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某、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3101民初1107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段某某訴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段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請凍結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246901元或者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性權利。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為段某某的申請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吉首市乾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46901元或者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或財產性權利。
案件申請費1754.51元,由申請人段某某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李水紅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