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君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無錫城市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213民初8628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無錫君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騰公司)與被告無錫城市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文化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君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彥君,被告城市文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坤、劉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君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價款74157.0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素有業務往來。2019年1月始,原被告達成合意,由原告為被告策劃舉辦無錫金茂逸墅2019年一季度至二季度的暖場活動,期間涉及“烤全羊及海底撈活動”價款97364.82元、2019年6月1日“兒童節活動”價款6598.5元、2019“端午節活動”9693.7元,還有“砸金蛋活動”價款500元等系列活動的執行,當初約定完成合同內容的一個月后支付所有活動款,現原告已完成活動,被告僅支付“烤全羊及海底撈活動”價款97364.82元中的40000元,余款57364.82元未付,另“兒童節活動”6598.5元、“端午節活動”9693.7元、6月“砸金蛋活動”500元均未付,上述共計74157.02元。
被告城市文化公司辯稱:對于原被告關于金茂逸墅2019年一季度暖場活動合同書中約定的服務內容均予認可,但君騰公司在實際履行合同中,未與被告商議,單方超出合同金額的部分屬原告個人行為,被告有理由拒絕支付。對“兒童節活動”、“端午節活動”的事實及活動金額分別為6598.5元、9693.7元均無異議,且未支付。對于6月“砸金蛋活動”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0月起,君騰公司與城市文化公司進行合作,由君騰公司為城市文化公司執行活動(城市文化公司負責策劃、君騰公司負責執行),相關項目活動由君騰公司與城市文化公司項目經理張馳對接。2019年上半年,君騰公司為城市文化公司提供無錫金茂逸墅暖場活動執行舉辦服務。2019年4月12日,君騰公司向城市文化公司開具了金額分別為54258.66元、5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名稱為“活動策劃服務費”。2019年5月7日,雙方補簽“關于無錫金茂逸墅2019年一季度暖場活動合同書”,載明:“甲方:城市文化公司,乙方:君騰公司甲方委托乙方就“無錫金茂逸墅2019年一季度暖場活動”達成如下協議:一,服務時間:活動時間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二,乙方服務內容:紫砂壺+讀書會5800、萬年歷6000、中國結5500、巧克力5541、三文魚7000、火鍋40000、元宵節5896、花道6406、女神節8538、生態瓶5541、高爾夫5000,總計101222,含稅104258.66。三、服務收費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為無錫金茂逸墅2019年一季度暖場活動的合同,合同總價104258.66元,本合同價款中已包含了乙方為完成本合同內容中所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稅金、管理費等;付款方式:活動結束并經甲方確認過后3個工作日之內支付,付款前乙方提供稅率為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付款等”;同日,城市文化公司向君騰公司支付104258.66元。2019年5月8日,君騰公司向城市文化公司開具金額為5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服務名稱為“服務費”。2019年5月17日,城市文化公司支付君騰公司500元。
訴訟中,君騰公司稱,金茂逸墅2019年一季度暖場活動合同是2019年5月7日簽署。火鍋及烤全羊活動持續時間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28日,連續多場,大概有十場左右。當時與李彥君對接的城市文化公司的員工張弛跟李彥君說這筆合同分成烤全羊和海底撈兩筆走,和李彥君商量首次一季度走一筆40000元,余款二季度暖場走賬。君騰公司一共為城市文化公司進行了5月和6月兩次“砸金蛋活動”,城市文化公司支付的是5月份的“砸金蛋活動”款項500元,6月份的500元未付。
君騰公司為證明其在2019年1月1日至28日間,舉辦多場“烤全羊及火鍋活動”的活動金額及6月“砸金蛋活動”價款500元,提供下列證據:
