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紅與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3民終6387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陳翠紅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富力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力城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97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陳翠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云、楊柳林,被上訴人富力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陳翠紅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2019)京0105民初1972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由富力城公司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富力城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事實認定存在錯誤,錯誤的認為涉案房屋水管布局不存在不合理。1、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果是房屋的水管布局不合理,自來水管與地暖管不應當在同一構造層。關于當時沒有行業標準的問題,陳翠紅在一審庭審過程中已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鑒定人在出庭接受質詢時解釋了因為2005至2009等過往年度頻頻發生類似水管漏水事故,為避免漏水隱患,因此2012年發布的《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142-2012)中專門規定生活給水管道不得與地面加熱供冷部件敷設在同一構造層,該條技術規范的規定正是為了應對此種不合理的施工布局,即便2007年交付涉案房屋時還沒有以上行業標準,但此種不合理的布局通過事后頻頻發生類似水管漏水事故及國家從制度層面做了禁止性規定,更加證實這種不合理的布局會危及到房屋所有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2、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說明不具備證據效力,且證明內容與房屋自來水管、地暖管布局不合理并無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鑒定說明函只有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的單位公章,既無單位負責人簽名,亦無鑒定人簽名,不符合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形式要件,該鑒定說明函不具備證明效力,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采信。一審違反建筑法52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2012年該法條的修訂行為恰恰證明了2004年管道的布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一審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回復函的內容回避了建筑法52條第二款的規定。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是對建筑工程、商品房中保修范圍,保修責任的規定,本案中的水管漏水事故與保修責任并無關聯,對于給排水管道的2年保修期是作為施工方的保修責任的規定,保修責任的規定不是對建筑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免責。對于給水排水管道和供熱系統兩年的保修期是正常使用下物品設施損害免費維修的期限,保修責任的規定不是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免責。陳翠紅不否認對于超出保修期的設施損壞,富力城對其不具有維修責任,但是本案涉案房屋建設施工開始就存在質量問題,富力城應當承擔責任并賠償損失。一審判決以交房超過兩年保修期為由不支持陳翠紅的賠償請求的做法系適用法律錯誤。
富力城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陳翠紅上訴請求。一、陳翠紅購買的房屋早已超過質保期,富力城公司沒有義務維修。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超過質保期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該物品的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陳翠紅承擔賠償責任。陳翠紅也未提供任何合格有效的證據證明富力城公司建造的房屋存在設計或者施工方面的質量問題。二、上訴人稱案涉房屋的水管布局不合理,自來水管與地暖管不應當在同一構造層,其所依據的是北京建研院出具的鑒定結果,然而該鑒定結果已經被該院后續所作的《鑒定說明函》否定和推翻。三、陳翠紅稱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也與實際情況不符,事實上,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本身就存在過錯,其未盡到必要的管理和維護責任,此外,陳翠紅在享受房屋房價大幅上漲所帶來的高額回報的同時,應當承擔其對房屋維修的責任,也應當承擔持有房屋可能帶來的其他風險,任何人都不能只享受權利,不承擔責任的特權。
