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fā)展有限公司與佛山市派能機電有限公司非訴財產保全審查一案非訴財產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19)粵72財保64號
判決日期:2021-05-31
法院:廣州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fā)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1.立即限制被申請人所屬“捷能2508號”(船舶識別號:***********)和“捷能2509號”(船舶識別號:***********)辦理船舶權屬轉讓以及抵押、光船租賃等權屬變動手續(xù);2.立即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銀行賬戶和其他財產(包括股權或其他財產),保全金額為人民幣15499636.49元。申請人提供了被申請人佛山市派能機電有限公司名下的兩個銀行賬戶作為財產線索,具體為:1.設立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清算中心的賬號***************;2.設立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資金清算中心的賬號***************。申請人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出具的15499636.49元保單保函提供擔保,保證承擔因申請保全錯誤而給被申請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或產生的費用賠償責任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一、準許申請人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二、限制對登記在被申請人佛山市派能機電有限公司名下的“捷能2508號”和“捷能2509號”兩輪辦理船舶權屬轉讓以及抵押、光船租賃等權屬變動手續(xù),期限為兩年;
三、凍結被申請人佛山市派能機電有限公司設立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清算中心的銀行賬號***************和設立在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資金清算中心的銀行賬號***************內的存款,期限為一年,以人民幣15499636.49元為限。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北車船舶與海洋工程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人申請續(xù)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措施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本院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xù)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徐春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劉亞洲
書記員朱曉彤
判決日期
2021-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