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州雨潤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105民初3327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千公司)與被告徐州雨潤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雨潤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宋玲獨任審理。原告大千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寶鋒、姚丹琳,被告徐州雨潤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789478元。2、被告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以8891210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以898268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費用。事實和理由: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徐州雨潤新城居住小區安置房地塊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YR-CC-201512-010),約定由原告承包徐州雨潤新城居住小區安置房A區和B區地塊景觀綠化工程,同時對工程款支付、竣工結算等事項進行約定。依據該合同第5條,被告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6個月時支付硬景、安裝等工程款至審計金額的95%,支付苗木工程款至審計金額的90%;余款作為質保金,兩年養護期、質保期屆滿后支付,質保期與養護期均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依據第13條,如被告逾期付款,應支付應付款項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工程開工后,原告積極展開施工,2017年7月20日案涉工程全部通過被告竣工驗收。2018年7月12日,被告出具《竣工結算審核定價單》,最終審定結算造價11839478元,其中硬景、安裝工程造價5713584元,綠化工程造價6125894元。故被告應于2018年1月20日支付工程款10941210元(5713584元*95%+6125894元*90%),2019年7月20日支付剩余工程款898268元。然而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僅支付2050000元(包括扣除養護費50000元),尚欠工程款共9789478元,經原告多次催告仍拒絕支付。
被告徐州雨潤公司答辯稱,原告訴請的工程款,雖經被告結算定價,但是尚未經審計,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支付審計價款的要求,同時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達到文明工地、優質園林獎等建設的要求,被告認為相關綠化工程應達到優質,但是原告所做僅為合格,故被告有權暫時止付相關款項,待原告按約履行完畢相關合同約定,相關工程款完成審計之后再予給付,故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0月8日,原、被告簽訂《徐州雨潤新城居住小區安置房地塊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徐州雨潤新城居住小區安置房A區和B區地塊景觀綠化工程,合同第5條約定,被告應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滿6個月時支付案涉硬景、安裝等工程款至審計金額的95%,支付苗木工程款至審計金額的90%;余款作為質保金,兩年養護期、質保期屆滿后支付,質保期與養護期均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收到原告的書面催告通知后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應從催告期滿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應付款項的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此外,雙方還簽署了一份《景觀建設戰略合作協議書》,協議中載明首期合作工程包括雨潤新城A3-1和A4-1地塊、慈善山莊、安置房小區景觀工程及白塔寺景區建設(含寺廟街)等獨立工程,原告保證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文明施工規范,達到“標準化合格工地”和“文明施工工地”;積極申報國家、省、市園林工程獎,獲獎項目不少于60%。該協議書無簽訂日期。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了施工。2017年7月20日,案涉工程通過被告竣工驗收。2018年7月12日,原、被告簽訂《竣工結算審核定價單》,載明開/竣工時間為2015.10.10/2017.6.5,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11839478元,保修款為898268元(其中硬景、安裝285679.2元,綠化612589.1元,質保兩年),應付余額為10941210元。
又查明,被告分別于2019年1月3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1月31日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019年2月2日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合計已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另扣除綠化水電等費用50000元,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9789478元。原告已將案涉工程款11839478元的江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被告。
還查明,原告原名為大千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在工商管理部門更名為現名稱。
庭審中,原告陳述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陳述原告未按合同約定達到文明工地、優質園林等建設的要求,工程款未進行審計,故其有權暫時止付相關款項,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涉案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雙方就結算價款已達成一致,付款條件已成就。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徐州雨潤新城居住小區安置房地塊景觀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景觀建設戰略合作協議書、建設單位驗收證明單、竣工結算審核定價單、付款憑證、工程款發票、工作聯系函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徐州雨潤置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欠款9789478元及利息(以9789478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782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85782元,由徐州雨潤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宋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曹飛
書記員張馨予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