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南南與丁鳳山、吉林融信坤環境技術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吉0104民初5022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曲南南與被告丁鳳山、被告吉林融信坤環境技術有限公司、被告天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朝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曲南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為76689.96元;
2.被告三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1月16日10時00分許,被告丁鳳山駕駛×××輕型自卸貨車,至開運街寬平大路與原告駕駛的普通摩托車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兩車損壞。此事故經長春市交警支隊朝陽區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丁鳳山負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所有人為被告二,并由被告三承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在長春骨傷醫院住院治療7天,被告未承擔費用;原告傷情經吉林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報告,原告此次外傷誤工期12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60日;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曲南南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5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亞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姜宇南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