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9民初3910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和勞務)與被告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貝建筑)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釗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同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和勞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袁,與被告金貝建設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永和勞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傷待遇費用63144.20元(90206元×70%);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執行費877元(1253元×70%);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10日被告作為甲方與原告作為乙方訂立《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勞務分包合同》,被告將該土建工程的勞務分包給原告事實。2018年4月24日原告雇請的民工王應才在該建設項目作業過程中不慎摔倒致左足受傷,經重慶市南川區人民醫院診斷為:左足4跖骨折。2019年2月25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王應才所受傷害為工傷;2019年8月2日經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王應才傷殘等級為十級。2020年1月14日王應才向重慶市南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原告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共計131592元。重慶市南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南川勞人仲案字(2020)第6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由原告支付王應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283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3628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442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6407元、勞動能力鑒定費400元、勞動能力鑒定檢查費726元、交通費320元,共計90206元。根據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勞務分包合同第九條工傷事故賠償的約定“甲方為乙方進場工人購買商業保險,醫藥費在貳萬圓內由乙方負責,應由甲方負責保保險;發生傷亡事故時,扣除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后,甲方承擔70%,乙方承擔30%。”該裁定書生效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比例支付王應才工傷待遇費用,但被告均借故拖延,后王應才向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原告予以執行,產生執行費1253元。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給原告造成了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金貝建筑辯稱,被告承接了重慶市南川區隆化職業中學校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并將土建工程勞務發包給原告,并與原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事后被告才得知,原告將勞務轉包給了駱坤,由駱坤在具體負責案涉項目。原告于2016年12月進場施工,于2018年3月完成工程建設并離場,被告雇請的民工王應才是2018年4月24日受的傷,王應才受傷時并未為被告承接的項目提供勞務,其受傷與原告所承接的項目沒有任何關聯性,原告自愿認可其雇請的民工在涉案工程已完工的情形下所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系原告的處分行為,與被告無關。原告的項目勞務負責人駱坤在為被告提供勞務的同時也在為澤京萬達廣場工程提供勞務,被告認為,原告的項目勞務負責人駱坤是基于答辯人簽訂的合同對其有利,故在被告完成工程近一年以后才向王應才提供虛假的證據,與王應才惡意串通,損害答辯人利益,事實證明,原告已于2018年3月完成全部承接勞務。原、被告雙方約定被告僅為原告進場工人購買商業保險,發生傷亡事故時,扣除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后,被告承擔70%而不是原告承擔了工傷保險責任后的70%。原告并未舉示保險公司已承擔的比例。被告認為,王應才2018年3月已離開隆化職中項目,原告的項目負責人駱坤安排其前往其他工地,原告在案件中未對事實進行調查核實的情形下就委托了駱坤對王應才的工傷性質認定申請予以認可后對王應才進行賠償,系原告的自主權,原告向被告主張并未向被告提供勞務的王應才的工傷保險責任于法無據,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勞務分包合同》,約定被告(甲方)將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土建工程勞務分包給原告(乙方),其中建筑面積包干價部分主要工作內容9室內抹灰工程寫明:1)墻體不同材料的墻體界面處按設計要求掛熱鍍鋅鋼絲網、鋼筋混凝土面層界面處理、室內所有墻面抹灰(含電井、水井、風井、出屋面所有非外保溫部分等以及天棚打磨平整)。……分包工資期限約定:從乙方隊伍進場起,至本合同約定的勞務分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工傷事故賠償約定:甲方為乙方進場工人購買商業保險,醫藥費在貳萬園內由乙方負責,應由甲方負責報保險;發生傷亡事故時,扣除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后,甲方承擔70%,乙方承擔30%。雙方還就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2018年8月22日,原、被告雙方進行了結算。
2020年1月14日,案外人王應才向重慶市南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2018年4月24日,其在永和勞務承建的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工作時,摔倒受傷。傷后到南川區人民醫院治療,被該院診斷為左足4跖骨骨折。2019年2月25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9年8月2日,被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拾級,無生活自理障礙。故要求永和勞務支付其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31592元。重慶市南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查明:王應才在永和勞務承建的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從事雜工工作。2018年4月25日15時許,王應才在該項目工地樓棟內站在約1.8米高的腳手架上打磨樓層頂部的墻體,工友在移動腳手架時,王應才由于重心不穩從腳手架上摔落至地面受傷。同日,經重慶市南川區人民醫院治療,傷情診斷為:左足4跖骨骨折、左5跖趾關節脫位。2019年2月25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九人社傷險認字〔2019〕440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應才于2018年4月24日收到的傷害為工傷。2019年8月2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九龍坡勞初鑒字〔2019〕678號《初次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傷殘拾級,無生活自理障礙。并最終裁決由永和勞務支付王應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勞動能力鑒定檢查費等共計90206元。后王應才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凍結了永和勞務的銀行賬戶并劃撥了案款90206元和執行費1253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另案起訴被告的(2020)渝0119民初2398號和2409號民事起訴狀和民事調解書,該兩案中,原告永和勞務自述其按合同約定于2018年3月完成了工程建設。被告同時提交了永安保險建筑工程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正本)復印件、3份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理賠申請書復印件及領條復印件等,保險單復印件顯示投保單位為被告,擬證明其工地受傷人員均進行了理賠,沒有理賠的就不是在其工地上受傷。被告還提交了該項目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27日的施工日志,該施工日志最后一頁寫明:2018年3月27日,1#樓:勞務9人安裝車庫溝蓋板、水電3人穿地下室燈線、項目部2人焊一層花架不銹鋼。2#樓:勞務拆除2#樓塔吊完畢,正式退場、項目部4人抹外墻砂漿。安全備注2#樓塔吊拆完,其他備注勞務公司正式退場。記錄員鄧聰。擬證明該項目勞務公司人員于2018年3月27日已全部撤場,王應才不可能在2018年4月份在涉案項目工程受傷。原告質證認為,原告2018年3月27日撤場,但并不意味該項工程已全部徹底完工,工程完工后還有后續掃尾工作仍需原告處理,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且原告實施的項目處于質保期內,在該期限內原告所的實施行為仍受與被告訂立的勞務合同的約束。故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其他人的工傷與本案無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南川區職業中學擴建工程機械加工實訓中心建設項目勞務分包合同》、《重慶市南川區隆化置業中學擴建工程結算表》、仲裁申請書、南川勞人仲案字(2020)第68號仲裁裁決書、(2020)渝0119執1245號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結案通知書,有被告提交的(2020)渝0119民初2398號和2409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和民事調解書、施工日志,以及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答辯等在案證明,這些證據已經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應由被告承擔的王應才的工傷待遇費用63144.20元。
二、駁回原告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四川金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690元,由原告重慶永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自行負擔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張釗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章弋航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