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廣東省韶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13民初11416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源公司”)與被告廣東省韶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韶關二建”)、西安市雁塔區長延堡街道辦事處東三爻堡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東三爻村委會”)、西安市雁塔區XX街XX道XX堡XX村XX小組(以下簡稱“東三爻一組”)、西安市雁塔區XX街XX道XX堡XX村XX小組(以下簡稱“東三爻三組”)、西安市雁塔區XX街XX道XX堡XX村XX小組(以下簡稱“東三爻四組”)、西安市XX城中村改造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三爻城改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陜0113民初18063號民事裁定,廣源公司不服該裁定,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陜01民終5610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9)陜0113民初18063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審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平、被告韶關二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黨勇強、被告東三爻村委會的法定代表人楊志凱、被告東三爻一組、東三爻三組、東三爻四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凱、被告東三爻城改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雪陽、張清華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廣源公司訴稱,2013年7月20日,其與韶關二建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韶關二建將韶雨·地鐵城雁唐府邸(安置樓)1#、5#住宅樓的工程發包給廣源公司,合同還對工程造價、結算和付款方式等內容進行了約定。該工程為韶關二建建設的XX城中村改造安置樓,韶關二建在東三爻村委會的總體協調下,分別與東三爻一組、東三爻三組、東三爻四組簽訂了項目合作書,東三爻城改公司為該項目對外實施包括銷售的主體。2013年9月,廣源公司進場施工,2016年1月25日,廣源公司經東三爻村委會協調與韶關二建協商后簽署退場協議書,經清算確認應支付廣源公司工程款等合計880萬元,韶關二建承諾付款,東三爻村委會負責人楊志凱承諾督促給付。此后韶關二建沒有按照承諾的日期給付款項,經廣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六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等合計880萬元、利息190萬元,合計1070萬元;二、六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韶關二建辯稱,廣源公司作為起訴依據的退場協議書已經廢止,故廣源公司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廣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已過法定訴訟時效,應當駁回廣源公司的訴請。
被告東三爻村委會辯稱,廣源公司在起訴狀中將東三爻一組及東三爻四組組長名字寫錯了,且該兩個村民小組沒有王櫻和楊海鵬這兩個人,東三爻村委會、東三爻三組與韶關二建沒有簽訂過任何合同,廣源公司將東三爻村委會、東三爻三組列為被告沒有法律依據,XX組XX組在2008年與韶關二建簽訂了合同,合同期限是十年,但至今韶關二建沒有將樓蓋起來,XX組XX組村民沒有任何獲益,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廣源公司與韶關二建簽訂合同之時沒有征得東三爻村委會及各村民小組的同意,所以東三爻村委會及各村民小組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廣源公司與韶關二建從簽合同到退場,這中間有四、五的年的時間,就只蓋了1號樓的地下室及一樓,且一樓只蓋了一半,5號樓就沒有動工,一直拖著不蓋,給村民造成巨大損失,因為當時簽訂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是三年。
被告東三爻一組辯稱,其同意東三爻村委會的意見,其與韶關二建在十年前簽訂過合同,但至今未動工。
