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啟源閥業有限公司、邯鄲市雙力閥門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冀0424執199號
判決日期:2021-05-28
法院:成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與被執行人啟源閥業有限公司、邯鄲市雙力閥門制造有限公司、洪本世、胡俊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成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24民初39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5093109.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84782元,執行費92493.11元。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強制執行措施:
一、2019年4月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2019年4月4日進行了網絡查控,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未查找到財產。
三、2019年5月31日進行了傳統查控,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住房公積金、工商登記信息、收益類保險、金融理財產品,查封并拍賣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及房產,經過一拍、二拍、變賣均已流拍,申請人不接受以物抵債。
四、2020年4月6日進行第二次網絡查控,未查找到被執行財產。
五、已依法將被執行人啟源閥業有限公司、邯鄲市雙力閥門制造有限公司、洪本世、胡俊限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判決結果
終結河北省成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24民初229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武越興
人民陪審員:任南
人民陪審員:王飛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振亞
判決日期
2021-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