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天與趙軍、陶晶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1425民初258號
判決日期:2021-05-26
法院:天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等農商行)與被告趙軍、陶晶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等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春海,被告趙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陶晶瑩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天等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趙軍、陶晶瑩共同清償天等農商行借款本金1319999.90元;2、趙軍、陶晶瑩共同支付天等農商行借款利息79194.15元(利息暫計算至2021年1月12日;往后至實際還款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約定順延計算);3、天等農商行對趙軍、陶晶瑩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廣西天等縣房屋的處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事實與理由:2017年7月18日,趙軍與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簽訂了編號為160102170945462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趙軍向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借款680000元用于房屋裝修,借款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同日,趙軍、陶晶瑩與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簽訂了編號為160104171156688的《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趙軍、陶晶瑩將其名下位于廣西天等縣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桂(2017)天等縣不動產權第0000305號]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擔保物。2017年9月21日,趙軍與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簽訂了編號為160102171989766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趙軍向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借款640000元用于購買設備,借款期限三年,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同日,趙軍、陶晶瑩與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簽訂了編號160104171781048的《抵押擔保合同》,合同約定趙軍、陶晶瑩將其名下位于廣西天等縣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桂(2017)天等縣不動產權第0000470號]作為上述借款的抵押擔保物。兩份借款合同均約定: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上浮,執行年利率7.6%,合同期內隨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而相應調整;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20日;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復利。逾期借款的罰息利率按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兩份抵押擔保合同均約定擔保范圍包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等以及訴訟費、執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雙方分別于2017年8月14日和2017年10月30日辦理了不動產登記證明。陶晶瑩系趙軍的配偶,為兩筆借款向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出具了《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愿意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于2017年8月15日和2017年10月30日,分別將借款680000元和640000元轉入趙軍在該行開立的賬戶,全面履行了交付貸款義務。借款到期后,趙軍沒能償還全部借款本息。截止2021年1月12日,尚欠天等農商行第一筆借款本金679999.90元,利息43204.02元;尚欠天等農商行第二筆借款本金640000元,利息35990.13元。趙軍尚欠天等農商行兩筆借款本金共計1319999.90元,利息79194.15元。趙軍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清償借款本息的違約責任。陶晶瑩系其妻子,且簽署共同還款承諾書,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為維護合法權益,天等農商行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趙軍辯稱:承認天等農商行起訴的事實和訴訟請求。
陶晶瑩經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等應訴材料后,未作出答辯。
天等農商行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個人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共同還款承諾書》、《借款借據》、《不動產登記證明》及《抵押物清單》、《活期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貸款利息分段登記簿》、《貸款還款明細登記簿》、《貸款(墊款)還款》、趙軍和陶晶瑩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等證據。經庭審質證,趙軍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18日,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與趙軍簽訂了編號為160102170945462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趙軍向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借款680000元,借款用途為房屋裝修,借款期限三年,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2017年9月21日,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與趙軍簽訂了編號為160102171989766的《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趙軍向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借款640000元,借款用途為購買設備,借款期限三年,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兩份借款合同均約定: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上上浮,執行年利率7.6%,合同期內隨貸款基準利率的調整而相應調整;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20日;如借款人不能在付息日付息,則自付息日起計收復利;借款期內產生的應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內按合同約定借款執行利率計算復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復利;逾期借款的應付未付利息,按逾期貸款利率計算復利;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對違約使用借款從違約使用之日起在合同約定的借款執行利率基礎上上浮100%計收罰息。
2017年7月18日,趙軍、陶晶瑩與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簽訂了編號為160104171156688的《抵押擔保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趙軍、陶晶瑩為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與趙軍簽訂的編號為160102170945462的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物為趙軍、陶晶瑩共同共有位于廣西天等縣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桂(2017)天等縣不動產權第0000305號],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68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執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2017年9月21日,趙軍、陶晶瑩與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簽訂了編號160104171781048的《抵押擔保合同》,合同主要約定:趙軍、陶晶瑩為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與趙軍簽訂的編號為160102171989766的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物為趙軍、陶晶瑩共同共有位于廣西天等縣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桂(2017)天等縣不動產權第0000470號],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640000元、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執行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2017年8月14日和2017年10月30日,雙方分別在天等縣不動產登記局辦理了不動產登記證明[登記號:桂(2017)天等縣不動產證明第0001435、0002167號],為本案借款設定了抵押權。
2017年8月15日和2017年10月30日,天等農商行小山支行分別將借款680000元和640000元轉入趙軍在該行開立的賬戶(賬號:62×××87)。借款到期后,趙軍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經天等農商行多次催收亦沒有結清借款本息。截至2021年1月12日,趙軍尚欠天等農商行借款本金共計1319999.90元,利息(含罰息、復利)共計79194.15元。
另查明,趙軍與陶晶瑩系夫妻關系,本案借款及擔保均發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017年7月18日、2017年9月21日,陶晶瑩分別向天等農商行出具了其本人簽署的《共同還款承諾書》,承諾對本案借款本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判決結果
一、趙軍、陶晶瑩共同歸還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9999.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截至2021年1月12日的利息(含罰息、復利)為79194.15元;從2021年1月13日起至本案債務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319999.90元為基數,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趙軍、陶晶瑩提供抵押擔保的財產,即位于廣西天等縣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分別為:桂(2017)天等縣不動產權第0000305號、0000470號],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受理費17394元,減半收取計8697元,由趙軍、陶晶瑩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立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小伴
書記員黃福坤
判決日期
202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