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鋼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沈陽市遼中區少年兒童業務體育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15執異55號
判決日期:2021-05-23
法院: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8)遼0115民初244號民事調解書,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寶鋼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沈陽市遼中區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中共沈陽市遼中區委辦公室于2018年7月24日下發了沈遼中委辦發(2018)33號文件,即中共沈陽市遼中區委辦公室關于印發《沈陽市遼中區公益性事業單位優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方案中將沈陽市遼中區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劃歸沈陽市文化旅游體育事業發展中心。現申請執行人申請要求變更本案的被執行人為被申請人沈陽市文化旅游體育事業發展中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變更沈陽市遼中區沈陽市文化旅游體育事業發展中心為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20)遼0115執21號案件的被執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崔會軍
審判員賈振平
人民陪審員戴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朱慶強
判決日期
2021-05-23