被告東三爻三組辯稱,其與韶關二建沒有任何關系,也沒有簽訂過任何合同,故其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東三爻四組辯稱,韶關二建在東三爻四組的地上蓋了一座爛尾樓,村民不僅沒有受益,還受害了,導致該村村民十年期間無法得到應有的實惠,故其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東三爻城改公司辯稱,廣源公司訴狀中所述及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退場協議書,均由廣源公司與韶關二建簽訂,東三爻城改公司并非上述合同的簽約當事人,上述合同所涉權利義務均應由廣源公司與韶關二建之間自行履行,與東三爻城改公司無關,東三爻城改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廣源公司訴狀中所述及東三爻城改公司為“該項目對外實施包括銷售的主體”,與事實不符。根據市政府2006年第55號專項會議紀要精神以及市政告字(2008)31號文件,東三爻堡村長安南路以東范圍內土地劃入曲江新區規劃范圍,由曲江新區城改辦負責改造;長安南路以西范圍由雁塔區負責組織實施。東三爻城改公司僅作為長安南路以西范圍的改造主體,而涉案項目位于長安南路以東,由曲江新區城改辦負責改造。東三爻城改公司從未參與涉案項目開發、銷售的任何過程。東三爻城改公司也不是廣源公司訴狀所述及的韶關二建與東三爻一組、東三爻三組、東三爻四組之間的項目合作書的簽約主體,對其簽訂的合同,東三爻城改公司并不知情,對其內容全部不認可。綜上,廣源公司要求東三爻城改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韶關二建(發包人、甲方)與廣源公司(承包人、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韶關二建將韶雨·地鐵城-雁唐府邸1#、5#住宅樓施工圖紙內的所有土建和安裝工程(電梯工程、消防工程、人防工程和總配電乙方只做預留和預埋)發包給廣源公司施工,開竣工日期為2013年7月20日至2015年11月20日,共計850日歷天,合同還對合同價款支付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施工與結算等內容進行了約定。
2016年1月26日,韶關二建(甲方)、廣源公司(乙方)、東三爻村委會主任楊志凱(見證方)簽訂《退場協議書》,約定廣源公司同意暫先退出承包在建的“雁唐府邸”項目一、五號樓的施工現場,第一條清算辦法。1、人工費:按已完成的工程量,依據乙方同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進行結算,現場零工按實結算。2、措施費:依據乙方購買的設施料原票據如實結算。3、現場臨建、辦公用品、汽車等原價轉給甲方。4、現場施工機械、工具用具原價轉給甲方。5、現場塔吊等設備,由甲方同租賃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6、管理費:按實際發生費用如實結算。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項目部相關管理費用等。7、停工期間的費用,依據乙方發給甲方的工作聯系單、施工簽證單等資料進行結算。第二條財務費用及勞務退場補償費。依據結算清單的總價款,按年26%的利息進行結算,時間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雙方確定金額為人民幣320萬元,本項費用包含乙方對勞務公司退場損失的補償費用。第三條結算總價款(880萬元)。由雙方確定的結算清單價款和財務費用及勞務退場補償費用兩部分組成。第四條清算期限。甲方應在2016年1月30日前辦理完乙方的清算手續。第五條結算價款的支付。1、結算總價款的支付由村委會楊志凱主任負責落實,督促甲方按時按數支付。2、甲方應分別在2016年5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結算總價款的50%;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結算總價款的30%。在2016年7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結算總價款的20%。第六條約定,為了不影響項目的推進,穩定村民情緒,經村委會楊志凱主任協調擔保,乙方暫允許甲方在協議商談期間先安排少量人員進入工地現場,做現場前期的清理工作。第七條約定,退場后乙方保留一間辦公室,現場留1至2人看守工地,待甲方全部履行完本協議的責任后撤出。第八條約定,如甲方在約定的期限內不能付清乙方的結算價款,則甲方前期進入工地的人員必須自覺撤出工地現場。乙方不承擔期間的任何費用,同時本協議自動作廢。第九條約定,本協議相關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一:雁唐府邸1、5號樓項目退場結算清單,載明根據乙方提供的現場清單、票據等,經甲乙雙方現場核對清算,最終確定結算總價款為560萬元;2、雁唐府邸1、5號樓項目現場清單,最終總額合計5628403元。
另查明,2011年3月24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出具市XX號《關于雁塔區東三爻堡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結轉的批復》,主要內容為:按照市政府2008年9月23日關于對西安曲江會展產業園區實施規劃控制通告,該XX路XX園區范圍,XX路XX城中村改造用地……2012年7月25日,西安市城中村改造辦公室又出具市XX號《關于雁塔區東三爻堡村(長安南路以西地區)城中村改造方案結轉的批復》,主要內容為:根據2006年55號西安市人民政府專項會議紀要,將該村長安路以東范圍土地劃入曲江新區規劃范圍并明確有形改造由曲江新區負責,長安路以西范圍有形改造由雁塔區負責組織實施……
庭審中,廣源公司稱其于2013年7月7日進場施工,韶關二建于2015年12月提出要求廣源公司退場,針對該意見,廣源公司提交施工進場通知書、工作聯系單、回復函(均無原件)予以證明。韶關二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因為沒有原件。東三爻村委會、東三爻一組、東三爻三組、東三爻四組、東三爻城改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對證明目的不認可,稱其沒有參與,不清楚具體情況。
