出后,富力城公司提出了如下異議:1、鑒定機構在得出鑒定結論時存在適用技術規范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范》(JGJ142-2012)于2012年8月23日發布,于2013年6月1日起實施,涉案房屋建造于2006-2007年11月,早于該規范實施時間,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富力城公司的在上述規則實施之前的建造行為,是合法合規的做法。其次,從鑒定報告的照片顯示,供暖管與自來水管明顯在一上一下兩個構造層,圖片顯示水管周圍都是白色泡沫裝的絕熱保溫層,由于陳翠紅自行開鑿并更換了水管,導致其中間的墊層及保溫層的泡沫未能在圖片中顯示出來。2、鑒定意見中第二頁所附的照片并非現場勘驗所拍攝的照片,照片來源不合法。現場勘驗當天并沒有水管漏水的情況,無法證明照片的漏水水管就是涉案房屋的水管。3、鑒定報告中第五頁所附的照片明顯屬于更換和改裝的照片,無法顯示存在質量問題。報告稱“地暖在管卡處局部變形”,但根據照片看不出地暖管存在變形的狀態,況且地暖管是否存在變形,與自來水管是否破損并沒有任何關系。對此異議,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答復:1、鑒定意見書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142-2012)的上一版為《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JGJ142-2004),在2004年舊版標準中無2012年新版標準中3.1.11條的規定。之所以在新版標準中加入此條文,是因為在既有工程中發現存在很多個同功能類型的管道緊挨埋地敷設的情況,此情況導致大量的漏水現象發生,為避免漏水隱患,故在新版標準中加入此條文,用以規范管道埋地敷設的設計和施工。故我中心引用的標準合理、合規。2、鑒定意見書中寫道,該漏水照片以及“物業將漏水的自來水管截斷”是當事人陳述的情況,不影響本鑒定意見的出具。3、我中心鑒定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地暖管確存在變形。自來水是否破損漏水不在我中心鑒定范圍內,鑒定意見書中也未提及相關內容。針對鑒定結論,一審法院向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發出詢問函,詢問涉案房屋的自來水管、地暖管其是否符合該房屋竣工驗收時施行的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根據當時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判斷是否合格?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回函,依據現場勘驗情況,無法判斷908室的自來水管、地暖的布置是否符合該房屋竣工驗收時施行的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也無法根據當時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來判斷是否合格。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本案中,由于陳翠紅所有的908號房屋內漏水,導致黃春芳所有的808號的房屋及屋內設施受損,陳翠紅作為908號房屋的所有權人,應對黃春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富力城是否應承擔共同的賠償責任問題,現沒有證據顯示系由于富力城公司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缺陷導致了漏水,且富力城公司于出售908、808號房屋的時間在2007年,房屋的供水、供熱管線已經超過了質保期,故富力城公司不承擔相應的賠償及維修責任。針對黃春芳主張的裝修損失,從黃春芳提供的公證書可以看出,漏水后屋內裝修及部分家具家電受到損壞的情況,評估機構列出的具體評估項目,與受損項目基本相符,一審法院對于評估報告所列的雙方異議項目予以采納,具體賠償金額以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為準。針對黃春芳主張的租房損失,908號房屋的漏水確實導致了其需要就部分項目進行重新裝修,無法馬上入住,但通過庭審中的證據顯示,黃春芳的808號房屋當時正處于裝修之際,黃春芳一家尚未開始居住,即黃春芳不在808號房屋內居住并非由漏水唯一的因素導致。而黃春芳僅提供了租房合同,未提供了其實際支出租金的相關證據,結合上述情況,故一審法院酌情判處陳翠紅賠償黃春芳租房損失10萬元。針對黃春芳主張的公證費,系因為本次訴訟產生,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針對黃春芳主張的誤工費,雖然其向一審法院提供了扣發公司的證明,但證明中僅載明因私事請假,不能直接反應出其請假系由于處理漏水事宜,故其誤工的損失與漏水缺乏直接的關聯性,故一審法院不予采納。針對黃春芳主張的律師費,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一、陳翠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908號房屋的水管進行修繕;二、陳翠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黃春芳裝修損失十七萬七千九百一十一元;三、陳翠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黃春芳租房損失十萬元;四、陳翠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黃春芳公證費損失五千元;五、駁回黃春芳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陳翠紅提交《申請調取涉案房屋的供暖、供水管道安裝設計圖紙及施工驗收資料申請書》一份。申請調取理由:第一,一審期間,富力城公司提供了總體竣工驗收表,不能涵蓋具體的涉案房間的供暖管和水管的總體布局以及具體施工中的布局檢驗及具體監理意見。第二,一審期間,法院曾責令富力城公司說明供暖管和水管布局問題,富力城公司稱其問過設計師,設計中不存在供暖管和水管在同一構造層,但本案涉案房屋的供暖管和水管存在同一構造層,本案存在施工和設計不相符的問題,可以認定涉案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第三,施工必須按照施工圖紙進行,但富力城公司未提供施工圖紙,也沒有提供監理文件,有必要調取涉案房屋的管道布局設計圖和施工圖及監理文件。第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范》(JGJ142-2012)規定生活給水管道不得與地面加熱供冷部件敷設在同一構造層,這一規定是對2004年《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的修訂。黃春芳、富力城公司均不同意陳翠紅調取證據申請。富力城公司認為陳翠紅一審中沒有要求法院調取設計和施工圖紙,在二審中提出申請不屬于新證據。黃春芳認為陳翠紅要求調取的證據要證明的問題與黃春芳的訴求沒有直接關系,不屬于黃春芳的法定抗辯理由,也不屬于妨礙查明其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的必要證據,本案與另案應分開審查,如黃春芳認為其承擔賠償責任后應向富力城公司追償,應另案處理。本院認為,陳翠紅要求調取相關材料的理由,不足以證明上述材料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直接關聯性,對此本院不予調取。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32元,由陳翠紅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楚靜
審判員解學鋒
審判員閆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常佳敏
書記員李星月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