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洪印與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506民初222號
判決日期:2021-05-25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龍安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洪印與被告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永昌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洪印、被告永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四平、常海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洪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工程師證(中級電氣工程師證書編號C09072160900232)、身份證、畢業證等證件,承諾以后不再使用原告證件,并立即返還原告相關證書;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0年11月25號原告公司在為本公司遞交材料時發現原告工程師證已在其他公司注冊,經國家能源局查詢其工程師證于2019年4月在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直至原告單位發現后于2020年11月25日才答應予以注銷,實際注冊時間長達20月之久,且原告本人及原告公司毫不知情,導致原告公司遞交資料失敗。原告公司領導得知此事非常不滿立即電話詢問原告工程師證在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使用一事,是否知情,并要求原告解釋清楚,是否私自掛靠,并給公司帶來損失要求補償。原告公司將視情況決定對原告予以處理直至解聘原告勞動合同。2020年11月25日當天上午原告聯系被告公司,被告公司解釋提供證件是熟人所為,但不能提供任何信息。故原告認為被告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原告同意,私自使用原告工程師證、畢業證、身份證并在其公司注冊20個月,若非原告公司及早發現,被告還將繼續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為,所以被告具有故意隱瞞原告使用其證件的行為。原告強烈要求被告停止對原告的損害,并對原告損失予以補償。本案審理中,原告當庭撤回判令被告支付在使用其證書期間(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給原告造成的影響及損失79407.2元,訴訟期間誤工費、交通費300元,共計79707.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已于準許。
被告永昌公司辯稱,首先、答辯人僅使用過原告的工程師證掃描件、身份證掃描件,沒有使用過原告的畢業證。其次、答辯人使用原告的工程師證掃描件、掃描證復印件是經原告允許后使用的,而非私自竊取的。2019年4月答辯人在做自查報告時,由于公司人員流動,公司缺一名工程師,達不到上級要求的工程師名額。于是,公司副經理張四平向朋友劉樺陽求助,看看有沒有認識的人有工程師證借來用一下,掃描件就行,報一下資料。劉樺陽征得原告同意后,原告將其工程師證、身份證拍照后微信給劉樺陽,劉樺陽微信給了張四平,故答辯人在自查報告中使用了原告的工程師證和身份證掃描件。第三、答辯人沒有持有原告工程師證原件、身份證原件,因此不存在返還事宜。總之,答辯人使用原告的工程師證、身份證是經原告允許后使用的,不是原告所說的不知情,現原告要求答辯人賠償其損失無任何理由,法庭應駁回其損失請求。需要說明的是,原告的工程師證、身份證在原告手里,答辯人不經原告允許怎么會使用呢?如果原告認為答辯人偽造了其工程師證和身份證,原告應當向公安機關控告,中止本案審理,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偵查終結后再做決定。
原告趙洪印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交中級工程師證復印件一份、國家能源局反饋查詢意見截圖一份,擬證明被告未經原告允許使用原告的證書。被告永昌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我方使用僅僅是影印件,不是原件,是經原告允許后使用的,并且在2020年11月26日已經停止使用。
被告永昌公司圍繞自己的答辯意見提交證據:證據一、趙洪印與案外人劉樺陽的通話錄音一份,劉樺陽與張四平的通話錄音一份,擬證明被告方使用原告的工程師影印件是經過原告允許的。證據二、原告與劉樺陽2019年4月8日的微信聊天截圖兩份,顯示內容一個是身份證,一個是工程師證,擬證明是原告的工程師證是原告微信傳給劉樺陽的。原告趙洪印的質證意見為:對兩組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不能證明是經我同意使用的,如果是經我同意使用的,我是不會給被告要錢的。而且我給劉樺陽發過去也沒有證明我同意被告使用。劉樺陽給我打完第一個電話后我就把他拉黑了。
原、被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被告永昌公司在做年度報告時,因公司人員流動,缺少一名符和條件的工程師,達不到行業評查關于工程師名額的要求,故向案外人劉樺陽求助,劉樺陽通過微信將原告趙洪印的中級工程師證的圖片及身份證彩印圖片發給被告永昌公司副經理張四平,被告永昌公司在該公司自查報告中使用了原告的中級工程師和身份證信息。2020年11月25號原告公司在參與招標時,因原告的工程師證在被告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有注冊信息注冊,導致原告所在公司遞交資料失敗。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趙洪印的中級工程師證(中級電氣工程師證書編號C09072160900232)、身份證;
二、駁回原告趙洪印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陽市永昌電力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獻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吳夢欣
書記員王鑫
判決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