廣源公司稱涉案項目為東三爻村委會、東三爻一組、東三爻三組、東三爻四組與韶關二建合作的安置項目,無法銷售、廣源公司施工產值實際最終獲利人為東三爻村委會及三個村民小組,東三爻城改公司為項目財產管理者,被告共同為發包人身份,應共同支付廣源公司涉案項目工程款及費用,針對該意見,廣源公司提交項目合作合同、協議書、項目合作合同(1)、告知函、項目批準文件匯編予以證明。韶關二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因為沒有原件,施工合同是廣源公司與韶關二建簽訂的,與其他五被告沒有關系。東三爻村委會、東三爻一組、東三爻三組、東三爻四組對上述證據真實性不確認,對證明目的不認可。東三爻城改公司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因為沒有原件,與東三爻城改公司無關,其不是協議的簽約主體,對協議不知情、不認可,也沒有參與涉案項目的任何工作,其只是長安南路以西項目的主體,不應就本案承擔責任。
廣源公司稱其于2018年12月5日催款過,針對該意見,廣源公司提交催款函、郵寄單、郵件查詢截圖予以證明。韶關二建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稱其沒有收到該催款函,從查詢系統上顯示已經簽收了,是他人代收,無法看出是徐文亮委托他人代收。其余五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清楚,稱其對催款函不知情,與其無關。
廣源公司稱韶關二建在(2019)陜0113民初18063號案件中認可財務費用及退場補償金320萬元,認可完成工程款為300萬元,針對該意見,廣源公司提交答辯狀予以證明。韶關二建對答辯狀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廣源公司以韶關二建的答辯意見作為證據,但答辯狀的意見是廣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應當予以駁回,廣源公司斷章取義。其余被告均認為該證據與其無關。
經詢,廣源公司稱其就涉案工程1號樓、5號樓土建及地下室、正負零以上的建筑一層均施工了,具體以現場清單第六項、第十項為準。韶關二建對此不予認可,稱1號樓地下室已經完工了,1號樓東單元正負零建了一層,西單元沒有建,5號樓沒有施工。韶關二建及東三爻村委會均稱廣源公司退場后,韶關二建又引入了其他公司將1號樓施工至20多層后又停工了,5號樓沒有施工過。
廣源公司稱《退場協議書》主要涉及財務費用、退場補償費,退場補償費是雙方簽訂退場協議時酌情認定的,根據《退場協議書》第八條字面意思,《退場協議書》確實作廢了,但按照2013年7月20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廣源公司是按照韶關二建的要求被迫退場的,當時給廣源公司補償是因為韶關二建引入了新的建筑公司,隨后新的建筑公司參與了施工,導致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事實某某,所以韶關二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韶關二建在沒有付錢的情況下以其不履行協議主張作廢,但韶關二建未付結算款項,也未按照《退場協議書》第八條約定自覺撤出工地現場,韶關二建在(2019)陜0113民初18063號案件答辯時也認可該金額,《退場協議書》即使作廢,也不應當導致廣源公司合法權益的喪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故《退場協議書》終止不影響結算總價款880萬元的效力。
韶關二建稱其不清楚為何沒有支付《退場協議書》所涉款項,雙方雖然簽訂了結算單,但韶關二建對該結算金額是不認可的,關于退場補償,雙方約定年利率26%的利息也過高。
上述事實,有以上羅列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省韶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價款880萬元,并支付原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利息損失807605.56元(以56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7月31日起算至2019年7月29日)。
二、駁回原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6000元,由被告廣東省韶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擔79053元,原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承擔6947元。鑒于原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被告廣東省韶關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應當承擔的案件受理費一并支付原告陜西廣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華
人民陪審員張榮
人民陪審員趙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魏艷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