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久源供水有限責任公司與成都市蜀尚置業有限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14民初1237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市久源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久源供水公司)與被告成都市蜀尚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尚公司)、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升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久源供水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被告蜀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宏升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久源供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蜀尚公司支付久源供水公司自來水安裝人工費和材料費合計150000元,并支付遲延履行金(利息從2019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的6%計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宏升公司對蜀尚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21日,久源供水公司與蜀尚公司簽訂了一份管道安裝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約定由久源供水公司負責蜀尚公司開發的“蜀尚雅筑”樓盤的自來水管道及戶表安裝工程,雙方就工程名稱、工程地址、工程內容、工程費用、付款方式等作出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久源供水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蜀尚公司應支付工程總價款為634670元,工程項目安裝完工經驗收后,蜀尚公司陸續支付了484670元工程款。就未支付的工程余款,蜀尚公司、宏升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久源供水公司出具了《欠條》一份,《欠條》上載明欠款單位為蜀尚公司,宏升公司為連帶擔保單位。上述《欠條》出具后,久源供水公司多次要求蜀尚公司、宏升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蜀尚公司、宏升公司均以各種理由推諉。為維護久源供水公司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蜀尚公司辯稱,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判決。
宏升公司未作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8月21日,久源供水公司與蜀尚公司簽訂了合同編號為新水合字(2018)第715號(久源)《管道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書》,該合同約定蜀尚公司委托久源供水公司對其開發的蜀尚雅筑自來水管道及戶表安裝施工,工程名稱為蜀尚雅筑給水工程,工程地址新都區新繁鎮。工程費用為包干價634670元。付款方式為:該工程在蜀尚公司通知進場前支付包干價的50%即317335元,余款317335元在工程完工通水前付清。違約責任其中約定:工程竣工后通水前如蜀尚公司未付清工程款,久源供水公司有權不通水或拆表停水,責任由蜀尚公司自負。合同簽訂后,久源供水公司按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后,蜀尚公司向久源供水公司支付了484670元工程款(2018年12月24日付款317335元、2019年6月25日付款167335元)。對于尚欠余款,蜀尚公司作為欠款單位、宏升公司作為連帶擔保單位共同向久源供水公司出具了《欠條》一份,該《欠條》載明:蜀尚公司欠久源供水公司關于新繁“蜀尚雅筑”項目自來水安裝人工費及材料費合計150000元。上述《欠條》出具后,久源供水公司多次向蜀尚公司、宏升公司催收欠款均未果。
對于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提交的《管道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書》《欠條》、付款憑證等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成都市蜀尚置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給付成都市久源供水有限責任公司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6月26日始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以150000元為基數,從2019年8月20日始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本金給付之日止,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標準進行計算。若未按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給付本金,上述第二筆利息計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三、駁回成都市久源供水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0元(已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由成都市蜀尚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嚴振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侯毅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