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躍與哈爾濱東方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黑0103民初3513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躍與被告哈爾濱東方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合同糾紛一案,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明躍訴稱,2014年12月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專利代理協議,原告委托被告辦理專利申請及其相關業務。包括專利授權后年費的催繳工作。雙方約定了代理費用。協議約定有效期為3年,期滿未提出變更的,視為合同繼續有效。協議簽訂后原告先后委托被告代理5個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5個專利均為播種機。系原告一次次研究并實踐,不斷更新技術的成果。5個播種機的,專利均被授權。2018年6月26日最后一個大壟大豆五行播種機專利被授權。這個專利是在前4個專利的基礎上原告進一步改進,技術最先進、最完善、產量最高的最終成果。按協議第四條約定被告還負責專利授權后年費的催繳工作,并按每次繳費標準的10%收取手續費。故從2015年開始5個專利被授權后的年費均由原告交付給被告由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代繳。2018年7月10日原告最后一個專利被授權后,原告就放棄了前4個專利年費的繳納。將最后一個專利2L201721137731第二年的年費140元交付給被告代繳。2019年8月12日原告將第三年年費140元按被告要求的方式,電匯給被告法定代表人陳曉光。辦理電匯后電話通知了陳曉光。幾天后又電話詢問陳曉光年費是否匯到。陳曉光告知款到了。2020年8月又到交年費的時候的了,原告給陳曉光打電話,陳曉光說專利被取消了,原告電匯的專利費給原告返回來了。被告承諾不收取代理費無償為原告再申請一個播種機專利。但是技術肯定需要進行更改。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承擔責任,被告拒不承認自己有過錯。綜上所述,被告作為代理人按照協議約定負有催告并為原告代繳專利年費的合同義務。協議雖然約定有效期為3年,但是約定的有效期滿后,雙方均未提出變更或解除。視為合同繼續有效。而且被告于2018年7月10日依然收取原告的專利年費代為繳納。雙方的專利代理協議繼續有效并實際履行。2019年8月12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方式將年費匯給陳曉光,匯款收據中已經明確填寫了陳曉光的電話及被告的名稱、地址,也注明了專利號。匯款到達當地銀行后,工作人員必然會電話通知陳曉光取款。原告也在匯款后電話通知了陳曉光。而且陳曉光告知原告款到了。但是陳曉光沒有在銀行規定的期限內取款導致此款被銀行退回。陳曉光也沒有將未取款的事實告知原告,更沒有按協議約定向專利局為原告代繳2019年年費。被告的過錯行為直接造成原告的專利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及延長的期限內繳納年費而終止。原告為研制播種機取得專利授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播種機已經準備生產并推廣,原告還沒有收益專利就終止了。被告作為代理機構極不負責任不到銀行取款,不為原告代繳年費,不在合理期限催告原告,導致原告補繳年費的機會都失去。辛苦研制的播種機專利授權終止。被告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直接造成原告獲得專利授權投入的全部錢物損失,專利授權后獲得的專利價值及其他可得利益落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四百零六條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的全部經濟損失。
哈爾濱東方專利事務所提起反訴稱,當事人雙方于2015年初相識,反訴被告委托反訴原告辦理已經申請,但是專利局認為不能授權的案外專利,專利申請號為201420549277。由于技術方案的原始缺陷無法彌補,該申請于2015年10月30日公告撤回,2015年1月改報其他專利。此后,反訴被告又陸續申請過幾個專利,都沒有任何人感興趣,都沒轉讓出去,沒有形成規模和生產力。這些專利都在取證書繳納第一年和第二年年費之后,在2017年就都終止了。原審原告說涉案專利授權后才終止其他專利,與客觀事實不符。前面的專利和涉案專利除了都是農業機械,都不被社會認可以外,技術方案均不相同。反訴原告為反訴被告代理專利都是代理到專利授權為止,授權后繳納年費需要另交代理費另行委托。如果繳費各方面符合規定反訴原告才接受委托為其繳官費費用,反訴被告并沒有將費用交到反訴原告的賬戶,也沒有到反訴原告事務所繳納費用。反訴被告2020年1月就知道該款項已經從郵局返回,如果他認為專利很有價值,應當立刻向專利局繳費,從任何郵局、任何銀行都可以繳費,也可以再次交給反訴原告,但是他沒有這樣做。直到可查詢期限超過一年,不能查詢了,反訴被告才一反常態,說還想要這個專利。2020年9-10月雙方重新確認新申請專利的事情,反訴被告委托反訴原告,再次為其申請專利,并郵寄了辦理新專利需要的材料,當反訴原告完成代理工作將專利申請上報國家之后,反訴被告不僅沒有將代理費轉繳過來,反而向貴法院起訴反訴原告。反訴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專利代理費166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相關費用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合議庭
審判長郭玉儒
人民陪審員尹若玲
人民陪審員于麗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
書記員高虹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