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世平、趙越與趙越、江蘇佳利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02民轄終201號
判決日期:2021-05-24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嚴世平與被上訴人趙越,原審被告江蘇佳利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利達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2021)蘇0214民初430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越訴稱:其與嚴世平于1983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于2019年3月26日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就財產分割事宜,另行簽訂分割協議,協議約定,嚴世平持有的深圳宏偉世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偉世通公司)26.8%股份、深圳齊眾投資企業(以下簡稱齊眾公司)33.5%財產份額(實際簽訂合同時,工商登記嚴世平的財產份額已經調整為30.0641%)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后六個月內完成所有公司股權分割、變更登記工作如有分歧,任何一方有權訴訟。其于2018年底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過程中,嚴世平將其直接持有及通過齊眾公司間接持有的宏偉世通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佳利達公司。佳利達公司收購嚴世平持有的宏偉世通公司的股權對價位佳利達公司6.13%的股權及1324004.80元現金。目前現金部分佳利達公司尚未支付。佳利達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發布的公告中載明,佳利達公司收購宏偉世通公司100%股份,并載明了收購的具體過程。嚴世平提出其名下宏偉世通公司的股權系代他人持有,故其所獲得的佳利達公司相應股權及現金部分亦為他人所有,故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判決,認定嚴世平持有的佳利達公司股權權屬不明,暫不在離婚后財產糾紛中予以處理。故其訴訟來院,要求:1.判令嚴世平持有的佳利達公司6.13%股權中的一半3.065%歸趙越所有;2.判令佳利達公司、嚴世平將嚴世平持有的3.065%股權變更登記至趙越名下;3.判令佳利達公司支付趙越嚴世平轉讓宏偉世通公司股權所得的交易款1324004.80元中的一半即662002.4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佳利達公司、嚴世平承擔。
嚴世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其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應按照離婚后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一條規定,將公司作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佳利達公司住所地在無錫市新吳區,故原審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嚴世平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嚴世平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應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系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屬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2021)蘇0214民初430號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將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
趙越未作二審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朱健
審判員陳濤
審判員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李君玉
判決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