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寬城金鴻燃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冀0827執1403號
判決日期:2021-05-25
法院: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寬城金鴻燃氣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審理,該案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78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請人于2020年11月05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寬城金鴻燃氣有限公司給付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192.256342萬元,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執行費21626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通過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信用風險懲戒提示,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2021年03月10日二次通過全國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寬城金鴻燃氣有限公司名下的相關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無存款信息、股權已經凍結、車輛另案查封,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3.本院于2021年04月30日將被執行人寬城金鴻燃氣有限公司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對其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4.本院到承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到寬城滿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查詢,不動產權已作輪候查封,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人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因本案被執行人寬城金鴻燃氣有限公司名下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張家口市華工建設有限公司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申請執行人不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認為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形,經報院長批準
判決結果
終結寬城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7民初781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楊潤國
審判員何繼偉
審判員馬立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
書記員馮榮生
判決日期
2021-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