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輝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與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0191民初179號
判決日期:2021-05-24
法院: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輝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景公司)與被告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輝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婷,被告大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方兆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輝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大地公司支付咨詢代理費60萬元;2、大地公司支付8個點的稅款即88000元。
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13日,輝景公司與大地公司簽訂《企業資質升級咨詢協議》,約定由輝景公司為大地公司辦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三升二”資質申報項目。協議對費用支付方式等作出約定。協議簽訂后,大地公司按約支付了部分咨詢費用。2020年6月12日,輝景公司提交大地公司資質所需材料。2020年7月13日,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辦事大廳顯示大地公司施工總承包資質升級被許可,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級審核通過,系統予以公示。同時,大地公司拒絕向輝景公司提交制證所需的相關委托材料,并向合肥建委監管處提交放棄升級的聲明,導致未能制證。大地公司后期費用也一直未付。輝景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被告大地公司辯稱,輝景公司沒有依約履行義務,違規操作,隱瞞信息,提供虛假咨詢,且超出合同期限。現國家已取消案涉二級資質,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另,輝景公司主張的稅金未實際發生。請求駁回輝景公司的全部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2019年11月13日,大地公司(甲方)與輝景公司(乙方)簽訂《企業資質升級咨詢協議》,約定甲方就市政施工總承包三升二申報等相關事務咨詢乙方。咨詢費用110萬元。甲方授權并指定一位項目負責人,全權代表甲方聯系和咨詢申報過程中的具體事宜,簽收乙方提供的資料和文件,該項目負責人以甲方的書面授權委托為準,并全力配合辦理資質申報過程中所需材料。甲方應根據申報過程中的資質達標要求積極配合乙方提供資質申報所需的一切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明確申報項目的具體要求。第一次咨詢費用支付,由甲方在簽署本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咨詢費定金20萬元(分2次支付,第一次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付10萬元,第二次業績補錄完可以在四庫一平臺查到之后5個工作日內付定金10萬);第二次咨詢費用支付,在業績全部錄入完畢,四庫一平臺(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能查詢到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業績補錄費30萬元;第三次咨詢費用支付,乙方資料上報提交主管部門5個工作日內付20萬元;第四次咨詢費用支付,待建設主管部門審批通過并在其官方網站上公示,公告領取資質證書之日,甲方5個工作日內支付清剩余費用40萬元。對公賬戶稅點由甲方支付,稅點為8個點,乙方授權并指定一位項目負責人,全權代表乙方聯系和咨詢資質申報過程中的具體事宜,簽收甲方提供的資料和文件,該項目負責人以乙方的書面授權委托為準。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咨詢事務,實現咨詢目標。以乙方收到甲方第一筆咨詢費用和資質申報相關材料齊全之日正式為甲方提供咨詢服務,乙方必須組織強有力的人力和企業資源抓緊完成咨詢事務的所有工作,服務期限為6個月。在辦理過程中,若因不可抗力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政策變化,體現出資質暫停或無限期停止辦理,則辦理時間順延;若因主管部門取消此資質,則乙方退回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費用(業績補錄三十萬除外)。甲方咨詢乙方事務按規定在相應的行政機關審批終結,并經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示、公告并領取資質證書,即視為該項咨詢事務工作全面完成。在確認資質申報成功領取證書后,如因政府相關政策變動因素影響與乙方無關,領取相關證照的事務由乙方代為辦理(包括但不限于領證的差旅費、工本費等)。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辦事大廳顯示大地公司施工總承包資質升級于2020年7月10日審核通過。2020年9月9日,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向大地公司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類別及等級為: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貳級。
協議簽訂后,大地公司先后向輝景公司支付咨詢費50萬元,剩余咨詢費60萬元一直未付。
另查明,2020年7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框架(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內容中載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甲級資質在本類別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原一級資質調整為甲級資質,其他等級資質合并為乙級資質。”2020年11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載明,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等級原則上壓減為甲、乙兩級(部分專業承包資質不分等級),其中,施工總承包甲級資質在本行業內承攬業務規模不受限制。設置1年過渡期,到期后實行簡單換證,即按照新舊資質對應關系直接換發新資質證書,不再重新核定資質。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企業資質升級咨詢協議》、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上辦事大廳截屏、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及被告提供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標準框架(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資質審批流程截圖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對于原告及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均屬電子證據,未經公證,無法證明真實性和完整性,且雙方對對方提供的聊天記錄均不予認可,故本院均不予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安徽輝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咨詢費60萬元;
二、駁回原告安徽輝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80元,減半收取為5340元,由原告安徽輝景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負擔440元,被告安徽省大地園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4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曄
書記員王春娟
判決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