1,自行制作的“金茂物料清單”,該清單注明有帳篷、桌子等物品及食材、飲料、烤全羊、海底撈等,小計95694元,已付40000余款55694元,稅收3%,其中95694元的稅為2870.82元,含稅為98564.82元;余款55694元的稅為1670.82元,含稅價為57364.82元。
2,在金茂逸墅售樓處舉辦活動的照片(拍攝時間為2019年1月25日)、君騰公司法定代表人朋友圈活動截圖(2019年1月8-11日,13日、15日、18日、22日)。
3,城市文化公司原員工張弛證言:我在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在城市文化公司任職,任事業部經理。到城市文化公司之后,開始與君騰公司合作,從2018年年底至2019年5、6月份。金茂逸墅的一系列活動包括一季度、二季度活動,有部分是君騰公司做的(主要是火鍋活動),火鍋活動是周期性的活動,2019年1月份做了十幾場火鍋、烤全羊美食類的活動,大概成本在9萬余元至10萬元,該活動是金茂逸墅的對接人牟偉交給城市文化公司做的,火鍋、烤全羊因金茂內部出現失誤,忘了立項,但活動已經做了,金茂提出將火鍋活動進行拆分,40000元以火鍋的名義做到了一季度,部分以圈層的名義做到了二季度活動款項中,具體金額記不清,剩余部分做到了三季度以及其他活動中,具體金額無法明確,2019年一季度9萬余元的火鍋、烤全羊活動都是君騰公司做的,合同中的火鍋金額總共是9萬余元,但該9萬余元直接放進這次活動放不進去,甲方提出拆分,把款項放到后面活動中支付,我作為公司員工,為了回款,同意了甲方的方案,我們先把40000元先放到君騰公司的這個活動中,先騰一部分錢出來,后面款項等金茂付款,公司再付給君騰,這件事我和采購部負責人張曉波說過,他也同意了。除了40000元的,后面沒有簽合同,因為經過拆分之后合同如何付款都不清楚了,所以沒有簽訂,需要金茂與城市文化公司確定好怎么簽、款項如何支付,城市文化公司才能與君騰公司簽合同具體確定如何拆分。對君騰公司出具的“金茂物料清單”我見過,涉及的就是有爭議的火鍋、烤全羊活動,金額98564.82元是經過公司確認的,就是公司應付給君騰公司的。君騰公司一共做過兩次“砸金蛋活動”,大概2019年2、3月份一次、4、5月份一次,公司可能付了一次錢,后面一次不清楚。
證據4,2020年7月20日,君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彥君、城市文化公司代表劉征、原部門負責人欽淵、張馳等人的談話錄音,該錄音中,李彥君:“那我是這個錢這個70000多”,劉征:“這個我不可能全認,剛剛給我們那個老板也商量過了”,李彥君:“就自己認多少嘛…”,劉征:“火鍋這塊我只能認一半”…,李彥君:“其它的那三筆,500塊的那個,還包括六千多的那都認”,劉征:“嗯,對、對”…,欽淵:“錢,錢認了嗎,那金茂錢認了嗎”,劉征:“不認啊,這個烤全羊不是分開做的嗎,人家不認啊…”。
城市文化公司質證意見:
證據1,該清單系君騰公司單方制作,沒有經過我公司認可同意,對于清單中超出合同約定的物料和項目我方不予認可。
證據2,該組證據并不能反映是在雙方約定的金茂逸墅場地舉辦,也不能反映出與君騰公司所稱的活動時間每天對應,對真實性不予認可。
證據3,從證人身份上說,證人在城市文化公司公司任職時,因自己不規范的工作行為給公司造成一系列損失之后才離職,客觀上與公司存在反對立場,主觀上也傾向于作出不利于公司的陳述,不具備能夠陳述出符合客觀事實的主體資格;從證明內容來說,證人作為一名公司普通員工,所經手的合同應當經過公司的審批方能具備代表公司意見的法律效力,除合同以外的陳述部分均無其他書面證據佐證,事實上也與城市文化公司所掌握的實際情況不符,不應當被采納,烤全羊、海底撈活動為證人與君騰公司的授意行為,即沒有經活動方的書面確認,也沒有經所在單位的書面確認,屬于無權代理
證據4,對合法性、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有異議,根據談話內容,并不是劉征代表公司對所有款項的確認;城市文化公司帶領錄音中的相關人員到公司目的是為了通過談判和解的方式確認最終款項的和解金額,劉征在錄音中對于支付款項及數額的表達并不能代表公司對于欠款金額法律上的認定;欽淵以及張馳在城市文化公司工作期間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涉嫌職務侵占等行為與公司尚有法律問題未解決,將欽淵、張馳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非常不妥,通過錄音也能反映出雙方未就項目款項的和解金額達成一致
判決結果
無錫城市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無錫君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74157.0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54元,由無錫城市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該款已由無錫君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墊付,無錫城市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無錫君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劉堅
人民陪審員閻志萍
人民陪審員俞筱鈺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萬杏
書記員盧瀟瀟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