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羅衛紅延安市寶塔區四咀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民轄終26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臨沂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臨沂礦業)因與被上訴人羅衛紅、延安市寶塔區四咀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咀煤炭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陜06民初16號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臨沂礦業上訴稱,羅衛紅向臨沂礦業提起不當得利之訴,是基于羅衛紅、羅德宏與臨沂礦業簽署的《延安市寶塔區四咀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協議書》、《補充協議》以及《補充協議(二)》的合同法律關系,本案實質是合同糾紛,為查清是否存在不當得利,必須要查清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故本案應以該三份合同的三個當事人的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而三份合同的三個當事人無一人住所地在延安。四咀煤炭公司是羅衛紅和其兄長羅德宏共同出資組建的,羅衛紅與四咀煤炭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其利用自己的公司做虛假被告改變管轄權,以達到逃避法定管轄的目的,故本案應由主責任人臨沂礦業的住所地法院管轄。羅衛紅、羅德宏系四咀煤炭公司的出資人,羅衛紅簽訂合同時提供的住所地為河北承德。綜上,無論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還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無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或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郭萍
審判員王彩萍
審判員郭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歌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