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山西定襄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薄駿忠借款合同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晉0921執1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山西省定襄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山西定襄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薄駿忠借款合同一案中,定襄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晉0921民初55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罰息(扣除已支付利息13168.6元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起,月利率11.13‰計算,逾期加罰比例50%,直至實際清償完畢為止),依法承擔訴訟費1150元、執行費612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及財產情況作出如下執行措施:
1、本案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
2、本院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薄駿忠名下有兩筆銀行存款分別為140.26元、100.33元,并都已劃撥至定襄縣人民法院執行賬戶,除此存款以外無其他存款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
3、經本院到定襄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反饋無被執行人的房產登記信息。
4、本院通過忻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襄管理部查詢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經查詢被執行人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
5、經本院到定襄縣國土資源局查詢,反饋無被執行人的檔案登記信息
6、本院已對被執行人薄駿忠納入失信名單,并限制高消費,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7、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同意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有財產或財產線索再立案執行。
綜上所述,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法院調查結果,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暫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依法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如果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財產線索時,可隨時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債權。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薄海偉
審判員張磊
審判員薄榮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梁磊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