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新津騰中筑路機械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91執異239號
判決日期:2021-05-30
法院: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在本院執行泰和泰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泰和泰律所)與新津騰中筑路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中筑路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泰和泰律所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泰和泰律所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2019)川0191執10638號《情況說明》,繼續執行騰中筑路公司對蘭州通用機器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債權、直接從蘭州通用機器制造有限公司或其破產管理人賬戶查封并扣劃相應債權金額1959850.521元。事實與理由:法院在執行泰和泰律所與騰中筑路公司一案中于2020年1月9日向騰中筑路公司的債務人蘭州通用機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通用公司)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通知書。但在向蘭州通用公司發出前述法律文書后,法院并未采取進一步的執行措施,且于2020年6月1日向泰和泰律所出具了《情況說明》,載明蘭州通用公司目前處于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符合采取執行措施條件。泰和泰律所認為,蘭州通用公司的《重整計劃》確定的執行期已于2020年5月31日屆滿,《情況說明》中關于處于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而不予執行理由不能成立;即便蘭州通用公司處于破產重整期,按照《重整計劃》內容,蘭州通用公司按重整計算清償債務是其應有之義,只要騰中筑路公司享有的債權已到期,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則并不會對蘭州通用公司破產重整產生不利影響;騰中筑路公司對蘭州通用公司享有的債權屬于可供執行的到期債權,在蘭州通用公司重整計劃期屆滿仍拒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法院應當繼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22日,本院立案受理泰和泰律所與騰中筑路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雙方確認:騰中筑路公司尚欠泰和泰律所服務費199.8萬元(含雙方于2014年4月28日簽訂的《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專項法律服務合同書》、于2017年6月25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于2018年3月16日簽訂的《關于新津騰中筑路機械有限公司訴蘭州通用機械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案件委托代理的備忘錄》三份合同項下的全部服務費);二、騰中筑路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泰和泰律所支付服務費199.8萬元,泰和泰律所在收到上述服務費后須向騰中筑路公司開具發票;三、泰和泰律所自愿放棄其余訴訟請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川0191民初14967號民事調解書,對前述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了確認。
上述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泰和泰律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9)川0191執10638號。執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川0191執10638號執行裁定,裁定凍結騰中筑路公司對蘭州通用公司享有的債權230萬元;同日本院向蘭州通用公司作出(2019)川0191執10638號協助執行通知,要求該公司協助本院將騰中筑路公司對該公司享有的230萬元債權予以凍結;同日本院向蘭州通用公司發出(2019)川0191執10638號通知書,告知該公司自收到該通知后十五日內向泰和泰律所履行對騰中筑路公司到期債務230萬元。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蘭州通用公司送達了前述法律文書。2020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9)川0191執10638號《情況說明》,載明因蘭州通用公司目前處于破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符合采取執行措施條件。
另查明,2018年1月19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蘭州中院)立案受理騰中筑路公司與蘭州通用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蘭州中院經審理后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甘01民初134號民事判決,判決確認騰中筑路公司對蘭州通用公司享有債權4204540.82元及利息110246.56元,合計4314787.38元;案件受理費40436元由蘭州通用公司負擔。
蘭州通用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蘭州中院申請破產重組;蘭州中院于2017年6月27日裁定予以受理,同年8月9日該院作出裁定,裁定對蘭州通用公司破產重整并指定甘肅重振清算事務有限公司為破產管理人。
2018年5月24日,蘭州通用公司管理人編制《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第一部分“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載明: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23日期間,對管理人未確認債權持有異議且訴訟確認債權人1家,確認債權額為4355223.38元。第三部分“債權的分類和債權調整方案”載明:對于管理人列明的職工債權,100%清償,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數為準;稅收債權組1家,確認優先受償金額7557150.03元,100%清償。截至2018年5月24日,已審查確認且債權人無異議的普通債權36位債權人42筆債權,債權金額合計1176429347元(含稅款滯納金)。第四部分“債權的受償方案”載明:300萬以上普通債權總額為1162993672元,共18筆,清償比例為45%。在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三個月內支付50%,剩余50%債權在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完畢。第六部分“重整計劃的執行和監督期限”載明:重整計劃的執行期為自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至二十四個月,期滿日下列事項應全部完成:(一)出資人權益按計劃調整完畢;(二)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按計劃償付完畢;(三)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按計劃償付完畢;(四)普通債權按計劃償付完畢。蘭州通用公司破產管理人編制的《無異議債權統計表》顯示,債權人騰中筑路公司確認的債權金額包括本金4204540.82元、利息110246.56元、其他40436元,合計4355223.38元。
2018年5月31日,蘭州中院作出(2017)甘01民破1號之二民事裁定,載明“破產管理人提出的蘭州通用公司債券清償方案,內容包括了對抵押擔保債權人、職工債權、稅收債權、普通債權的處置,在表決中,抵押擔保債權人已與投資人就債務清償達成一致,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予以全額清償,其表決組予以全票通過;普通債權組中包括300萬元以下22筆小額債權全部予以清償外,其他普通債權15筆,清償比例為45%,經審查認為,普通債權組經過兩次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人數過半,債權金額超過該表決組的三分之二,且該清償比例明顯不低于蘭州通用公司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不超過15.8%的清償比例,考慮到對核心資產抵押優先及資產變現過程中的各種因素,該清償比例可能還會降低。綜上,上述重整計劃(草案)內容涉及對重整企業的經營方案、債權清償方案、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費用的承擔及支付、投資人股權比例的調整等,對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位列明的項目均已涉及,該方案利用重整投資人及蘭州通用公司各自優勢,制定有明確的發展方向,重整計劃具有可行性,符合法律規定裁定批準的條件。”該院遂裁定批準債務人蘭州通用公司重整計劃、終止債務人蘭州通用公司重整程序
判決結果
撤銷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2019)川0191執10638號《情況說明》。
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晏銳
人民陪審員岳云川
人民陪審員徐小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張雨瀟
判決日期
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