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柱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105民初1068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元柱訴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元柱、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忠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元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初,原告樓上(六層)暖氣主管道爆裂漏水,將原告家中浸濕,導致原告財物損失共計2000元,原被告協商未果,訴請保護。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因暖氣管道漏水將其家中浸濕不屬實,我方沒有給其造成任何損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的價值沒有證據證明。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了五張紙質照片,證明樓道管道井墻壁被淹,堆放的財物受損。被告認為暖氣管道漏水將其家中浸濕不屬實,我方沒有給其造成任何損失,原告主張的財產損失的價值沒有證據證明。經核實,雙方認可樓道管道井墻壁被淹,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堆放在樓道管道井處損失財物的品種、數量、價格
判決結果
駁回李元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李元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范思峰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世超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