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塘支行與姚雙、陳菊梅、蘇丙子、姚七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324執149號
判決日期:2021-05-29
法院: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江蘇睢寧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塘支行與姚雙、陳菊梅、蘇丙子、姚七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睢寧縣公證處作出的(2020)徐睢證執字第335號執行證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執行標的為:人民幣八萬一千七百四十五元六角六分及至償還完全部債務之日止的利息。因義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執行措施:
1、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
2、依法通過司法查控網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登記、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等財產信息進行查詢。
3、依法凍結并劃撥被執行人銀行存款15347.71元。
4、依法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
5、再次通過司法查控網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房產登記、工商登記、車輛登記等財產信息進行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6、與申請執行人談話,其暫時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認可本院的查詢結果,書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款到位15347.71元。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胡海北
審判員周柯柯
審判員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蘇可
判決日期
2021-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