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福與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維彬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08民初15198號
判決日期:2021-05-24
法院: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文全福與被告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中新強公司)、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新強公司)申請執(zhí)行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1年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文全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茂生、被告李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文杰、被告中新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俊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四川中新強公司、陳維彬、汪春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文全福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追加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公司為(2018)川0108執(zhí)119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2、上述四被告在未實際出資的范圍內對四川中新強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文全福與四川中新強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一案,經成華區(qū)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四川中新強公司向文全福支付工程款共計180萬元,逾期支付則應承擔利息。文全福于2020年6月16日向成華法院申請追加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公司為被執(zhí)行人,但成華法院駁回了文全福的申請。文全福認為,被告陳維彬、中新強公司作為四川中新強公司的股東,其出資應加速到期;而被告李澎、汪春文在未足額繳納出資后即轉讓股權,也應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文全福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李澎辯稱,文全福在2020年8月17日向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申請,現(xiàn)在又以同樣的事實再次提起訴訟,該請求和事實理由都不成立。四川中新強公司目前還存續(xù),沒有進入破產程序,股東出資認繳期限尚未屆滿。李澎已經于2019年7月13日合法將股權進行轉讓,并沒有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李澎目前已經不是四川中新強公司的股東,因此不是適格被告。李澎在公司股東身份期間,對公司的債務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對本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中新強公司辯稱,中新強公司是接到(2017)川0108民初4068號案件的法院傳票才知道有四川中新強公司,把中新強公司列為了股東,中新強公司并不知情。在該案審理中,雙方達成了調解,調解書中沒有中新強公司承擔任何責任,故這次的訴訟中新強公司也不應承擔責任。上次訴訟后,中新強公司找到四川中新強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維彬出具了承諾書,現(xiàn)在中新強公司已經不持有四川中新強公司的股份,只是該承諾書現(xiàn)在還未履行完。在四川中新強公司成立時,中新強公司并不是股東,也不知情,不應被追加為被執(zhí)行人。
被告四川中新強公司、陳維彬、汪春文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文全福訴四川中新強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4068號民事調解書,對雙方達成的以下調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一、四川中新強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文全福支付80萬元。二、四川中新強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文全福支付100萬元。三、若四川中新強公司逾期支付或未支付上述所有款項,則以未支付的剩余款項金額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2倍計算利息,從2017年5月11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因四川中新強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文全福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立案案號為(2018)川0108執(zhí)119號。因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川0108執(zhí)119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后文全福向本院申請追加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公司為被執(zhí)行人。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川0108執(zhí)異196號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駁回文全福的申請。文全福不服該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四川中新強公司工商檔案顯示,四川中新強公司于2016年7月8日成立,公司類型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1268000000元,公司設立時共有四名股東,其中中新強公司認繳出資646680000元;陳維彬認繳出資367720000元;汪春文認繳出資126800000元;李澎認繳出資126800000元。四股東認繳出資時間均為2021年7月1日前。2019年7月11日,李澎、汪春文分別與中新強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李澎和汪春文將其持有的對四川中新強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中新強公司。同日,四川中新強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前述股權轉讓行為,并形成四川中新強公司章程修正案,載明中新強公司認繳出資為900280000元,認繳期限2021年7月1日,實繳出資50000000元,出資時間2016年12月27日,出資方式為貨幣;陳維彬認繳出資367720000元,認繳期限2021年7月1日,實繳出資150000000元,出資時間2016年12月26日,出資方式為貨幣。
另查明,2018年11月12日,中新強公司法定代表人陳維彬向中新強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將中新強公司持有的四川中新強公司51%的股份變更為陳維彬持有,在2018年11月底完成變更。另,庭審中,李澎陳述其應該有實際出資,但具體多少不清楚。中新強公司陳述其沒有出資。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身份信息、(2017)川0108民初4068號《民事調解書》、(2018)川0108執(zhí)119號《執(zhí)行裁定書》、(2020)川0108執(zhí)異196號《執(zhí)行裁定書》、四川中新強公司工商檔案、承諾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追加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2018)川0108執(zhí)119號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
二、陳維彬在367720000元范圍內對(2018)川0108執(zhí)119號案件中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熑危?三、李澎在126800000元范圍內對(2018)川0108執(zhí)119號案件中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熑危?四、汪春文在126800000元范圍內對(2018)川0108執(zhí)119號案件中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熑危?五、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900280000元范圍內對(2018)川0108執(zhí)119號案件中四川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熑巍?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00元,由陳維彬、李澎、汪春文、中新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公告費600元,由陳維彬、汪春文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書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苑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郭芯羽
判決日期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