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華業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南陵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223民初1445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南陵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華業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電力公司)訴被告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陵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陵縣凱迪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業電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易,被告南陵縣凱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海賓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撤回對凱迪生態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華業電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在工程款514.1346萬元范圍內就“南陵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生物質發電廠”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華業公司訴凱迪生態、凱迪能源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南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2020)皖0223民初190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凱迪生態、凱迪能源于判決生效后20日內向華業公司支付工程款514.1346萬元及違約金38.169189萬元。判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業已生效。該生效判決對于案涉工程款的認定依據為《施工合同結算協議》,此協議由發承包人雙方于2019年10月31日簽訂?!睹穹ǖ洹返诎税倭闫邨l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最新規定,華業公司有權在凱迪生態、凱能能源應當給付工程款之日起18個月內行使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目前該權利行使期限尚未屆滿,且被告截止目前仍未履行工程款給付義務,故原告華業公司得以請求確認對案涉“南陵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生物質發電廠”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綜上,原告訴請確認對案涉工程具有優先受償權,具有生效判決、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支持,請求貴院依法支持。
被告南陵縣凱迪公司辯稱,一、原告構成重復起訴,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二、原告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超過法定行使期限,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本院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20年5月華業電力公司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514.1346萬元及違約金38.169189萬元。本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確認工程款支付日期為2019年10月31日。2012年3月12日,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被告南陵縣凱迪公司所欠的工程款514.1346萬元,原告對其所承建“南陵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生物質發電廠”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浙江華業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對“南陵縣凱迪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生物質發電廠”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895元,由原告浙江華業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汪世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朱若浴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