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紅與陜西省榆林林業學校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陜0802執恢410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5-30
法院: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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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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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443號民事判決書,于2014年9月26日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向申請執行人支付貨款2294895.41元,并承擔受理費14180元、執行費25490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查明了被執行人陜西省榆林林業學校的銀行存款賬戶有余額,現需凍結上述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款項
判決結果
凍結被執行人陜西省榆林林業學校銀行賬戶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馬春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牛偉
判決日期
2021-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