陳翠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富力城公司賠償因漏水造成的現有財產損失306335元;2.富力城公司支付房屋修復費用212173元;3.富力城公司支付設計費12000元;4.富力城公司支付墊付的維修費2340元;5.富力城公司支付律師費6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3月28日,富力城公司作為出賣人與陳翠紅作為買受人簽署編號為Y432326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商品房坐落于朝陽區××;出賣人承諾該商品房使用過程中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該商品房質量符合國家和本市頒布的工程質量規范、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該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自該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在該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雙反有退房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退房約定的,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買受人應當配合保修,非因出賣人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等。2007年10月30日,富力城公司將涉案房屋交付陳翠紅。
2018年8月8日早上,陳翠紅發現房屋的地板全部被水浸泡,同時水已經漏至樓下808號房屋。陳翠紅向物業公司打電話報修,物業公司表示房屋已經超過了保修期,不再維修。陳翠紅表示只好自行找到維修人員在物業公司人員在場情況進行了維修,并支付了維修費用2340元。對此,陳翠紅向法院提交了維修現場的照片及視頻,顯示維修人員剔鑿出埋在地板下的管線,冷水管與地暖管存在交叉并直接接觸,在交叉處附近發生冷水管破裂漏水情況。陳翠紅自述后來房屋地板下冷水管又發生了幾次漏水,由于無法維修,物業公司將冷水管由地下隱蔽工程改為明管,從樓道直接接入房間內。
庭審中,陳翠紅向申請對于涉案房屋的自來水管、施工管的合理性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了由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承擔本次鑒定工作,陳翠紅預交鑒定費2萬元。2019年8月7日,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北京建研院司鑒中心[2019]建鑒字第19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涉案房屋地暖緊挨自來水管且位于同一構造層內,布置不合理。鑒定依據的規范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范》(JGJ142-2012)第3.1.11條規定:“采用地面輻射供暖供冷時,生活給水管道、電氣系統管道等不得與地面加熱供冷不見敷設在同一構造成內”。上述鑒定意見作出后,富力城公司提出了如下異議:1.鑒定機構在得出鑒定結論時存在適用技術規范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范》(JGJ142-2012)于2012年8月23日發布,于2013年6月1日起實施,涉案房屋建造于2006-2007年11月,早于該規范實施時間,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富力城公司的在上述規則實施之前的建造行為,是合法合規的做法。其次,從鑒定報告的照片顯示,供暖管與自來水管明顯在一上一下兩個構造層,圖片顯示水管周圍都是白色泡沫裝的絕熱保溫層,由于陳翠紅自行開鑿并更換了水管,導致其中間的墊層及保溫層的泡沫未能在圖片中顯示出來。2.鑒定意見中第二頁所附的照片并非現場開眼所拍攝的照片,照片來源不合法。現場勘驗當天并沒有水管漏水的情況,無法證明照片的漏水水管就是涉案房屋的水管。3.鑒定報告中第五頁所附的照片明顯屬于更換和改裝的照片,無法顯示存在智聯問題。報告稱“地暖在管卡處局部變形”,但根據照片看不出地暖管存在變形的狀態,況且地暖管是否存在變形,與自來水管是否破損并沒有任何關系。對此異議,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答復:1.鑒定意見書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輻射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142-2012)的上一版為《地面輻射供暖技術規程》(JGJ142-2004),在2004年舊版標準中無2012年新版標準中3.1.11條的規定。之所以在新版標準中加入此條文,是因為在既有工程中發現存在很多個同功能類型的管道緊挨埋地敷設的情況,此情況導致大量的漏水現象發生,為避免漏水隱患,故在新版標準中加入此條文,用以規范管道埋地敷設的設計和施工。故我中心引用的標準合理、合規。2.鑒定意見書中寫道,該漏水照片以及“物業將漏水的自來水管截斷”是當事人陳述的情況,不影響本鑒定意見的出具。3.我中心鑒定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地暖管確存在變形。自來水是否破損漏水不在我中心鑒定范圍內,鑒定意見書中也未提及相關內容。
針對鑒定結論,一審法院向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發出詢問函,詢問涉案房屋的自來水管、地暖管其是否符合該房屋竣工驗收時施行的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根據當時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判斷是否合格?北京建研院建設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中心回函,依據現場勘驗情況,無法判斷908室的自來水管、地暖管的布置是否符合該房屋竣工驗收時施行的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也無法根據當時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程來判斷是否合格。
