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蘇0903執恢6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鹽民初字第0228號民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判決書。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江蘇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執行人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還應償還申請執行人江蘇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款計1200余萬元,現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人實際再償還投資款計人民幣935.93萬元(含訴訟費、鑒定費109293.10元),被執行人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東臺市唐洋鎮唐洋溫州商貿城2號樓01室等計28套房地產(整幢樓)房地產以價值人民幣935.93萬元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江蘇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申請執行人作自愿放棄,不再申請法院繼續執行。二、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后,法院解封當日,被執行人須將上述房地產(計28套)網簽至申請執行人江蘇榮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網簽后30日內,被執行人須將上述房地產的權屬過戶至申請執行人名下,所產生的相關稅、費等所有費用,均由被執行人負擔。三、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申請執行人同意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東臺市唐洋鎮唐洋溫州商貿城1號樓、2號樓、3號樓、4號樓房地產解除查封(除3號樓13、14室商業房產外)。四、被執行人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約履行全部義務后,雙方就本起執行案件今后再無瓜葛。五、本案的執行費74196元,由被執行人東臺同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其中,已繳納執行費50000元,再補繳24196元)。六、被執行人在履行全部義務后,申請執行人同意對已被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查封的被執行人名下位于東臺市唐洋鎮唐洋溫州商貿城3號樓13、14室商業房產予以解除查封。七、如被執行人未能按本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則申請法院按原法律文書恢復執行。據此
判決結果
終結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21)蘇0903執恢66號案件。
被執行人如未能按本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則可申請恢復原法律文書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朱文峰
審判員王兆華
審判員陶永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秦一文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