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德勝與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601民初134號
判決日期:2021-05-27
法院: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德勝與被告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龍房開公司)、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龍港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德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麗梅、萬章平,被告金龍房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興宇,被告深龍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吳德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決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資65800元,并自2018年3月1日起按貸款市場報價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為止,截止2020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為7717元,暫共計為72977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守與理由:2013年10月22日,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龍房開公司")因開發建設凱里市濱江××××期工程所需,委托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龍港公司”)對該工程進行監理。2015年1月,深龍港公司聯系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四名工人到濱江××××期工程進行現場監理,并同意支付給原告的月工資為4500元。2016年10月12日,金龍房開公司與深龍港公司終止監理委托合同,截止當日,深龍港公司確認共欠原告監理工資82800元未付,于2016年年底支付工資12000元。2016年10月18日,金龍房開公司向深龍港公司發出《關于監理合同終止的回復》文件,對拖欠原告等工人工資的事實再一次進行了確認,并承諾在資料及驗收手續完善后付清。后原告仍繼續履行工作職責至驗收完成,金龍房開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工資后,至今仍欠65800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遲延支付?,F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金龍房開公司辯稱:一、我公司與深龍港公司簽訂的《建筑工程監理合同》,原告是深龍港公司的員工,原告與我公司無勞動關系。二、原告與深龍港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簽訂《解除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的濱江××××期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終止協議書》中約定:對于監理機構在履行監理合同中欠現場監理人員工資,2016年10月12日止為272994.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收款賬號及收款人均由深龍港公司提供,并出具相應授權委托書,我公司已按照協議約定全部支付。三、深龍港公司2017年1月24日出具的領款承諾書約定,未將收到的該筆款項全部發放到工人手中,愿意承擔一切責任,特別是有工人前來反映為未從上筆款項中分到工資,經查證屬實后,愿意從還欠的余下工程款中,拿出一半作為罰款。綜上,我公司與原告無勞動關系,請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請。
被告深龍港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庭審中辯稱:1、原告提供的工資數額我們公司認可,但是不認可利息;2、由于我們與原告之前一起去金龍公司協調過,但是我們是有條件的,只要原告能夠提供,我們在一星期之內會支付工資,但是利息是不支付的。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原告出具的以下證據認證如下:1、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二被告無異議,予以采信;2、監理委托合同終止函、終止函回復文件及工程監理移交清單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二被告于2016年10月12日終止監理委托合同及欠原告吳德勝工資82800元的事實。后來被告支付了一部分,以起訴工資數額為主。被告金龍房開公司無異議。認為我們跟原告沒有勞動關系,當初在政府協調中我們確實支付了12000元給原告,我們是直接與深龍港公司對接,而且已經是對好賬的。被告深龍港公司無異議,予以采信;3、監理工程項目拖欠工資清單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被告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原告工資5000元的事實。二被告無異議,予以采信。
對被告金龍房開公司出具的以下證據認證如下:領款承諾書、身份、授權委托書、建設銀行記賬單2張、領據、建設銀行客戶回單、監理委托合同終止協議書、承諾書復印件,擬證明我們已經與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款項已經全部付清,協議已終止。原告與被告深龍港公司無異議,予以采信;
對被告深龍港公司出具的以下證據認證如下:監理委托合同終止的函、終止函回復文件及工程監理移交清單復印件,擬證明對于原告的工資數額認可,但這是付條件的。比如開工前的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甲方提供的相關承包的的合同、現場人員的一手資料(監理日志、監理巡查記錄、監理月報等)及后面的備案資料。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認可證明內容,認為終止函上只是要求監理部進行完善相關資料,而不是原告。我當時是負責與施工方簽字,李延林和潘勝杰來負責資料,后來公司說走了,我們就把資料放在辦公室的柜子里就走了。被告金龍房開公司無異議。本院認為,被告深龍港公司出具的上述證據原告及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離職后必須向被告深龍港公司負責提供相應監理資料的義務,且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雙方已就原告的勞動報酬達成一致意見,并已部分履行,現被告深龍港公司提出該證明內容與案件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辯解以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0月22日,被告金龍房開公司因開發建設凱里市濱江××××期工程所需,委托被告深龍港公司對該工程進行監理。2015年1月,深龍港公司聯系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四名工人到濱江××××期工程進行現場監理,并同意支付給原告的月工資為4500.00元。2016年10月12日,金龍房開公司與深龍港公司終止監理委托合同,截止當日,深龍港公司確認共欠原告監理工資82800.00元未付,于2016年年底支付工資12000.00元。2016年10月18日,金龍房開公司向深龍港公司發出《關于監理合同終止的回復》文件,對拖欠原告等工人工資的事實再一次進行了確認,并承諾在資料及驗收手續完善后付清。后原告仍繼續履行工作職責至驗收完成,金龍房開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向原告支付5000.00元工資后,至今仍欠65800.00元未付。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深龍港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遲延支付。原告李延林遂向本院起訴,提出如前訴訟請求。
另查明:原告與被告深龍港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簽訂《解除凱里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監理的濱江××××期工程監理委托合同終止協議書》中約定:對于監理機構在履行監理合同中欠現場監理人員工資,2016年10月12日止為272994.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收款賬號及收款人均由深龍港公司提供,并出具相應授權委托書,被告金龍房開公司已按照協議約定全部支付給被告深龍港公司。深龍港公司2017年1月24日出具領款承諾書,領取了上述款項,但未將收到的該筆款項全部付清原告等人工資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給付原告吳德勝勞務費658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按貸款市場報價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截止2020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7717.00元;
二、駁回原告吳德勝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812.00元,由被告貴州深龍港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在上訴期內直接向上級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后,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確定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滕新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石娟
書記員石娟(代)
判決日期
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