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市城市管理局與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處罰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新4004行審1號
判決日期:2021-05-23
法院:霍爾果斯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霍爾果斯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伊州霍市執法罰字〔202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任利軍獨任審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聽證,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霍爾果斯市城市管理局依據伊州霍市執法罰字〔202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向本院申請執行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加處罰款10萬元。
被申請人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因發包方未支付監理費,導致公司資金緊張未按時交罰款,10萬元罰款月底前繳納,追加罰款10萬元不予認可,公司無力繳納。
經審查查明,2019年霍爾果斯市保障性住房錦泰幸福里小區二標段開工建設,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是工程監理單位,項目全部專項施工方案均于2019年報監理單位,2020年因新型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響,新增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和一個塔吊方案,于2020年5月報監理單位。2020年5月15日,因項目所有方案均未收到監理單位審查回復,伊犁州質監站下發整改通知書,限5日內完成整改,監理單位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2020年7月7日,霍爾果斯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伊州霍市執法罰字〔202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要求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交納罰款,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罰款百分之三加收罰款。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經催告后被申請人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仍未自動履行,霍爾果斯市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結果
對伊州霍市執法罰字〔2020〕-0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確定的對被申請人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罰款10萬元,加處罰款10萬元準予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員任利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孫振超
判決日期
2021-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