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雷薩重型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與王勇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京0116民初6104號
判決日期:2021-05-25
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雷薩重型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河北雷薩公司)與被告王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河北雷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王勇支付剩余貨款2763456元;2.判令王勇支付違約金552691.2元;3.本案訴訟費由王勇承擔。事實與理由:王勇于2014年簽訂產品買賣合同,購買北京福田重型機械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福田銷售公司)所生產的履帶起重機一臺,合同約定價格410萬元,付款方式為定金10萬元,首付款143.5萬元,保證金20.5萬元,共計164萬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北京福田銷售公司支付。剩余貨款266.5萬元,分36個月支付,付款期限為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每月15日前支付74028元,最后一期支付7402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福田銷售公司向王勇發運了起重機,但王勇并未依約向北京福田銷售公司支付剩余貨款,截止起訴時仍有2763456元未支付。北京福田銷售公司因自身業務需要現已注銷,注銷前已經將債權轉讓給我公司,并于2019年登報公示,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現我公司依據合同和債權轉讓協議起訴王勇,請求法院按照協議支持我公司訴訟請求。
王勇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應由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王勇和北京福田銷售公司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約定,協商不成,可向出賣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后北京福田銷售公司與河北雷薩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約定,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河北雷薩公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王勇認為,債權轉讓協議系將北京福田銷售公司在產品買賣合同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概括轉讓給河北雷薩公司,而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轉讓債務的,一經通知債務人即受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法律約束,債權轉讓協議第五條第二款系對產品買賣合同第十六條第一款所作的變更,其法律效力及于王勇,故本案應移送至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王勇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曉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李文玉
判決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