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哈爾濱中米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煊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21)黑0110民初2049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哈爾濱中米科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米科技)、黑龍江煊垚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煊垚建筑公司)、第三人黑龍江省褚峰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褚峰米業)、第三人吳漢濤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2017年9月15日,第三人吳漢濤及案外人江衛民以被告煊垚建筑公司名義與被告中米科技簽訂《中米集團微型企業園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中米科技將其微型企業園A區配套工程發包給被告煊垚建筑公司,工期70天,合同價款910萬元。2017年10月11日,原告與被告煊垚建筑公司簽訂《施工承包合同》,被告煊垚建筑公司將總承包的中米集團微型企業園A區消防外網配套工程承包給原告。承包范圍:A區廠內消防外網工程;合同一口價40萬元。付款方式:2017年12月25日前支付實際完成工程形象的50%,剩余工程款在2018年4月20日前支付至結算造價95%,剩余5%質保金于一年保修期滿后一次性無息付清。2017年11月15日,工程竣工驗收。2019年12月25日,第三人吳漢濤出具的應付款統計表載明:原告的應付工程款401840.38元、管理費40184.04元、稅金44202.44元、質保金20092.02元。吳漢濤已支付原告工程款90000元,尚欠401840.38元-管理費40184.04元-稅金44202.44元-90000元即227454元。第三人吳漢濤與褚峰米業尚有未結算款項300余萬元。2019年8月9日,被告中米科技與第三人褚峰米業簽訂《哈爾濱印刷園區微型企業園A、B項目分割協議》載明:哈爾濱印刷園區微型企業園系雙方合作開發,各出資50%。因中米科技比褚峰米業少投入37879131.59元,經協商用A區7836.12平方米房屋抵帳給褚峰米業,抵賬19396042.59元,剩余18483089元,從褚峰米業應承擔債務總額中扣減。2020年11月4日,被告中米科技與被告煊垚建筑公司簽訂《施工合同解除協議》,約定:協議簽訂之日起中米科技無條件收回2017年9月15日簽訂的《中米集團微型企業園配套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原合同同時作廢,煊垚建筑公司自愿撤銷有關法院訴訟,此后不再提起任何訴訟及仲裁;前期工程施工產生的一切費用,經雙方核算后中米科技已全部付清,雙方再無任何因施工合同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協議簽訂前煊垚建筑公司因前期工程施工所導致的債權債務由煊垚建筑公司自行承擔,中米科技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煊垚建筑公司給付原告工程款226000元,中米科技在褚峰米業未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給付責任。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226000元為基數,按照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給付之日;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放棄了對中米科技、煊垚建筑公司、吳漢濤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第三人黑龍江省褚峰米業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230000元(含工程款226000元、訴訟費及律師費4000元),此款于2021年4月22日給付50000元,余款180000元于2021年5月10日前付清;
二、原告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放棄對其他被告及第三人主張工程款。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4690元,減半收取計2345元,由原告國宏消防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于海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袁越
書記員王佳瑩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