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四川好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91執異247號
判決日期:2021-05-30
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四川通信成都公司)與四川好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政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四川通信成都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四川通信成都公司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追加陳健、肖華菁為(2020)川0191執4503號案件的被執行人。事實和理由:法院在執行四川通信成都公司與好政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未查找到好政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陳健、肖華菁作為好政公司的股東并未繳納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三)》第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應當追加陳健、肖華菁為被執行人,在二人出資范圍內承擔好政公司對四川通信成都公司的債務。
本院查明,2020年5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四川通信成都公司與好政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四川通信成都公司與好政公司一致確認,雙方于2018年11月30日簽訂的《2018龍泉驛區城鄉發展治理平臺系統信息化技術服務合同》于2020年6月18日解除;二、截至2020年6月18日,好政公司尚欠四川通信成都公司服務費268萬元并應向四川通信成都公司支付違約金111萬元,上述款項共計379萬元,好政公司應于2020年11月28日前分期支付完畢;三、四川通信成都公司于收到好政公司按期支付的每一期款項之日起10日內向好政公司開具稅率為6%的等額四川省增值稅專用發票;四、如好政公司未按照上述約定履行任一期付款義務,四川通信成都公司有權立即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好政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款項,并有權要求好政公司另行支付剩余未付款項20%的違約金;五、四川通信成都公司在《2018年龍泉驛區城鄉發展治理平臺系統信息化技術服務合同》項下已交付使用2000臺電子屏設備,自2020年6月19日起,上述設備的使用、維護、保管等全部有關事宜均由好政公司自行負責;上述設備于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期間產生的網絡服務費由好政公司自行承擔;六、好政公司未付清相應款項前,四川通信成都公司保留《2018年龍泉驛區城鄉發展治理平臺系統信息化技術服務合同》項下已交付使用2000臺電子屏設備的所有權;七、四川通信成都公司自愿放棄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八、案件受理費83960元,減半收取41980元,由四川通信成都公司負擔。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川0191民初3165號民事調解書,對前述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了確認。
上述調解書生效后四川通信成都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20)川0191執4503號。在執行過程中,因未發現好政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四川通信成都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川0191執4503號執行裁定,裁定終結(2020)川0191民初3165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2016年3月24日,周杰、楊謙簽署成都長鏡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鏡頭公司)章程,發起設立長鏡頭公司。長鏡頭公司章程載明,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股東周杰出資400萬元、楊謙出資10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56年3月23日。
2017年7月17日,楊謙、周杰分別與陳興勇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楊謙將其持有的長鏡頭公司100萬元(認繳100萬元、實繳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20%的股權全部轉讓給陳興勇,周杰將其持有的長鏡頭公司其中的235萬元(認繳235萬元、實繳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47%的股權轉讓給陳興勇。當日,長鏡頭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上述股權轉讓并同意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好政公司、通過公司新章程。當日,周杰、陳興勇簽署的好政公司章程載明,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股東陳興勇出資335萬元、周杰出資165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56年3月23日。
2018年6月20日,陳興勇、周杰分別與何會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陳興勇將其持有的好政公司260萬元(認繳260萬元、實繳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52%的股權轉讓給何會全,周杰將其持有的好政公司165萬元(認繳165萬元、實繳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33%的股權轉讓給何會全。當日,好政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上述股權轉并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好政公司章程修正案載明,股東陳興勇出資75萬元、何會全出資425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56年3月23日。
2018年11月26日,陳興勇與肖華菁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陳興勇將其持有的好政公司15%的股權(認繳75萬元、實繳0萬元)轉讓給肖華菁。當年12月5日,好政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上述股權轉讓并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好政公司章程修正案載明,股東肖華菁出資75萬元、何會全出資425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56年3月23日。
2019年1月10日,何會全分別與陳健、肖華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何會全將其持有的好政公司420萬元股權轉讓給陳健、5萬元股權轉讓給肖華菁。當月4日,好政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何會全將其持有的好政公司420萬元(認繳420萬元,實繳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80%的股權轉讓給陳健,將其持有的好政公司5萬元(認繳5萬元,實繳0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5%的股權轉讓給肖華菁;同意并通過公司章程修正案。好政公司章程修正案載明,股東陳健出資420萬元、肖華菁出資8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56年3月23日。
2020年9月14日,肖華菁與徐娟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肖華菁將所持有的好政公司股權80萬元(認繳80萬元、實繳0萬元,占注冊資本16%)轉讓給徐娟。當日,好政公司召開股東會并形成決議,同意上述股權轉讓并通過公司新章程。好政公司新章程載明,股東陳健出資420萬元、徐娟出資80萬元,出資時間均為2056年3月23日
判決結果
駁回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異議請求。
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合議庭
審判長晏銳
人民陪審員岳云川
人民陪審員徐小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雨瀟
判決日期
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