富力城公司為證明其交付的房屋質量合格,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竣工驗收備案表,在該備案表中設計單位意見、施工單位意見、監理單位意見、建設單位意見均表示富力城四期E27#住宅樓符合相關的涉及和施工要求,同意竣工驗收。
庭審中,富力城公司表示房屋的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的保修期為二年,陳翠紅購買房屋已經超過十年后發生了水管漏水,富力城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富力城四期E27住宅房屋質量保證書,在質量保證書中寫明“我司在本書規定的保修范圍和期限內負責保修并承擔所需費用。保修期為從建設單位發給業主交付使用通知書內的收樓日期其計算,超過規定期限和保修范圍的,我司不予保修,應業主要求我司可進行維修服務,因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業務自行承擔”,其中列明的保修項目包括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保修期限寫明2年。對此,陳翠紅表示未見過此質量保證書,同時表示上述質量保證書針對的是正常試用下物品設施損害免費維修的期限,不能免除富力城公司對其出售房屋有質量缺陷應承擔的責任。
針對因漏水導致的裝修損失,陳翠紅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法院通過高院隨機搖號確定由北京京港柏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為鑒定機構。2019年8月13日,北京京港柏鑒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京港柏鑒評鑒字[2019]064號資產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截至評估基準日(2019年5月16日),涉案房屋的漏水裝修損失為116763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富力城公司向陳翠紅出售的908號房屋是否符合相關的質量標準。庭審中,陳翠紅對于908號房屋自來水管、地暖管施工布置的合理性進行了鑒定,鑒定報告得出的鑒定意見認為涉案房屋地暖管緊挨自來水管且位于同一構造成內,布置不合理。但該鑒定依據的相關標準規范為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附屬額供暖供冷技術規程》(JGJ142-2012).此標準的實施時間為2012年,但涉案房屋建設交付于2007年,即在設計和建造涉案房屋時尚不存在上述行業標準,以后施行的行業標準判斷之前的設計是否合理,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顯屬不合理。對此富力城公司提出了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員到庭質詢,鑒定人員回復在建造涉案房屋之時,尚不存在關于生活供水管道與地面加熱供冷部件不得敷設在同一構造層內的要求。對于一審法院再向鑒定機構詢問的涉案房屋是否符合建造時的相關技術標準,質量是否合格的問題,鑒定機構回復為無法判斷。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富力城公司出售908號房屋時不符合相關的質量標準。本案爭議焦點之二,富力城公司是否應對其鋪設的自來水管的爆裂承擔相應的維修和賠償的義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依據我國《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我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五)裝修工程為2年。本案中,富力城公司向陳翠紅交付的房屋已經超過了兩年,已經超過了上述辦法中的關于給排水管道和供熱系統的保修期,即富力城公司不承擔保修義務。綜上,一審法院對于陳翠紅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陳翠紅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陳翠紅申請調取涉案房屋的供暖、供水管道安裝設計圖紙及施工驗收資料。申請調取理由:第一,一審期間,富力城公司僅提供了總體竣工驗收表,不能涵蓋涉案房屋供暖管和水管施工布局檢驗、驗收及監理意見。第二,一審期間法院審理中曾責令富力城公司說明供暖管和水管布局問題,富力城公司代理人庭審中陳述過其問過設計師,設計師稱不存在供暖管或水管在同一構造層的設計問題,但本案實際構造層是交叉的,是在同一構造層,存在施工和設計不相符的問題,存在施工不合理。第三,施工必須按照施工圖紙進行,一審未查明施工圖紙和設計圖紙,也沒有提供具體監理文件,這些文件對本案事實有重大影響。第四,根據建筑法五十二條第二款,就是解決本案以前在施工時沒有相應標準,后續進行及時修訂的情形。富力城公司不同意陳翠紅調取證據申請,認為:第一,根據鑒定報告的照片,供暖管和水管在上下兩個構造層,水管周圍有白色泡沫狀絕熱保護層,對方認為在同一構造層依據的照片是陳翠紅找其他人對水管進行維修后的場景,不是原始房屋水管布局的場景。第二,其申請也不屬于本案新證據,也無調查取證的必要。本院認為,陳翠紅要求調取相關材料的理由,不足以證明上述材料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直接關聯性,對此本院不予調取。
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二審亦予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29元,由陳翠紅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孫京
審判員付輝
審判員蔣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瑋瑋
法官助理張鈺鑫
書記員何昕燏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