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潤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永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1522民初3535-2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信陽潤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張永鳳、第三人張永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凍結被告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35128.5元的等值財產。因該案已經調解結案,現原告向本院申請,請求撤回上述保全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解除(2020)豫1522民初3535-1號民事裁定書中對被告河南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價值635128.5元財產的保全;
二、解除對王澤名下號牌為豫S×××××的奧迪牌小型轎車的查封。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姚國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陳珊珊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