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其他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5行初61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原告)訴被告北京市朝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稱被告)工商登記,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藍海(北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北京)成立于2001年7月16日,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公司注冊資本為2266.67萬美元,股權結構為藍海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香港)持股35.775%、原告持股25%、英大傳媒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大傳媒)持股25.005%、CDHBLUEOCEANLIMITED(以下簡稱鼎暉投資)持股14.22%。根據(jù)藍海北京章程的規(guī)定,藍海北京不設股東會,僅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藍海香港、英大傳媒和原告各委派兩名董事,鼎暉投資委派一名董事,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10日和2020年7月15日藍海北京先后兩次向被告提交變更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申請,被告兩次核準了藍海北京的申請,將藍海北京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由顧某某變更為諸葛虹某,由諸葛虹某變更為諸葛沂某。同時被告于2019年10月依據(jù)藍海北京提交的《藍海(北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2-2)丟失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情況說明》)向藍海北京補發(fā)了營業(yè)執(zhí)照,原告認為被告的行政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根據(jù)藍海北京章程的規(guī)定,藍海北京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董事會選舉產生,但藍海北京兩次變更申請均未向被告提交相應的董事會決議,被告未就此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委托律師至被告處調取藍海北京工商檔案時,才發(fā)現(xiàn)2020年7月15日藍海北京向被告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時,并未提交相應的董事會決議,被告系在藍海北京未提交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核準將法定代表人由諸葛虹某變更為諸葛沂某。被告系公司登記機關,具有涉案公司變更登記申請并進行審查的法定職責,但在藍海北京前述兩次公司變更登記申請中,被告均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在缺少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核準了公司登記,被告的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將藍海(北京)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諸葛虹某變更為諸葛沂某的公司變更登記行為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內退還原告北京北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寇天功
審判員鄭瑞濤
審判員唐偉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丹丹
書記員尤振帥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