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寶、王敬軍等與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983民初30號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山東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與被告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鋼公司)、第三人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先達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敬寶(亦是原告王敬軍、王敬臣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薇娜、張敏,第三人先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中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特鋼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特鋼公司向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代位清償欠款2012836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5日起,按2020年11月20日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特鋼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1月到4月,三原告之父王可道借用第三人先達公司的資質分包了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二冶公司)承包的新疆昆玉鋼鐵公司綜合原料廠工程(1)、210m3燒結工程、綜合原料廠工程(2)、3×450m3高爐工程共計四個工程。工程竣工后,王可道從二十二冶公司領取了工程款1150萬元。2015年11月10日,王可道代表先達公司與二十二冶公司、特鋼公司共同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二十二冶公司將剩余工程款3112836元的付款義務轉讓給特鋼公司。后特鋼公司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2017年11月14日,經先達公司與特鋼公司對賬,確定特鋼公司尚欠先達公司工程款2012836元。后特鋼公司未再付款,先達公司亦未進行催要。由于王可道已于2017年4月4日去世,除三原告外無其他繼承人,原告認為先達公司應將剩余工程款支付給三原告。根據《債權轉讓協議》,該款項應由特鋼公司向先達公司支付。鑒于先達公司怠于向特鋼主張權利,故三原告對先達公司享有代位清償請求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特鋼公司以書面形式辯稱,1.三原告代位權是否成立應由法院依法查實。在丁楊柱訴特鋼公司、先達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中,二十二冶公司已提交證據證實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并非王可道,三原告的代位權行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涉案債權已被丁楊柱訴特鋼公司、先達公司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查封,本案代位權是否成立,會對丁楊柱訴求形成客觀阻礙,法院不宜判令特鋼公司直接向三原告履行債務,否則法院判決將因輪候查封而無法執行。3.本案所產生的訴訟費及利息不應由特鋼公司承擔。本案是因先達公司將分包工程交給王可道、丁楊柱、鄧太等三人進行實際施工,導致工程分工不清晰,工程款無法支付。2018年丁楊柱起訴特鋼公司并申請查封了剩余款項170余萬元,查封持續至今。綜上,特鋼公司對不能支付工程款不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三原告主張的各項訴訟費用及未付工程款產生的利息,應由先達公司或者相關主體承擔。
第三人先達公司辯稱,1.先達公司不存在怠于主張債權的情形。王可道生前確以先達公司名義承接了涉案工程,但截止本案庭審前,王可道或者三原告均未與先達公司就涉案工程進行對賬;涉案工程相關材料始終在王可道及三原告處,先達公司無法主張相應權利。2.經丁楊柱申請,法院已將涉案工程款查封,相應訴訟尚在進行中。三原告完全可以申請參加相應訴訟來主張可能的權利。綜上,三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其訴求客觀上暫時無法實現,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4月1日,二十二冶公司與先達公司先后簽訂了四份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約定二十二冶公司將其承包的新疆昆玉鋼廠綜合原料廠工程(1)、210㎡燒結工程、綜合原料廠工程(2)、3×450m3高爐工程分包給先達公司。王可道在上述合同尾部先達公司委托代理人處簽字。上述工程竣工后,特鋼公司(合同甲方)、二十二冶公司(合同乙方)、先達公司(合同丙方)于2015年11月10日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約定:“……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因新疆昆玉高爐、原料場、燒結工程拖欠丙方工程款(含質保金)共計312836元,甲方拖欠乙方石橫2#高爐易地大修工程款64003715.96元。二、甲、乙、丙三方均同意,由乙方將甲方拖欠工程款中的3112836元債權轉讓給丙方,由甲方支付丙方相應款項,用以抵頂甲方拖欠乙方的債務?!濉⑦`約責任:本債權債務轉讓協議生效后,丙方不得在就上述債權向乙方主張其他權利,若因甲方違反上述承諾導致丙方遭受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可道在上述協議尾部先達公司授權委托人處簽字。后特鋼公司支付了先達公司部分工程款。2017年11月14日,先達公司向特鋼公司出具了往來賬項對賬函,載明截止2017年11月13日特鋼公司欠2012836元。特鋼公司工作人員尹杰核對無誤后在該對賬函上簽字確認。
2018年1月31日,案外人丁效坤委托鄧太至特鋼公司催要上述工程的工程款,并向特鋼公司提供了丁效坤身份證復印件及加蓋王可道印章和先達公司公章的委托書一份,載明“委托書,茲有梁山縣先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丁效坤(男)身份證號碼(37083219901127391X),前往貴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領取工程款,望貴公司給予受理為盼!”特鋼公司遂向鄧太交付了金額為3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一張。
另查明,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系王可道之子,王可道于2017年4月4日去世時,除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外無其他法定繼承人。2018年7月先達公司向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出具說明一份,載明“說明,單位承包或分包的新疆昆玉鋼鐵有限公司的建設安裝工程,包括與中國二十二冶集團有限公司、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實際上是由王可道掛靠我公司所承辦的。簽訂合同、施工、工程款結算等,都由王可道以我公司名義組織實施。除了交納管理費外,其他費用款項都由王可道自行處理?!??!?/div>
判決結果
一、石橫特鋼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位清償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人民幣1712836元;
二、駁回王敬寶、王敬軍、王敬臣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02元,減半收取計1145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以上共計16451元,由梁山先達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以上訴法院生效判決為準),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不得有轉移、隱匿、毀損財產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本案執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對相關當事人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劉恒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周慧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